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1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柏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云之谷财创中心**1201-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YM5L0N。
法定代表人:朱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池,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丹梅,女,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柏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柏辰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丹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8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柏辰文化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柏辰文化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柏辰文化公司与王丹梅之间为演艺经纪合同关系,绝非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合同名称是《演艺经纪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性质、内容,为“进行独家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经纪管理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人”。涉案合同系双方就柏辰文化公司为王丹梅提供经纪服务、代理演艺活动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并非对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约定及实际情况,柏辰文化公司与王丹梅获得的收益皆来源于第三方直播平台,王丹梅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平台支付的收益提成再由双方按约定分成;王丹梅的收入系合同收益,并非工资。之所以在转账记录摘要一栏内注明工资,是因为财务记账上只有这一项可以合理合法降低王丹梅的税负。如果按照收益分配转账,王丹梅需要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或按照劳务收入缴纳所得税。税率之高是王丹梅无法承受的,如果这样也就没有主播会和柏辰文化公司合作了。合同中对演艺经纪事宜及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的是演艺经纪行为的实施,是柏辰文化公司作为经纪人安排王丹梅的主播活动,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柏辰文化公司为实施合同,受王丹梅委托,对合作事宜进行安排、规划和实施,这是实施演艺经纪合同的方式,不应被理解为劳动人事管理。况且,如柏辰文化公司没有任何的网络主播具体实施方案及安排内容,涉案合同也无法正常履行,王丹梅也没有可预期内容更不会同意(何时上热搜、收益分成比例、何种情形对应何种收益等);再者,商业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本应之意。本案本诉、反诉案由均系合同纠纷,王丹梅提出反诉,而不是另行提起劳动仲裁,说明王丹梅认可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根据司法实践,相关网络主播合同纠纷,一般均倾向于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行业运作模式特殊性、新颖性、时效性,一般是相关平台、公司包装、宣传主播,以期待主播在平台获得人气甚至爆红获从而获取合同约定分成,如认定为劳动关系,任何一个主播均具有任意合法解约权,该行业将无法正常发展,亦导致相关平台、公司难以为继,培养的主播有点名气就会跳槽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对相关平台、公司非常不公平。
王丹梅辩称,请求驳回柏辰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在本案中,王丹梅与柏辰文化公司之间明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关于本案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王丹梅与柏辰文化公司之间虽未签署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王丹梅在柏辰文化公司安排下在其住所地开展直播工作,王丹梅在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直播时长)后,柏辰文化公司按月向王丹梅发放工资及奖金提成。柏辰文化公司每月发放工资均有备注“工资”或“工资奖金”字样;柏辰文化公司每月都在固定时间发放工资。王丹梅与柏辰文化公司如没有从属关系,柏辰文化公司又为何以各种理由扣发工资?柏辰文化公司无法回避其按月开具工资这一重要事实。王丹梅在一审裁定作出后,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现早已正式立案。这进一步佐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丹梅与柏辰文化公司之间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当事人一审主张】
柏辰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丹梅向柏辰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43219.2元。
王丹梅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柏辰文化公司依约给付王丹梅工资8045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8日,柏辰文化公司(甲方)与王丹梅(乙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一份,约定: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演艺(娱乐)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担任其经纪管理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管理人。2、本合同期限为3年,合作区域为全世界。3、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公开演唱演出及舞台的演出和拍摄制作;商业宣传,如: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出席参加的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权利的有大事务活动;公益活动、广告、形象代言;其它任何与演艺(表演、演出娱乐等)事项有关的商业及公活动。甲方独家代理和经纪乙方在上述3条款中所涉及各项内容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行使独家经纪代理。鉴于娱乐(演艺)行业的复杂性及飞速发展,不可能全部列举,如以上范固、内容存在疏漏之处或出现新的形式,乙方不得以所谓存在属于未约定内容而拒绝履约或与第三方进行合作;亦可视为,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所有与通常理解下演艺(娱乐)行业有关的行为(事实)均被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乙方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甲方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甲方代表(代理)乙方在任何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件上签字,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许可、代言合同、演出合同、商业宣传合同等等。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为独家排他协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所涉及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可为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并且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本经纪协议的整体转让不在此列。甲方有权在为乙方制定了整体规划,对本协议项下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地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甲方对此具有最终决策权,并获得相应收益;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相关培训,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提醒和建议;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本协议期间,当甲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乙方必须优先首先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在乙方反本以任一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暂停或永久停止或不履行甲方任一或所有义为、并有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直到解除合同。甲方应充分保障乙方的各项权益和促进收益的有效实现,完成乙方的全方位经业务;甲方在实施本协时、应依据乙方自身的个人特点度身定做有关经纪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自愿,友好协商,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依据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经纪业务,并且依据合同和收益的保护和收益方面的收取;乙方在甲方实施本协议的过程中,应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入,无论此项收入产生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或之后。前述收入包括不退预付款、利润分成等。所有收入由甲方代收;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产生的日常开支、人力成本及为乙方所作的日常宣传推广等费用,该项费用作为成本列入扣除项目之列。收入在实际收到后应扣除甲方代表乙方或为乙方利益所实际支付的非常规费用。“非常规费用”是指该费用不属于扣除范围,但甲方为了乙方及其利益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从事此项收益直接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公关等费用。甲乙双方应将上述收入扣除上述项目后的余额按甲方所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支付方式:甲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并与支付方结算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乙方金额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出现以下情况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在本协议期间,甲方在实际收到款项后,且双方均对款项支分成(扣除)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迟延三个月以上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未遵守本协议任一条款及甲方为实施本协议而制定、规划安排或者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约(文件)的;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协议规定范国内的任何方面或形式的合作的;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含本协议末尾乙方特别声明内容),致使甲方认为其已经严重影响本协议的签署、履行或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实即构成该方违约。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非违约方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丹梅即至柏辰文化公司工作,柏辰文化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王丹梅通过银行转款支付2539.4元、2019年2月14日转款支付5565.51元、2019年3月8日转款支付6174.79元、2019年4月8日转款支付126.7元。后双方因款项支付产生纠纷,2019年5月10日经公安机关协商无果,后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柏辰文化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丹梅至柏辰文化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作时间,并对薪酬如何发放进行约定,双方的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应为《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且同类型案件,当事人以系劳动争议为由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应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双方提起诉讼,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一、驳回柏辰文化公司王丹梅的起诉;二、驳回王丹梅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柏辰文化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王丹梅。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柏辰文化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是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予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案涉《演艺经纪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双方就柏辰文化公司为王丹梅提供经纪服务、代理演艺活动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并非对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合同中对“收益分配”的约定,柏辰文化公司与王丹梅获得的收益皆来源于第三方直播平台,王丹梅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平台支付的收益提成再由双方按约定分成。该约定不能证明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合同中对演艺经纪事宜及权利义务的约定,体现的是基于演艺经纪服务行为的管理,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管理。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基于《演艺经纪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相关争议亦不属劳动争议。至于王丹梅二审提出双方并未履行《演艺经纪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应通过实体审理加以判断。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对相关诉讼请求应从实体上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854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