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云0103民初2711号
原告:王菊飞。
被告:昆明星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时代之窗****。
法定代表人:赵明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菊飞与被告昆明星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菊飞、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明星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薪资6552.85元;2.判决被告支付欠款利息3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主播协议,协议期限为两年。协议约定以每月底薪4000元加提成来核算工资,就此原告到被告处正常上班,但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单方面提出解除网络主播协议,最终经双方协商签署了解除网络主播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须于202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拖欠的薪资11552.85元,但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5000元整后,剩余的6552.85元一直拖欠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金额,双方结算是按照口头约定计算,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薪金。不是被告不支付原告薪资,被告只是代发,要平台结算款项给被告后,被告才能支付薪资给原告。现在疫情导致平台一直没有复工,平台没有结算,被告没有钱支付给原告。解除合同后,原告用自己的小号开播,离开被告处时原告说好不会再开播了,这违反了双方约定,被告要追究原告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欠薪6552.85元及欠薪利息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欠薪6552.85元及欠薪利息3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解除网络主播经纪协议书》,确认被告单方面原因解除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经纪协议》,自解除之日原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由被告支付原告薪资11552.85元,支付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5日,支付方式为一次性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元,尚余6552.85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在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完毕所欠原告薪资,但尚余6552.85元未支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欠薪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延迟履行支付薪资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认为薪资结算是按照与原告的口头约定标准计算,主张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意见,本院认为,口头约定也形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被告认可结算是按照口头约定标准计算即认可该薪资结算的真实性,应当按约全面履行支付义务。对于被告抗辩认为在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后原告用小号开播,违反双方约定的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2019年12月12日解除,解除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合同也没有约定在解除合同后原告有一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故即使原告有自行注册账号进行直播的行为也不构成被告不支付原告欠薪的事由,故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星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菊飞支付薪资6552.85元;
二、被告昆明星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菊飞支付前述款项延迟支付的利息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昆明星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