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卢秋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1-01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区高能街**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吕德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黎,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秋月,女,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棋,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嘢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秋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嘢猫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结算日为“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后一周内”支付被上诉人直播报酬,该条款中的“或”字说明上诉人可以自主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案涉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也采纳了“平台结算后一周内”的结算方式。且结算包括“结”和“算”,只有熊猫平台向上诉人结算后,上诉人才可以向被上诉人结算。现,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熊猫直播平台自2018年8月后就没有给上诉人结算。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同样,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也不应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
卢秋月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予以维持;二、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称自己未向被上诉人支付礼物提出是因为熊猫平台未与其进行结算,与事实不符。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支付义务人,熊猫平台是否向上诉人完成了支付金钱的义务与被上诉人无关。第二,即使熊猫平台未给上诉人付款,但只要有直播数据,上诉人就应当向被上诉人按照直播数据履行支付义务,上诉人2018年5月、6月、7月、9月均是按照直播数据对被上诉人履行支付义务的。第三,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熊猫直播结算记录》,上诉人是已经完全掌握了包括礼物提成金额在内的所有直播数据,上诉人与熊猫平台是有结算数据的,上诉人就应当按照数据履行支付义务。第四,上诉人一审称自2018年7月开始,熊猫直播就停止了直播且未进行数据结算和款项支付,但上诉人却又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上诉人支付了9月份的礼物提成,如果8月份就没有进行结算,那上诉人以何为依据进行支付的?何况9月份的提成又恰好能与被上诉人提供的《熊猫直播结算记录》里9月份的礼物提成相对应。第五,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结算应当理解为结和算,即平台公司没有给上诉人公司结和算,上诉人就可以不用给被上诉人结算,上诉人同时还说2018年8月以后,平台就没有给上诉人结算,就是说2018年9月平台没有给上诉人付款,但上诉人却又给被上诉人付了2018年9月的提成,工资表显示为30722.2元,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平台结算数据单中2018年9月显示的礼物数据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平台不可能8月的没付就先付9月的。据此可以看出,上诉人所谓的没有结算的逻辑是错误的,陈述是不实的。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也确实存在,应当承担违约造成的后果。被上诉人作为从事直播业务的人员,业绩提成是其主要和重要的生活来源,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五个月的报酬未支付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不可能再接受上诉人的任何没有保障的安排,合同没有履行基础。
【当事人一审主张】
卢秋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嘢猫公司向卢秋月支付报酬欠款236738元(2018年8月、10月、11月、12月、2019年1月,根据10个猫币=1元,100万元竹子=100元,按该标准计算出来);3、请求依法判令嘢猫公司向卢秋月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嘢猫公司向卢秋月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差旅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嘢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日卢秋月、嘢猫公司签订《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及附件约定:嘢猫公司按照约定安排卢秋月在相应的直播平台上进行演出、直播等活动,并帮助卢秋月方提升人气和收益。合作期限为三年,卢秋月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每日开播时长5小时,每月出勤天数26有效天(3小时算1有效天),每月总时长130小时,结算日为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后一周内,保底薪资为3万元/月,提成比例税后35%(斗鱼直播)、税后40%(熊猫直播)。自签约之日起,保底工资按照一个有效月记录为一个结算周期,签约期内,卢秋月满足在线时长,嘢猫公司则支付卢秋月每月保底工资与对应的比例直播礼物提成,如卢秋月未满足在线时长,嘢猫公司只提供给卢秋月对应的比例直播礼物提成。主播须满足本月时长要求,才可得到当月保底薪资,时长未满足则无保底薪资。主播当月礼物提成未达到保底工资,则公司补助至保底工资金额,若达到则公司不予任何补助。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经对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拒不纠正或未按照要求补救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以单方通知的形式立即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在以下情况下,卢秋月有权在通知嘢猫公司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须对嘢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嘢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了经营资质的;嘢猫公司对乙方进行工作以外不适当的干涉;不按照约定进行结算,无正当理由的。双方若发生诉讼,被判决违约一方需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等。协议签订后,嘢猫公司即按照协议约定在熊猫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服务。2018年6月20日嘢猫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卢秋月15000元,其余15000嘢猫公司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给卢秋月;2018年7月31日嘢猫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卢秋月37838.47元;2018年9月12日嘢猫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卢秋月49489.66元;2018年10月26日嘢猫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卢秋月30722.20元。熊猫直播结算纪录单,2018年8月猫币1025,609、竹子15214,540;2018年10月猫币772828、竹子1183904;2018年11月猫币1948621、竹子5288665;2018年12月猫币2086329、竹子5313951;2019年1月猫币165393、竹子669397;2019年1月猫币99323、竹子217596;2019年2月猫币1、竹子3000。