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娱魅力文化有限公司、刘彩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8-26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娱魅力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长林路新余人家3栋154号。
法定代表人:温腾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晨,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云,女,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娱魅力文化有限公司、上诉人刘彩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西娱魅力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娱魅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腾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晨,上诉人刘彩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娱魅力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增加刘彩云应承担的违约损失赔偿人民币771697元,返还娱魅力公司已支付的费用450944.71元(其中违约损失赔偿人民币771697元组成:1、刘彩云20**年8月至10月NOW平台直播造成违约损失83072.31元。具体计算方法为刘彩云该两个月在NOW平台直播全部礼物收入221526.16元减去平台应提成的25%,两者差值即礼物收入的75%由娱魅力公司与刘彩云根据约定进行平分,娱魅力公司应分得83072.31元;2、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花椒平台直播造成违约损失688624.69元。具体计算方法为:刘彩云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花椒平台获得的花椒币2200万,按花椒币与人民币兑换比例7:1的规定折算成人民币为314万元,该314万元减去花椒平台提成的30%,剩余70%由娱魅力公司与刘彩云进行平分。以上两项相加大于771697元,娱魅力公司主张771697元);二、本案一审、二审律师费用人民币25000元均由刘彩云承担;三、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刘彩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签约主播协议》,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定刘彩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签约主播协议》是一份特殊的新型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由于主播的收入与知名度的提升、平台的流量以及公司的打造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在这类特殊合作关系中,公司为打造主播所做的包装、推广、刷礼物等付出较大,对主播的违约责任要求也较高。同时,主播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流量损失以及对其他主播的负面影响也十分巨大。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双方之间系属于合作关系,且刘彩云确实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了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违约责任,但却忽视了签约主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签约主播协议第三条、第七条均明确约定了刘彩云在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向娱魅力公司退还全部已支付的费用、赔偿违约金20万元以及给上诉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且约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刘彩云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违约行为不但给娱魅力公司带来了直接的流量及收入损失,还导致娱魅力公司的其他主播产生了去其他平台直播的想法,给娱魅力公司的经营管理均带来了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双方在签约主播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未高于刘彩云给娱魅力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问接损失,刘彩云应按照签约主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向娱魅力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娱魅力公司在一审中以刘彩云违约期间在其他平台的收入总额为标准,按照签约主播协议中约定的娱魅力公司应分成比例计算损失金额于法于事实有据。刘彩云在协议有效期内在其他平台直播给娱魅力公司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即为娱魅力公司丧失了刘彩云本应按照约定履行的直播收入,由于刘彩云在娱魅力公司的打造、包装下人气逐渐提升,粉丝数量逐浙增加,而刘彩云离开娱魅力公司提供的平台使娱魅力公司直接损失了该部分粉丝及流量,也使娱魅力公司无法获取因刘彩云在此期间直播的粉丝打宽及礼物收入。根据签约主播协议的约定,在有效期内,刘彩云因直播所带来的收入均是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的。故,娱魅力公司主张刘彩云将其在其他平台直播的收入按照签约主播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损失赔偿于法于事实有据。三、本案一审、二审发生的律师费用由刘彩云承担符合签约主播协议第七条约定。
