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8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小凤,女,1993年6月1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潘燕,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尚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举,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小凤与被告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燕、被告捷锐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徐小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工资5,0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押金1,970元和2019年7月押金4,12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没有签劳动合同赔偿金4个月×8,768元=35,07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没有缴纳五险一金赔偿金6,52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徐小凤于2019年2月26日到被告处务工。从入职被告公司开始,即遵守被告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按照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9年7月30日,原告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以原告不签订不平等协议为由拖欠原告2019年8月份的工资和2019年6月及7月押金不予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于是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并未受理。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捷锐通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徐小凤称其于2019年2月26日到捷锐通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为试用期。2019年8月16日,徐小凤离职。徐小凤提供直播平台截图、签到表复印件等证据,签到表载明主播姓名、手机编号、直播平台、上播时间、下播时间、房间号等内容。
徐小凤提供微信转账截图五张,分别载明2019年3月15日,捷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尚阳向徐小凤转账274元;2019年4月15日,李尚阳向徐小凤转账3,000元;2019年6月15日,捷锐通公司向徐小凤转账6,919元;2019年7月15日,捷锐通公司向徐小凤转账7,862元;2019年8月16日,捷锐通公司向徐小凤转账17,003元。徐小凤陈述上述转账的钱款是捷锐通公司为其发放的2019年2月、3月、5月、6月、7月的工资,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徐小凤提供与捷锐通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包括截图,分别载明徐小凤2019年6月实领9,833元,扣押金1,966.6元,罚款与时差长扣100元,最终实领7,766.4元;2019年7月实领20,503.38元,扣押金4,100.67元,罚款与时差长扣200元加800元,最终实领17,003元。
2019年10月24日,原告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工资5,024元;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份押金1,970元和2019年7月份押金4,124元;3.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35,072元;4.被申请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五险一金6,525元。2019年11月11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汽开劳人仲字[2019]第3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原告成功送达。
另查明: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形象策划;影视设计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网络游戏设计;平面设计;多媒体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动漫设计;舞台设计;三维设计;礼仪庆典服务;文化、办公用品销售;演出经纪;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徐小凤与捷锐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徐小凤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其应当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徐小凤的直播行为无法看出系履行捷锐通公司的职务行为。从经济收入来看,徐小凤的直播收入主要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的打赏,捷锐通公司并未参与徐小凤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徐小凤直播收入的多少,仅是依据其与徐小凤、直播平台之间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从工作内容上看,徐小凤通过捷锐通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其从事的是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捷锐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故本院认为徐小凤与捷锐通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未缴纳五险一金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徐小凤主张捷锐通公司拖欠5,024元及返还押金的问题。捷锐通公司书面认可欠付徐小凤4791元,徐小凤在其留存保证金6066元。但是根据徐小凤提供的直播平台视频中显示其2019年8月累计黄钻数为16742200,徐小凤陈述黄钻的换算方式为先换算成流水16742.2,再乘以30%,该换算方式与徐小凤提供的证据所记载的计算方式基本一致,故本院认为捷锐通公司应当支付徐小凤2019年8月1日至16日5,022.66元。根据徐小凤的证据显示,2019年6月捷锐通公司扣押金1,966.6元,2019年7月扣押金4,100.67元。上述押金在徐小凤离职的情况下应予返还,故捷锐通公司应当返还徐小凤押金共计6,067.2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徐小凤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6日的工资5,022.66元;
二、被告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返还原告徐小凤2019年6月押金1,966.6元及2019年7月押金4,100.67元;
三、驳回原告徐小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吉林省捷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