卢秋月于2019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微信、邮件和邮寄的方式向嘢猫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卢秋月认为嘢猫公司自2018年8月开始欠付其工资,时间长达四个多月,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故根据《合作协议》7.2条、7.4条(3)及第九项违约责任,通知嘢猫公司解除合同。2019年1月17日嘢猫公司签收上述邮件。2019年4月18日,卢秋月与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卢秋月因与本案嘢猫公司之间的纠纷,委托该所律师周棋代理,律师费为25000元。2019年4月26日,卢秋月向该所支付了律师代理2500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上海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接受诉状材料收据复印件,证明平台方确实欠付上诉人费用,上诉人也就该事项进行了起诉。证据2、熊猫直播运营工作人员时浩然和上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证明熊猫直播平台也一直未给上诉人付款。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依法不予采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卢秋月、嘢猫公司签订的《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卢秋月为嘢猫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嘢猫公司向卢秋月支付直播报酬,卢秋月不受嘢猫公司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嘢猫公司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关于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但卢秋月以嘢猫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拖欠支付合作酬金为由解除了合作协议,卢秋月应当就嘢猫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且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7.4条约定了“卢秋月有权在通知嘢猫公司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须对嘢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嘢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了经营资质的;嘢猫公司对乙方进行工作以外不适当的干涉;不按照约定进行结算,无正当理由的”,嘢猫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结算日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后一周内为给付报酬时间,因熊猫直播平台未跟其结算,故其无法支付卢秋月直播报酬,其不构成违约。根据查明事实,熊猫直播平台关闭前,原、嘢猫公司双方均可以通过直播平台查询到卢秋月直播时长,嘢猫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计算出给付卢秋月报酬的数额,卢秋月2019年1月15日主张解除协议前,嘢猫公司已经超过四个月未给付卢秋月直播报酬,嘢猫公司公司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目前卢秋月直播的熊猫平台已经关闭,卢秋月无法继续在熊猫平台上继续直播,故卢秋月解除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嘢猫公司应支付的报酬数额问题。卢秋月提交熊猫直播结算纪录单、卢秋月与嘢猫公司公司法人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猫币与竹子兑换人民币的比例及双方微信确认的卢秋月8月直播报酬的对账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再根据原、嘢猫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礼物的提成比例40%(熊猫直播),及2018年10月后对竹子的提成比例降至5%的规定,可以计算出嘢猫公司应支付给卢秋月的每月直播报酬。2018年8月直播报酬为42,164元、2018年10月直播报酬为30,919元、2018年11月直播报酬为77,971元、2018年12月直播报酬为83,480元、2019年1月直播报酬为10,604元,扣除嘢猫公司刷的礼物8,400元,本院对卢秋月诉请嘢猫公司支付卢秋月直播报酬236,738元,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卢秋月坚持主张约金1,000,000元的违约金,《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中约定,嘢猫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进行结算的,卢秋月也可通知嘢猫公司后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还约定,若嘢猫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为卢秋月提供保底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嘢猫公司应当向卢秋月支付一百万元的违约金。因卢秋月作为主播,嘢猫公司违约给其导致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举证证明,1,000,000元的违约金与卢秋月的收入相比明显过高。网络主播的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因此,在卢秋月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可以卢秋月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考虑到三年期合作协议履行了8个月,故本院酌定调减为50,000元较为适宜,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卢秋月诉请的律师费及差旅费的问题。《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12.3条约定:双方若发生诉讼,被判决违约一方需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等。嘢猫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卢秋月支付直播报酬,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嘢猫公司应当向卢秋月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故本院对卢秋月诉请的律师费25,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卢秋月诉请的差旅费,因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卢秋月与嘢猫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合同编号:YM80100880061);二、嘢猫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秋月直播报酬236738元;三、嘢猫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秋月违约金50000元;四、嘢猫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秋月律师费25000元;五、驳回卢秋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5元,减半收取计8132.5元,由卢秋月负担6000元,由嘢猫公司负担2132.5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案涉协议系嘢猫公司提供,双方对“结算日为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后一周内”的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应当作出对嘢猫公司不利的解释。卢秋月选择“次月20日”的结算方式向嘢猫公司主张支付报酬,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且,嘢猫公司亦当庭自认在其已经支付给卢秋月的报酬中,存在熊猫平台未向嘢猫公司结算、嘢猫公司即已向卢秋月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现嘢猫公司以熊猫平台未向其结算、故其可以拒绝向卢秋月支付报酬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嘢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5元,由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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