刘彩云辩称:一审认定违约责任错误,应认定娱魅力公司违约。一审认定不按分成收入计算损失合法有据。关于律师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娱魅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刘彩云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娱魅力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娱魅力公司承担。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签约主播协议》属劳动合同。原审判决概括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签署营业性演出经纪合同不仅单位要有经纪资格,而且必须具备合格数量、具有资格的经纪人,而娱魅力公司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签约主播协议》属无效合同。二、原审认定刘彩云违约,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刘彩云20**年8月-10月期间在NOW平台直播,构成违约是断章取义,未全面查明事实及其发展过程。1、娱魅力公司未按照《签约主播协议》向刘彩云提供服务,而是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娱魅力公司违约在先,刘彩云当然有权不受协议约束。2、对刘彩云20**年8月-10月期间在N0W平台直播事宜,娱魅力公司对刘彩云予以了谅解,还为此从2017年10月15日起增加了刘彩云的分成比例。3、双方和好如初在2017年10月后继续履行《签约主播协议》,从娱魅力公司的实际行为也说明刘彩云没有违约。三、原审判处刘彩云支付20万元违约金,背离了娱魅力公司毫无损失的事实。《签约主播协议》形式上是一个双务合同,双方各自享有权利,互负相应义务。娱魅力公司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刘彩云做了什么事,花费了多少钱。刘彩云即使违约,娱魅力公司也毫无损失,不应当判决如此高额的违约金。综上,原审判决在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重大错误。判决违约金畸高,应予撤销改判。
娱魅力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并非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定性正确。双方之间并无管理、隶属关系,直播地点、频率、内容等均由刘彩云自行安排。分成比例也是各占50%,并非仅是刘彩云付出劳动而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共同合作、互利共赢。本案也不属于经纪合同、演艺合同纠纷。刘彩云并非合格演艺人员,不存在演艺活动,其也未授权娱魅力公司对其进行代理或安排。二、刘彩云在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娱魅力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平台直播,其违约属实。娱魅力公司从未明确表示过放弃追究刘彩云违约责任。三、网络主播系新兴行业,其具有自己的盈利模式。主播行业收入来源主要为粉丝、网络用户刷礼物、开通VIP等行为带来的收益。刘彩云的违约直接导致娱魅力公司丧失部分收益,并带走了大量的粉丝和流量。刘彩玉你作为娱魅力公司的第一大主播,对娱魅力公司经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该部分损失计算也比传统合同中的损失计算难度更大。因此相关合同均会约定高额的违约成本以防止主播跳槽,破坏行业规则。案涉合同第三条、第七条均约定了违约责任,应为有效条款。结合娱魅力公司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合同履行情况等,娱魅力公司以刘彩玉违约直播期间所获得礼物换算成人民币的金额乘以娱魅力公司依据主播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确定损失于法、于事实有据。请求驳回刘彩云上诉请求。
【当事人一审主张】
娱魅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彩云向娱魅力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费用总计人民币450944.71元;2、判令刘彩云向娱魅力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4197.31元;3、判令刘彩云向娱魅力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4、娱魅力公司因本案已支付的25000元律师费用由刘彩云承担;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彩云承担;6、判令刘彩云向娱魅力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因违约给娱魅力公司造成的损失367500元;7、判令刘彩云向娱魅力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给娱魅力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3日,娱魅力公司(甲方)与刘彩云(乙方)签订了一份《签约主播协议》,协议约定由娱魅力公司聘请刘彩云为公司旗下独家签约主播。并由娱魅力公司向被告提供各平台视频直播频道与主播账号。协议第二条约定合同期限为期两年,自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第十条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对乙方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乙方同意至少为甲方服务一年中途不能停播。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为包括不限于培训费,公会礼物、包装、推广费。一切用于乙方的费用。协议第6.4条、7.2条约定,合同期内,刘彩云未经娱魅力公司书面同意,在娱魅力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直播表演或者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担任其同类视频直播网站直播演绎事业的经纪人与商业性组织的,娱魅力公司有权收回已向刘彩云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要求刘彩云承担违约金20万元及赔偿由此给娱魅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协议第7.5条还约定,违约方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协议规定,刘彩云直播的平台为陌陌直播平台,提成比例为实际结算收入的50%。协议签订以后,2017年8月-10月期间,被告在N0W平台直播。2018年10月份在花椒平台直播。
