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与丁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06-03

富裕县人民法院

原告: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27MA1ALLK65Y,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鑫鑫嘉园****楼******。
经营者:徐春波,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南,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店长,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丁雪,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与被告丁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职权追加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经营者徐春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显廷、王金南,被告丁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富裕县登记经营富裕县拼搏网络工作室。2017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富裕县拼搏网络工作室主播合同》,甲方聘用乙方为主播,合同期限为三年。被告上岗工作到2019年4月,未经原告同意于2019年9月2日到六间房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被告拒不到岗工作,以实际行动明确拒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此原告只好诉求于人民法院,请求按合同约定追究被告的责任。双方在合同第五条1款中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他平台进行演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据此约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万元。以上请求,望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项目合作协议》,被告提交的欠据等相关证据显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其用人单位适格,被告身份证证明其劳动者适格,第一条满足。第二条标准具体包括三小点内容,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其劳动管理、使其按劳取酬。《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的主要内容完全满足此三小点。被告的直播行为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标准满足。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通过仔细对比《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条款,完全可以确认,除第(七)、第(九)项之外,《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中社会保险条款的缺失,用人单位应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劳动者并不丧失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故该情形不影响认定《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的劳动合同性质。
第三、《项目合作协议》第八条“劳务派遣以及相关规定内容。1、本直播是健康文明直播,如有出现黄赌毒现象直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艺人出现的连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2、乙方经营期间受到自然灾害的损坏,由乙方白行承担,与甲方无关。3、乙方主播工资以及其他员工工资,出现拖欠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该证据证实被告通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推荐的网络平台进行直播,系基于原告与该公司有关派遣约定的协议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和《项目合作协议》均明确固定期限为三年;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工资发放方式存在底薪或提成两种方式。《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的对应条款、《项目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是劳动合同。
第四、《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中原告对被告的违规处罚方面,该合同中共出现7次“取消主播资格”的处罚、5次“不发放工资”的处罚。取消主播资格的处罚事由分别为乙方违反甲方指定的主播管理规定、复审发现乙方不符合主播条件或其他违规行为、超过一周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联系3个月低于月收入3000.00元、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3次旷工、家族内部主播出现相互拉粉丝,泄露主播信息。不发工资的处罚事由为月刷量不符合平台标准、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家族内部主播出现相互拉粉丝,泄露主播信息、直播时间未满一个月、讨论工资……。根据上述原因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清晰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第五、原告扣被告1万元作为工资押金的行为,反映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目的的平等主体,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界定一个争议案件所涉合同关系的性质,归根结底还是主要看具体个案案涉合同中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情形。就本案证据来看,被告通过单纯向原告提供劳动来取得收入,原告明显对被告进行管理和支配,彼此关系并不平等。《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主播合同》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中的2、3、4,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中的3、4、6、9,明确无误地规定了甲方对乙方的履约行为具有监督、管理和支配资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当事人主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泰安拼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亿丰时代广场****楼**v>法定代表人:赵存明,职务经理。

驳回原告富裕县拼搏网络服务工作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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