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莫慧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11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
法定代表人:朱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慧德,女,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公司)与被告莫慧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霖、被告莫慧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旭、袁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杰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慧德继续履行《网络主播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莫慧德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被告莫慧德承担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莫慧德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莫慧德委托原告杰威公司在2018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演艺娱乐事务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在此期间,被告莫慧德不得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演艺娱乐活动。被告莫慧德在合同期内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20小时/月,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2000人次;未经原告杰威公司同意,被告莫慧德不得迟延、停止工作或在原告指定范围外进行直播活动,否则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并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及损失。2019年6月初,被告莫慧德擅自委托其他机构作为其经纪人并已开展直播活动,酿成纠纷。
被告莫慧德辩称:1、原告杰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被告莫慧德提供市场拓展、形象宣传、推广和培训服务,无权要求被告莫慧德支付违约金;2、原告杰威公司未足额发放被告莫慧德的工资;3、原告杰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综合原告杰威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及其经营成本计算;4、请求驳回原告杰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约定:被告莫慧德委托原告杰威公司担任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演艺娱乐事务的独家全权经纪人,合作期限3年,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在此期间,被告莫慧德不得委托任何人士或机构代理其开展任何演艺娱乐活动。被告莫慧德在合同期内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20小时/月,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2000人次,被告莫慧德在满足每月最低直播要求的情况下,月保底工资为4500元,未达到最低直播要求的,原告杰威公司有权不支付底薪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原告杰威公司按照被告莫慧德指定的工作平台获得的虚拟道具与被告莫慧德五五分成,未经原告杰威公司同意,被告莫慧德不得迟延、停止工作或在原告指定范围外进行直播活动,未经原告杰威公司书面同意,被告莫慧德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互联网直播演艺合同,也不得以非原告杰威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参与任何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否则构成重大违约,被告莫慧德须向原告杰威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并承担相关律师费,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杰威公司为被告莫慧德的网络直播装修了直播间,对被告莫慧德进行了一些培训,被告莫慧德在原告杰威公司的安排下进行了网络直播,原告杰威公司向被告莫慧德支付直播报酬约20000元。2019年6月1日以后,被告莫慧德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原告杰威公司继续播出节目,其已另行到其它公司进行直播表演,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被告莫慧德为原告杰威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原告杰威公司向被告莫慧德支付直播报酬,被告莫慧德不受原告杰威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原告杰威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上述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8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6日,被告莫慧德在合作期限届满前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原告杰威公司完成网络直播并已另行与其他公司合作,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该协议需要被告莫慧德亲自履行,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履行,被告莫慧德已和其他公司进行合作,被告莫慧德以其行为已事实解除该协议,该协议在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杰威公司要求被告莫慧德继续履行该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协议中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有相关约定,对双方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杰威公司要求被告莫慧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杰威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核减,参照双方合作期间的报酬标准以及被告莫慧德单方终止协议给原告杰威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本院酌定支持上述违约金为50000元;原告杰威公司主张由被告莫慧德承担律师费15000元的诉请,因协议有相关约定,且原告杰威公司已实际支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莫慧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限被告莫慧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杭州杰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1600元,被告莫慧德承担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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