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秋月与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医生民事判决书

2019-08-02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辽0293民初1449号
原告:卢秋月,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棋,系辽宁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吕德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辽宁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秋月与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秋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棋、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秋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欠款236,738元(2018年8月、10月、11月、12月、2019年1月,根据10个猫币=1元,100万元竹子=100元,按该标准计算出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差旅费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含附件一),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安排原告在直播平台进行演出、直播等活动,并管理原告涉及到的线上线下演艺活动、宣传活动及与演艺事业有关的活动。协议期限为3年,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收入结算方式为原告达到每月直播时长要求,被告支付3万元/月的保底薪资,并按照直播礼物40%(税后)给予原告支付提成,前述费用结算日为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后一周内。如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对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拒不纠正或未按照要求补救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以单方通知的形式立即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进行结算的,原告也可通知被告后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还约定,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保底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百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直播及相关表演活动,但被告自2018年8月开始至12月均一直拖欠薪酬(包含每月保底)共计236,738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9年1月9日,原告通过快递、微信、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催款函》,要求被告在2019年1月15日17:00前付清拖欠的薪酬,被告逾期未付。2019年1月15日,原告通过快递、微信、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于当日解除。截止目前,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薪酬,拖欠长达四个月之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基本生活,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根本违反了合同义务。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薪酬的支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据此,为有效维护原告自身的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辩称,诉请1合同中附件12.3条、第2.4条约定,如果原告想要求3万元保底工资应举证证明原告已达到约定的时长要求。关于提成比例,由于每次数据由熊猫直播平台给被告,然后由被告由直播平台提供数据进行结算,2018年7月后,熊猫直播没有给被告提供相应的数据,被告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所以无法结算。原告主张被告违约,但附件1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为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一周内,该平台为熊猫直播平台,从2018年7月至今为止,熊猫直播平台未给予被告任何结算,所以无从说起被告违约。关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于被告没有违约,所以该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及附件约定:被告按照约定安排原告在相应的直播平台上进行演出、直播等活动,并帮助原告方提升人气和收益。合作期限为三年,原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每日开播时长5小时,每月出勤天数26有效天(3小时算1有效天),每月总时长130小时,结算日为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后一周内,保底薪资为3万元/月,提成比例税后35%(斗鱼直播)、税后40%(熊猫直播)。自签约之日起,保底工资按照一个有效月记录为一个结算周期,签约期内,原告满足在线时长,被告则支付原告每月保底工资与对应的比例直播礼物提成,如原告未满足在线时长,被告只提供给原告对应的比例直播礼物提成。主播须满足本月时长要求,才可得到当月保底薪资,时长未满足则无保底薪资。主播当月礼物提成未达到保底工资,则公司补助至保底工资金额,若达到则公司不予任何补助。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经对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拒不纠正或未按照要求补救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以单方通知的形式立即终止合作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在以下情况下,原告有权在通知被告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须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了经营资质的;被告对乙方进行工作以外不适当的干涉;不按照约定进行结算,无正当理由的。双方若发生诉讼,被判决违约一方需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等。
协议签订后,被告即按照协议约定在熊猫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服务。2018年6月2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15,000元,其余15,000被告通过微信方式支付给原告;2018年7月3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37,838.47元;2018年9月1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49,489.66元;2018年10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30,722.20元。
熊猫直播结算纪录单,2018年8月猫币1,025,609、竹子15,214,540;2018年10月猫币772,828、竹子1,183,904;2018年11月猫币1,948,621、竹子5,288,665;2018年12月猫币2,086,329、竹子5,313,951;2019年1月猫币165,393、竹子669,397;2019年1月猫币99,323、竹子217,596;2019年2月猫币1、竹子3,000。
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分别通过微信、邮件和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自2018年8月开始欠付其工资,时间长达四个多月,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故根据《合作协议》7.2条、7.4条(3)及第九项违约责任,通知被告解除合同。2019年1月17日被告签收上述邮件。
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本案被告之间的纠纷,委托该所律师周棋代理,律师费为25,000元。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该所支付了律师代理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及双方的履行情况,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直播报酬,原告不受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关于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但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拖欠支付合作酬金为由解除了合作协议,原告应当就被告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且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7.4条约定了“原告有权在通知被告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须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了经营资质的;被告对乙方进行工作以外不适当的干涉;不按照约定进行结算,无正当理由的”,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结算日次月20日或平台结算后一周内为给付报酬时间,因熊猫直播平台未跟其结算,故其无法支付原告直播报酬,其不构成违约。根据查明事实,熊猫直播平台关闭前,原、被告双方均可以通过直播平台查询到原告直播时长,被告可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计算出给付原告报酬的数额,原告2019年1月15日主张解除协议前,被告已经超过四个月未给付原告直播报酬,被告公司此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目前原告直播的熊猫平台已经关闭,原告无法继续在熊猫平台上继续直播,故原告解除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应支付的报酬数额问题。原告提交熊猫直播结算纪录单、原告与被告公司法人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猫币与竹子兑换人民币的比例及双方微信确认的原告8月直播报酬的对账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再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礼物的提成比例40%(熊猫直播),及2018年10月后对竹子的提成比例降至5%的规定,可以计算出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每月直播报酬。2018年8月直播报酬为42,164元、2018年10月直播报酬为30,919元、2018年11月直播报酬为77,971元、2018年12月直播报酬为83,480元、2019年1月直播报酬为10,604元,扣除被告刷的礼物8,400元,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直播报酬236,738元,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坚持主张约金1,000,000元的违约金,《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中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进行结算的,原告也可通知被告后单方面解除合同。此外还约定,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保底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百万元的违约金。因原告作为主播,被告违约给其导致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举证证明,1,000,000元的违约金与原告的收入相比明显过高。网络主播的合作酬金是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酬金的金额标准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一定程度上能体现主播的价值。因此,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可以原告可能获得的最低收益,即双方约定的年酬金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考虑到三年期合作协议履行了8个月,故本院酌定调减为50,000元较为适宜,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及差旅费的问题。《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12.3条约定:双方若发生诉讼,被判决违约一方需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取证费等。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直播报酬,构成违约,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25,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差旅费,因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少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卢秋月与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嘢猫传媒艺人合作协议》(合同编号:YM80100880061);
二、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秋月直播报酬236,738元;
三、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秋月违约金50,000元;
四、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秋月律师费25,000元
五、驳回原告卢秋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5元,减半收取计8,132.5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由被告嘢猫传媒(大连)有限公司负担2,1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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