二审期间,娱魅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补充协议、娱魅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刘彩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淘宝订单截图、声乐培训收据复印件、刘彩云上课签到表复印件。证明娱魅力公司为刘彩云提供了直播设备和声卡、提供了相应培训,履行了签约主播协议。刘彩云质证称: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补充协议所涉设备刘彩云在2018年5月离开公司时已经全部交还,娱魅力公司已经接收了,从交还事实可以看出2018年5月签约主播协议已经解除;房屋租金系刘彩云自己负担,娱魅力公司只负担了3000余元。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认定。
二、律师费转账凭证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娱魅力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5000元,根据约定,该费用应由刘彩云承担。刘彩云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没有违约,不应承担律师费。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应予认定。
三、支付宝转账凭证5张。证明内容:1、娱魅力公司向刘彩云支付的费用,加上一审提供的凭证总计450944.71元;2、该证据与一审提交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共同组成娱魅力公司向刘彩云已付费用的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签约主播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约定,该部分费用刘彩云应向娱魅力公司全部返还。刘彩云质证称:款项系刘彩云在陌陌和NOW直播平台取得的收入,系刘彩云按照协议分成应得的款项,这些款项来源于平台收入,并非娱魅力公司支付的费用,是分成收入,不属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要返还的部分。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应予认定。
四、2018年9月9日关于刘彩云在其他平台违约直播的录屏、2019年6月20日刘彩云在花椒平台直播账号情况的录屏。证明内容:1、刘彩云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协议期内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花椒平台的花椒豆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为7:1,即七个花椒豆兑换1元人民币,平台给主播的收入就是根据主播收到的花椒豆来直接换算成相应金额人民币的;3、2018年9月9日,刘彩云违约直播收到的花椒豆为543.5万,2018年12月份时,刘彩云违约直播收到的花椒豆为1967.5万,同时,刘彩云在平台中自认其截止至2019年1月(即双方协议到期的时间),其在花椒平台违约直播收到的花椒豆为2200万,平台换算成人民币之后为314万余元,减去平台需提成的30%,即人民币942000元,剩余人民币219.8万元应作为公司与刘彩云按5:5分成的款项,即公司应得利益为109.9万元,娱魅力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符合实际情况。刘彩云质证称:2018年9月9日刘彩云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一年的最低期限,其在其他平台直播并不违约。2019年6月20日主播协议早已过期,2018年5月在归还设备的时候就已经解除了协议。本院认为,结合其他证据,能证实刘彩云存在违约行为,但刘彩云在花椒平台直播获益与娱魅力公司因刘彩云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五、娱魅力公司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各主播收入结算表。证明内容:证明刘彩云是娱魅力公司的大主播,在娱魅力公司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娱魅力公司培养出来的人气、粉丝、收入等均最高的主播,刘彩云违约其其他平台直播对娱魅力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均是巨大的。刘彩云质证称:对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刘彩云是娱魅力公司培养出来的,损失不是刘彩云造成的。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娱魅力公司单方出具,真实性、证明目的存疑,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
刘彩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刘彩云声乐学费、化妆学费收据。证明刘彩云的声乐和艺术照化妆等是自费学习。娱魅力公司质证称: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是为了与主播行业相关产生的费用。娱魅力公司为刘彩云提供声乐培训的时间早于该收据的时间,该证据不能证明娱魅力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同时主播协议中也未约定娱魅力公司应向刘彩云提供化妆学习培训的费用。另,刘彩云提到的其自行承租房屋及相关费用与本案无关,本案主播协议并未约定由娱魅力公司提供房屋。本院认为,该证据关联性存疑,不予认定。
二、主播分成协议。证明娱魅力公司在2017年11月5日同意将刘彩云的分成比例从50%提高到55%,该约定从2017年10月15日起执行,说明了娱魅力公司不仅没有追究刘彩云在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在NOW平台直播的违约责任,反而提高了分成比例进行奖赏和激励。娱魅力公司质证称:对三性没有异议,根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刘彩云保证自行开播、私播不再发生,否则按照原协议执行,即按双方各50%比例分成。2018年5月份之后刘彩云一直在花椒直播,没有在NOW直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的放弃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刘彩云以该协议约定为由主张娱魅力公司已放弃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该协议,如刘彩云仍有自行开播、私播行为则恢复原协议执行,故该证据虽真实,但不能达到刘彩云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刘彩云与娱魅力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娱魅力公司提供给一台价值2500元台式电脑、价值700元声卡麦克风供刘彩云直播使用,刘彩云予以签字确认。