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雄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黄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0-1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雄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G5-10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05999D。
法定代表人:熊建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在中,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艺,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峰,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雄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与被告黄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雄鹰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在中,被告黄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雄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37639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公证费4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娱乐艺人签约合同书》,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全部演艺及相关事业(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等)的独家经纪人,被告提供自身演艺才能表演等,被告应当在原告指定网络平台直播间为原告推广网络游戏及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每月有效开启直播168小时和每月最低直播28天以上。合同还约定5年合作期限、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提供网络平台及大量的推广等服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使得被告演艺人气极高,成为了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络主播。但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单方违约离开原告网络平台,前往其他公司网络平台直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黄艺辩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双方缺乏合同约定的诚信基础。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1日,原告在合同中称是资深的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济资源,而事实上,根据原告的营业执照变更时间,原告是2017年3月21日才开始入驻直播行业,原告通过虚假宣传骗取我方信任,在虎牙公司的指示下,与原告签订合同。事实上,任何一个合法公民按照虎牙公司的直播协议均可以在虎牙平台上直播,不需要服务于任何经纪公司。第二,双方缺乏合同签订的平等互利基础,原告用事先拟定好的、以便重复使用的合同,指定严苛的违约条款和惩罚条款,免除原告的违约责任,加重被告的责任,排除原告自身的义务和责任。这是严重不对等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可以撤销而无效。第三,原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经纪人服务,包括利用其下工会资源,为被告的演出提供人气推广。在全球范围内为被告接洽安排、策划演艺活动和事务。但是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第四,本合同披着经纪合同的外衣,本质上有着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具备劳动合同的条款。首先,双方合同中约定了5年的劳动期限。其次,合同约定了工作时间、内容,内容是在虎牙从事直播工作,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要求每月有效开启直播时间为168小时,每月最低直播28天以上。在此,约定了固定加提成的报酬。原告保证被告每月5000元的工资,本质上就是被告的底薪。另外,合同约定了劳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并且原告有关人员对被告进行了劳动管理。故本案应当按照劳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变相限制了被告的劳动自由权,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以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故该合同无效。退一步说,即便合同有效,原告也并未举证其遭受了损失,法院应当查明相关事实,其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明显过高。最后,被告与虎牙公司签订了独家协议,原告已经自认其是虎牙公司旗下的工会组织。原告并没有实际履行过任何推广行为,实际的推广行为是虎牙公司实施的,虎牙公司也在广州市仲裁委通过仲裁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800万元。就同一个事实,原告和虎牙公司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公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1日,原告雄鹰公司(甲方)与被告黄艺(乙方)签订《娱乐艺人签约合同书》,约定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纪公司,为更好地拓展乙方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全面演艺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即甲方为乙方从事演艺相关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经纪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电影、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或录音、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签约期限5年,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合同约定了收益分配及税费负担、各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其中5.6条未经甲方同意,在除虎牙娱乐平台以外任何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互动演艺的,视为乙方违约。5.10乙方违反本协议5.6条等所有规定,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乙方履行合同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以乙方月平均收入乘以剩余未履行合同期限计算乙方违约金数额即甲方实际损失数额。若该数额低于100万,则违约金以100万为准。5.11本合同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及损失,所导致的必要费用(本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及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等等。履行合同至2018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7日开始,被告离开原告所在虎牙网络平台,在触手平台进行直播。沟通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并对所取证据进行公证,花费公证费4000元;聘请律师花费律师费50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娱乐艺人签约合同书、(2019)皖合庐公证字第35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截图、(2019)皖合庐公证字第360号公证书、(2019)皖合庐公证字第359号公证书、(2019)皖合庐公证字第358号公证书、虎牙直播平台截屏、被告收入截图、律师代理合同、发票、公证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调查回函,被告提供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立案证据清单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娱乐艺人签约合同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在除虎牙娱乐平台以外任何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互动演艺的,视为被告违约。现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7日起在触手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显属违约。至于被告抗辩原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违约在先,但未能举证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此提出异议,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而被告与虎牙公司之间的合同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书相互独立,不影响本合同法律责任的认定。关于违约金,原告提供了虎牙公司出具的被告黄艺的提现费用表,被告抗辩该费用系虎牙公司向其支付,与原告无关。鉴于被告与虎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且亦产生争议,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100万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0元及公证费4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故被告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雄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二、被告黄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雄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雄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20元,由被告黄艺负担14300元,由原告安徽省雄鹰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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