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宏池高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5EL02Q。
法定代表人:邹君文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生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忆,女,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琼,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宏池高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池公司)与被告李佳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芳、程生奎、被告李佳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宏池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主播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违约金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公司的训练、培养下成长为一名熟练的网络主播,双方进而签订了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的《主播合同》,约定有效期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主播合同》还对合作方式、劳务费的计算和支付、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第三、6约定“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需要得到公司管理及股东同意,方可离职……”,第四、1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以违约金20万元赔付给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在原告处直播了四个月,在没有提前告知也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离开了原告公司,转而在其他公司平台直播。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故提起诉讼。
被告李佳忆辩称,双方的《主播合同》早已于2018年9月5日解除,不存在再解除的问题。原告从未对其进行训练和培养,也未组织任何学习。被告拖欠其2018年5、6、8、9月的工资加提成合计126000元未给付,其因此与原告解除了合同。原告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日,宏池公司(甲方)与李佳忆(乙方)签订了《主播合同》,约定李佳忆为宏池公司担任网络主播。《主播合同》包括以下相关条款:“一、合作期限与合作方式1、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或服务合同),本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甲乙双方并不因为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本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人事、人力资源管理与社会保障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5、报酬由保底和提成组成,保底1500元到5000元不等【根据分档制度而定】。兼职1500,全职2000到5000【根据上班时间长度和分档制度而定】公司保障前两个月主播的保底工资【迟到早退和个人所得税除外】押一个月报酬作为保证金,第二个月正常发放。分档制度按照熊猫主播待遇纯利润的百分之10到百分之30计算……”,“三、双方权利义务……6、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需得到公司管理及股东同意,方可离职……”,“四、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以违约金20万元赔付给公司,并以押的一个月的报酬视为自动放弃,作为赔偿金。……”,“五、保密条款……2、本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而失效,并且两年内不得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家族,任何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的任何事宜均不能去做,乙方仍应善意遵守本合同内的第五大条”。
《主播合同》由宏池公司预先打印,仅对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进行了填写。《主播合同》签订后,该合同文本由宏池公司保存,李佳忆未持有合同文本。李佳忆签订《主播合同》后,在宏池公司连续工作至2018年9月,因认为宏池公司未足额给付其工资和提成而离职。
审理中,宏池公司陈述《主播合同》系劳务合同,李佳忆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一)、宏池公司提供了李佳忆领取工资的记录,拟证明李佳忆于2018年11月6日之前领取了报酬115800元,已向李佳忆支付了全部报酬。李佳忆认可已领取的报酬金额,但不认可记录中的领取时间,同时提供其于2018年4至11月在熊猫平台获得的猫币打赏记录,拟证明其获得的猫币共计5961292,折算为人民币为596129元,其按40%提成共计应获得报酬238451元。宏池公司不认可李佳忆主张的报酬金额,但未提供其给付李佳忆115800元报酬的明确计算依据和方式。(二)、宏池公司提供了李佳忆在星驿动平台作主播的截图(载明的时间为2019年9月8日)和在抖音平台上传的视频资料,拟证明李佳忆在《主播合同》有效期间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李佳忆对在星驿动平台从事直播活动的事实予以否认,通过手机演示指出截屏图片的时间可以随意更改,并辩称其在抖音平台只是上传了不涉及商业利益的小视频。(三)、宏池公司陈述其对李佳忆进行了训练、培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宏池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现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评析如下:
一、关于《主播合同》的解除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予以解除,或者由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对方予以解除。虽然李佳忆在2018年9月已经离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议,也无证据证明《主播合同》已通过其他方式解除。故李佳忆称《主播合同》已于2018年9月5日解除的事实不能成立。
事实上,本案审理期间,《主播合同》已过有效期限2020年4月1日,该合同已自然终止,故宏池公司请求解除该合同的前提已丧失,该项请求不能成立。
二、关于给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
宏池公司认为李佳忆仅四个月便离职和在其他公司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构成两项违约,根据《主播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请求李佳忆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关于李佳忆离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佳忆离职的原因是其认为宏池公司未足额发放报酬。《主播合同》是一份劳务合同,获得报酬是李佳忆依据《主播合同》享有的主要权利。《主播合同》签订后,一方面,李佳忆不持有《主播合同》文本,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报酬如何计算并不明确,其按照获得的猫币数量和印象中的报酬计付方式计算其应得的报酬,发现与宏池公司实际给付的报酬相差甚远。另一方面,按照《主播合同》关于报酬计算的约定,报酬由底薪加提成构成,兼职的底薪为1500元,而提成部分的约定是“分档制度按照熊猫主播待遇纯利润的百分之10到百分之30计算”,其中纯利润如何计算和如何分档并不确定,可见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报酬给付时必须对纯利润如何计算和如何分档进一步予以明确。在此情况下,宏池公司在支付报酬时应当对计算报酬的业绩数据、纯利润计算和档次确定予以明确说明。但是,宏池公司给付报酬时对报酬计算未作明确,且直至本案开庭时也未能就报酬如何计算进行明确。因此,李佳忆有理由确信宏池公司未足额给付报酬,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由于宏池公司的原因导致李佳忆确信其未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李佳忆选择离职,是其基于先履行抗辩权享有的权利,不构成违约,当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李佳忆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的行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李佳忆在星驿动平台做主播的事实,宏池公司提供了网络直播的截图予以证明。李佳忆虽然对截图时间2019年9月8日提出了质疑,但宏池公司在2020年3月10日起诉时已向本院提交了该截图,该截图即便是在起诉时从网络取得,仍然在《主播合同》的有效期内。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李佳忆在从宏池公司离职后至合同有效期结束前有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的行为。
《主播合同》关于“本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而失效,并且两年内不得在公司以外的任何家族,任何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的任何事宜均不能去做”的约定是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在李佳忆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自由劳动是李佳忆作为公民根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相关约定是对李佳忆基本权利的限制,但《主播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约定竞业禁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宏池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李佳忆进行了“训练、培养”,并且,在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况下,未同时约定竞业禁止期间对李佳忆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故《主播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背离了公平原则。其三,《主播合同》系宏池公司预先制作的格式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其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经过了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主播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李佳忆在离职后虽然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活动,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宏池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宏池高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宏池高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