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心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营盘北街**1310。
法定代表人白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天笑,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婧伊,女,200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未到庭)。
原告沈阳心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意传媒公司)与被告廖婧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许广军、
人民陪审员金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心意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臧天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婧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心意传媒公司诉称,该公司与被告廖婧伊于2019年5月8日签订为期2年的艺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合同条款后签字确认。2019年5月17日开始,被告廖婧伊不再参加原告心意传媒公司安排的任何直播活动,事后双方协商无效。被告廖婧伊于2019年6月16日、6月28日、6月29日,未经原告心意传媒公司允许,利用私人快手号码在“快手APP平台”开通直播。被告廖婧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演艺活动,已经给原告心意传媒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提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原告心意传媒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心意传媒公司与被告廖婧伊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1份,用以证明心意传媒公司与廖婧伊(廖紫阳)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心意传媒公司作为廖婧伊的独家经纪公司,享有廖婧伊全部主播和演艺事业的经纪权,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互联网(包括网页、客户端直播)演艺等;合同期限2年,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心意传媒公司每月计提廖婧伊收入的20%作为合约终止后的担保金,合同到期后,如果在2个月内没有发现廖婧伊从事与主播相关的工作,担保金予以返还;未经心意传媒公司同意,廖婧伊不得以商业目的为该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或者机构提供包括但是不限于网络主播在内的任何商业活动;心意传媒公司在廖婧伊每月收益未能达到20,000.00元的情况下,每月给予6,000.00元的补助;如果在合同期内廖婧伊的每月总计直播时长未能达到每日4小时,心意传媒公司有权终止给廖婧伊发放补助;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未经心意传媒公司同意,廖婧伊擅自在非该公司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活动的,视为廖婧伊严重违约,廖婧伊应当向心意传媒公司支付500,000.00元违约金;双方自愿合作,不构成任何法律层面的雇佣、劳动、劳务关系,心意传媒公司无需向廖婧伊支付社会保险金和福利待遇;
2、被告廖婧伊的直播视频光盘2张、直播视频截屏影印件16张,原告心意传媒公司工作人员与廖婧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影印件2张,用以证明廖婧伊无故中断履行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拒绝在心意传媒公司安排的时间内和平台上直播后,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利用自己的快手账号(35×××28)擅自以商业目的进行直播,谋取不当利益,已经严重违反《艺人经纪合同》的约定而构成违约;
3、微信提现转账记录(账单详情)2页,用以证明被告廖婧伊试播期间于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16日的18天直播收益为7,301.45元。
被告廖婧伊没有提出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原告心意传媒公司与被告廖婧伊(艺名:廖紫阳)签订《艺人经纪合同》1份,约定由甲方心意传媒公司为乙方廖婧伊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将乙方培养成为知名的网络主播,乙方为甲方合作艺人,在合同期间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的直播、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者非商业公众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担任乙方的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主播及演艺事业的经纪权,经纪权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商务经纪、主播周边,合作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直播的平台及服务资源,为乙方提供主播事业方面的规划等;合同期限2年,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按照甲方规定,每月计提乙方收入的20%作为合约终止后的担保金,合同到期结束后,如果在2个月内未发现乙方从事与主播相关的工作后,担保金予以返还;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直播时所用的整套直播设备和独立的直播室、拍摄音像资料所需的设备、道具及场地;乙方在平台上进行主播事业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入,包括虚拟礼物所产生的佣金,由双方共享;甲方在乙方每月收益未能达到20,000.00元情况下,每月给予6,000.00元的补助;如果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线上平台直播演艺、音像资料拍摄,或者每月总直播时长未能达每日4小时,甲方有权终止给予乙方发放补助;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500,000.00元违约金:(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活动的;(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与甲方无关的第三方邀请、组织从事商业表演活动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自己的形象、表演作品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经纪公司有任何形式合作的;(5)未经甲方同意泄露一切关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合同签订后,被告廖婧伊(快手ID名:白菜姐姐)开始在原告心意传媒公司提供的网络快手平台进行直播,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16日(含试播阶段)的18天直播收益为7,301.45元(快手黄钻提现),心意传媒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通过员工微信向廖婧伊支付报酬1,400.00元。被告廖婧伊自2019年5月17日起没有再与原告心意传媒公司进行直播合作,而于2019年8月23日开始利用其私人ID号码在“快手APP平台”进行直播。原告心意传媒公司要求被告廖婧伊继续履行合同未果,故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廖婧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心意传媒公司与被告廖婧伊(廖紫阳)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由廖婧伊为心意传媒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心意传媒公司向廖婧伊支付直播报酬,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廖婧伊于合同履行期间自行停止与原告心意传媒公司的合作,不再向心意传媒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在没有告知并且征得心意传媒公司允许的情况下自行通过其他网络平台从事直播活动,致使原、被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心意传媒公司产生合作期间的预期可得收益损失,廖婧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向心意传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廖婧伊在原告心意传媒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共计进行18天的直播服务,创造直播收益7,301.45元,获得直播报酬1,400.00元,虽然心意传媒公司要求廖婧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与诉求相符的合理损失,即该公司针对廖婧伊直播活动的培训、推广、硬件设施的投入状况和服务资源的利用程度,或者廖婧伊的违约行为造成预期可得收益损失的参照标准,心意传媒公司的诉求有失公平,本院综合考量廖婧伊的服务期限、直播收益、所获薪酬,酌情确认由廖婧伊向心意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婧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心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心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廖婧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廖婧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