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内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幢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W770488。
法定代表人:单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轩,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震晖,男,汉族,1999年7月12日生,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江苏内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涵文化公司)诉被告陈震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涵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震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内涵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内涵文化公司与被告陈震晖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陈震晖立即支付原告内涵文化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在合作期间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的一切商业活动,包括且不限于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等。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8日,报酬在月收益不超过200000元的情况之下,原告于次月3日前结清被告上月应得报酬,据统计截至2019年5月2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合作报酬485008元。为培养被告,原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甚至连被告租房的费用都由原告支付。被告于2019年5月离开公司,向外界公开表示寻求别处发展,并在网络平台推销非原告公司提供的产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震晖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原告内涵文化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陈震晖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据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并全权代理乙方所有商业合作事宜,订立如下合作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一、合作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服务,在合作期间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的一切商业活动包含且不限于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等。二、合作期限:双方合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共3年。三、劳动报酬发放方式:1、乙方如每月收益超过20万元,甲方需于每月15日,30日(或31日)两次结算乙方应得报酬;如乙方月收益不超过20万元,甲方需于次月3日前结清乙方上月应得报酬,或者双方自行协调结算应得报酬。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在合作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活动代理权;2、甲方有权安排乙方所有的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的演艺活动协议,但协议内容需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3、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甲方销量,甲方需定期为提高乙方粉丝量及活跃度做些促销活动;4、甲方需根据乙方自身条件为乙方提供策划方案,提高乙方知名度;5、乙方粉丝数量达到甲方要求,甲方需为乙方配一名微信助理,帮助乙方管理微信号及其他社交号;6、甲方需按时发放乙方应得报酬。(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于甲方安排的日程、企划、定位及产品线上直播推广、线下推广销售等内容应当按时按质完成,不得随意拖延或拒绝;2、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第三人合作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3、乙方应保证本人已年满十六周岁,并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有任何变动,应于发生变动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4、乙方所销售产品必须为甲方公司旗下品牌的产品,非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销售推广甲方公司旗下品牌以外的产品;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工作内容仅限于甲方安排的事项,除此之外乙方从事的非甲方安排的商业活动与甲方无关,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6、乙方进行网络炒作时,需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甲方销量受影响的,乙方需按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五、保密责任1、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均附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透露、泄露等;2、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长期有效。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立刻解除协议,且无需赔偿乙方,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2.1乙方未按约定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故拖延,拒绝甲方安排的日程、企划、定位及产品线上直播推广、线下推广销售等内容,经甲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2.2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资料虚假的;2.3乙方因重大过失损害自身形象并导致甲方受损的;2.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加其他商业活动或与第三方合作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内容的;2.5未经甲方同意,私自销售推广甲方公司旗下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产品的。七、纠纷解决在协议执行过程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在常州市武进区租赁房屋居住,支付房租、中介费、水电费等共计22199.03元,并安排陈震晖进行直播等活动。被告陈震晖使用快手号为xiaohua0712,用户名为校花PC的账号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内涵文化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分成比例陆续向陈震晖支付报酬共计485008.5元(其中2018年7月4日支付2273元,2018年8月2日支付1247元,2018年9月4日支付6562元,2018年10月1日支付11380.5元,2018年11月1日支付12691元,2018年12月2日支付8884元,2019年1月2日支付35112元,2019年2月1日支付50000元,2019年2月1日支付14655元,2019年3月1日支付75135元,2019年4月1日支付94634元,2019年5月5日支付116516元,2019年6月1日支付55919元)。被告陈述,原、被告约定收益五五分成,故被告在此期间获得收益亦为485008.5元。
2019年6月左右,被告陈震晖离开原告内涵文化公司,并在自己的快手账户上直播销售非原告公司旗下品牌的产品。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认为被告陈震晖已离开内涵文化公司,与除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的合作,如陈震晖执意解除《合作协议》,须立即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否则,内涵文化公司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手段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函寄出后未能送达陈震晖。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租房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快手平台陈震晖主页信息、银行汇款回单、直播录频、原告公司产品名录、律师函、寄送凭证等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涵文化公司与被告陈震晖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内涵文化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协议内容,而陈震晖未经内涵文化公司同意,私自销售推广内涵文化公司以外的其他品牌产品,且自行离开内涵文化公司,已构成违约,原告内涵文化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庭审中陈述其诉请违约金的构成为:1、预期收益1102300元(按之前的收益,以44092元/月为基数,乘以剩余合作的期限即25个月);2、租房支出30599.03元(经核对,原告实际提交的租房支出的付款依据为22199.03元);3、原告为被告配备的摄影师、编剧、仓管人员工资支出165000元(按5000元/人/月,计算11个月),前述合计1297899.03元,原告以合作协议中约定的1000000元主张违约金,其余部分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以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所获得的收益485008元为基数,主张剩余合作期限的预期收益为1102300元,但陈震晖每月的收益差距非常大,说明直播收益并不固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预期收益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故本院对上述预期收益的计算方式不予确认。原告主张支出摄影师、编剧、仓管人员工资合计16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摄影师、编剧、仓管人员系为陈震晖的直播活动提供服务工作,故本院对该项损失不予确认。双方在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1000000元,明显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庭审中陈述自愿由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调整违约金。本案中,被告陈震晖在原告内涵文化公司的培养、包装、推广、宣传、运营下,粉丝数量、作为网络主播的受关注度及其获取的利润分成等均有显著提高,原告在艺人初期培养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了大量的商业成本、人力成本,陈震晖的违约行为亦必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结合本案的合同性质、行业特性、协议履行期限、收益变化、原告的投入、被告的过错程度及违约情形等因素,本院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对违约方适度的惩罚性,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600000元。被告陈震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一、解除原告江苏内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震晖于2018年6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陈震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内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内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00元(原告江苏内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内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760元,由被告陈震晖负担1164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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