后娱魅力公司又为刘彩云购买一套价值2226元直播声卡套装。上述设备已返还给娱魅力公司。另,娱魅力公司为刘彩云预付2000元音乐培训费,但刘彩云仅花费240元,余款由娱魅力公司安排其他人员培训花费。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刘彩云在陌陌平台直播期间,娱魅力公司每月分别分得11127.22元、10336元、16543.66元、19069.38元、11063.19元、6957.54元、1468.24元,平均每月分得10937.89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刘彩云在NOW平台直播期间,娱魅力公司每月分得18967.36元、25055.54元、26882.62元、17393.58元、15568.06元、28096元、16367.2元、2558.6元,平均每月分得18861.12元。
另,娱魅力公司与刘彩云签订签约主播协议后,娱魅力公司因在平台刷礼物提高刘彩云人气花费18000元。娱魅力公司因本案与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费25000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一是双方签订的《签约主播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合同?一审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理由如下:1.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公司对刘彩云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进行限制。只是要求单天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2小时。对直播内容、方式、直播剧本等不作硬性要求。刘彩云的工作内容是主播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没有对主播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指挥和管理。2.从经济角度看,双方虽然约定保底酬金,但此并非工资底薪,且利润来源是刘彩云和网络消费者之间直接成交的,刘彩云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案涉双方根据《签约主播协议》的分成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收益,双方是民事合作关系。并非长期、稳定的具有固定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和时间、行政上录属关系的劳动关系。
二是刘彩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协议》第一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刘彩云不得与同类型竞争公司合作,不得在娱魅力公司未经允许的直播、主播平台上演出。《协议》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内容,娱魅力公司为刘彩云指定的直播平台为陌陌直播平台,2017年8月-10月期间,刘彩云在N0W平台直播,违反了《协议》内容。
三是刘彩云违约行为给娱魅力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多少?
【二审法院认为】
一、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其他纠纷?
二、刘彩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本案涉及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签订的《签约主播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合同?一审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理由如下:1.从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公司对刘彩云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进行限制。只是要求单天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2小时。对直播内容、方式、直播剧本等不作硬性要求。刘彩云的工作内容是主播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没有对主播进行实质意义上的指挥和管理。2.从经济角度看,双方虽然约定保底酬金,但此并非工资底薪,且利润来源是刘彩云和网络消费者之间直接成交的,刘彩云越受欢迎,其收益越大,案涉双方根据《签约主播协议》的分成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收益,双方是民事合作关系。并非长期、稳定的具有固定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和时间、行政上录属关系的劳动关系。二是刘彩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协议》第一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刘彩云不得与同类型竞争公司合作,不得在娱魅力公司未经允许的直播、主播平台上演出。《协议》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内容,娱魅力公司为刘彩云指定的直播平台为陌陌直播平台,2017年8月-10月期间,刘彩云在N0W平台直播,违反了《协议》内容。三是刘彩云违约行为给娱魅力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多少?