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荣与龙岩震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陈思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2-27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宝荣,女,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震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2EJ82X8。
法定代表人:陈思明,执行董事。
被告:陈思明,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李宝荣与被告陈思明、龙岩震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震龙传媒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宝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丰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震龙传媒公司、陈思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宝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607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陈思明通过陌陌语音软件相识,后被告陈思明将原告安排为被告龙岩震龙传媒公司的员工,并让原告在陌陌语音平台担任网络主播,期间,原告应得的全部收入由被告龙岩震龙传媒公司与陌陌语音平台结算后再支付给原告。2019年1月以后,被告龙岩震龙传媒公司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19年7月28日,由被告陈思明作为拖欠人签字确认尚欠原告工资607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二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思明、龙岩震龙传媒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思明系龙岩震龙传媒公司的执行董事。2018年7月后,李宝荣在龙岩震龙传媒公司工作,期间,李宝荣以该公司员工身份在陌陌语音平台担任网络主播,其应得的收入由龙岩震龙传媒公司与陌陌语音平台进行结算后,由陈思明支付给李宝荣工资至2019年6月止,之后,龙岩震龙传媒公司未支付工资。2019年7月28日,陈思明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载明:“因工资欠款欠李宝荣60700元,并将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签名:陈思明,2019年7月28日”。2020年1月13日,李宝荣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李宝荣提供的欠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礼物收益截图、账户明细截图、工作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龙岩震龙传媒公司尚欠李宝荣工资60700元,有龙岩震龙传媒公司的执行董事陈思明出具给李宝荣的工资欠条为证,予以认定。龙岩震龙传媒公司未按时支付李宝荣劳动报酬,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限期支付。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李宝荣与龙岩震龙传媒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陈思明作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出具欠条给李宝荣的行为,是履行其职务行为,不是个人作为,因此,李宝荣要求陈思明支付拖欠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述,李宝荣的诉请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陈思明、龙岩震龙传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龙岩震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李宝荣工资60700元。
二、驳回李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计659元,由龙岩震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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