刘彩云在其他直播平台上所获取的收益等并不是娱魅力公司的实际损失,娱魅力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因刘彩云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综上,本案属合同纠纷,刘彩云违反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在其他平台私自直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第七条第二款,刘彩云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娱魅力公司主张应当承担律师费用,但未提供有效票据和转账凭证,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彩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娱魅力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二、驳回娱魅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彩云承担3687元,娱魅力公司承担2265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其他纠纷?二、刘彩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本案合同不仅包含关于直播安排的约定,还包括娱魅力公司对刘彩云的商业运作、包装、推广等多方面内容,而且各部分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双方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合同并非行纪性质,亦非劳动合同,而是综合性合同,包括直播安排在内的所有条款均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应确认合同有效,原判对于合同效力认定并无不当。刘彩云上诉主张案涉合同属劳动合同,即便不属于劳动合同,签署营业性演出经纪合同不仅单位要有经纪资格,而且必须具备合格数量、具有资格的经纪人,而娱魅力公司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签约主播协议》也属无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第二个焦点。协议签订以后,刘彩云于2017年8月-10月期间在N0W平台直播,2018年下半年又在花椒平台直播。上述直播行为均发生在签约主播协议有效期内。刘彩云上述行为违反了签约主播协议第6.4条、第7.2条、第10条约定,构成违约。刘彩云提出,其在2018年5月已将直播设备返还,双方之间签约主播协议已经解除,本院认为,单凭刘彩云返还直播设备并不能得出娱魅力公司已于2018年5月同意解除签约直播协议结论。
1、关于娱魅力公司主张刘彩云向其返还已付费用问题。娱魅力公司主张刘彩云应向其返还已支付费用450944.71元。经查,根据娱魅力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系刘彩云在陌陌以及NOW平台直播之间的分成收入。分成收入系刘彩云依据双方约定应得的收入,不属于娱魅力公司已支付的费用范畴,对娱魅力公司要求刘彩云返还上述所谓的费用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刘彩云在娱魅力公司指定的平台以外的其他平台直播产生的收益能否作为其损失来进行主张。刘彩云在其他平台直播是否产生收益、产生收益多少与刘彩云自身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等密切相关,刘彩云在其他平台直播获得的分成收入与娱魅力公司的损失两者之间不能等同,不宜作为娱魅力公司因刘彩云违约产生的损失。对娱魅力公司要求刘彩云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404197.31元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娱魅力公司主张违约金能否支持问题。如上所述,签约主播协议多处条款均约定了刘彩云如存在违约行为需向娱魅力公司承担违约金20万元。刘彩云未经娱魅力公司同意在NOW平台、花椒平台直播,其行为违反了签约主播协议约定。娱魅力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是企业扩大市场份额,实现盈利的重要途径,主播系获得流量的核心资源。从签约主播协议约定了较高的提成比例以及较高的违约金来看,刘彩云系公司的重要主播,各方在签订合同时特别强调在合同履行期刘彩云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参与任何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刘彩云在明知前述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在合同期限内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直播,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因娱魅力公司作为新型网络直播公司,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举证证明。鉴于:(1)从本案签约主播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合作期间娱魅力公司平均每月分得收入在1万元-2万元之间,而刘彩云系在2018年5月返还直播设备,后在花椒平台直播,距离双方签约主播协议到期时间约7个月。期间,娱魅力公司损失确实客观存在。(2)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表明,签约主播协议有效期间内,娱魅力公司向刘彩云提供了价值2500元台式电脑、价值700元声卡麦克风、价值2226元的直播声卡套装,刷礼物支出18000元。此外,刘彩云还花费了240元培训费。刘彩云二审庭审也表示娱魅力公司为刘彩云花费了21000元费用,如有违约,该费用应予返还。(3)本案纠纷系因刘彩云违约引起,虽然娱魅力公司上诉请求未予全部支持,但娱魅力公司确为本案诉讼支付了部分律师费。在娱魅力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本院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作为损失最终确定标准,对于娱魅力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及费用等不再予以支持。故对娱魅力公司要求刘彩云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对娱魅力公司要求刘彩云在向其支付200000元违约金之外还承担返还或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刘彩云关于其不应承担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处理妥当,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3.78元(上诉人江西娱魅力文化有限公司二审预交16253.78元、上诉人刘彩云二审预交4300元),由上诉人江西娱魅力文化有限公司、上诉人刘彩云各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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