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6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软件产业4.**********(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浩,男,汉族,1993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游梦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润和馨苑**楼**>
法定代表人:卞雪良。
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iv: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
法定代表人:董荣杰。
原告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与被告陈浩、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游梦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梦公司)、第三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静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李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浩、游梦公司及第三人虎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斗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浩继续履行2018年6月28日的解说合作协议,停止违约行为;2、判决陈浩及游梦公司向斗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违约金6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斗鱼公司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诉讼费及公证费805元由两被告承担,撤回要求两被告承担评估费、保全费、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起,陈浩开始在斗鱼直播平台开展直播解说活动。2018年6月28日,我公司的子公司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陈浩、游梦公司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愿意利用自身优势为乙、丙双方提供合作平台,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指派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主播,在甲方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独家解说;合作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合作费用为每月90000元。同日,上述三方与我公司签订变更主体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公司代替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为解说合作协议主体,承继相关权利义务。其中,陈浩(丙方)、游梦公司(乙方)、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后变更为我公司)协议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第5条任一独家性授权,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任一合作事项类似的主播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若双方违反本条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须承担协议第11.11条所规定的向甲方返还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80000000元、以乙方/丙方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中单个自然月内最高可得收益的120倍作为违约金、以乙方/丙方在斗鱼公司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的10倍作为违约金、向甲方返还乙方、丙方违约所得全部收益等违约责任,并承担我公司维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在双方长期合作过程中,我公司及所属的斗鱼直播平台为陈浩的成长投入大量成本和资源,将之逐步培养成一名极具影响力的优质主播。我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陈浩及游梦公司违反上述协议约定,陈浩在个人微博公开发布消息称与第三方达成合作,并擅自开始在第三人(即虎牙公司)所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游梦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约束陈浩的直播活动,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违约。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陈浩、游梦公司及第三人虎牙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斗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起开始与陈浩合作。其后,陈浩与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鱼行天下公司)及游梦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签订了两份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鉴于斗鱼公司是一家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游戏在线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游梦公司为一家经纪公司,其旗下拥有众多解说员(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员,网络主播或者视频制作者),陈浩即为游梦公司旗下专业的解说员,斗鱼公司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为陈浩及游梦公司提供合作平台,游梦公司愿意与斗鱼公司进行深度合作,指派陈浩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陈浩的网络推广用名为小子y等。其后,陈浩继续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
2、2018年6月28日,鱼行天下公司(甲方)、游梦公司(乙方)、陈浩(丙方)签订解说合作协议。该协议“鉴于”部分载明,甲方是一家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游戏在线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乙方是一家从事经营各类主播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其旗下拥有众多主播。丙方为乙方旗下一名擅长相关在线游戏、娱乐视频直播等直播视频制作、策划及演绎的专业主播。甲方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为乙、丙双方提供合作平台,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指派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游戏解说员,在甲方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独家解说等。协议第1.3条约定,斗鱼TV平台:由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自有在线解说平台(××)或合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PC端及客户端。协议第1.7条约定,丙方的网络推广用名小子y、真实姓名、笔名、网名、曾用名以及任何代表丙方身份的文字符号。丙方推广用名的商标申请权归属甲方所有。协议第2.1条约定,丙方在甲方指定的斗鱼平台解说类型为英雄联盟。协议第2.2条约定,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低于120小时,若丙方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足的,则甲方有权根据丙方实际的有效直播时间进行结算(结算标准为:每小时有效直播时间费用=月合作费用÷每月有效直播时间,每月有效直播时间、在线人次均值等数据均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每月有效直播时间指丙方每月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其直播房间530791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55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直播房间、在线人次均值等数据均以甲方数据为准。协议第2.3条约定,合同履行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协议第3.1条约定,乙、丙双方在按照协议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每月90000元(含税)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合作费用,由甲方在丙方每月有效直播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附件六《合作费用明细表》约定的付款明细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需按月付款的,由甲方在次月的25号之前支付。协议第4.2条约定,本协议项下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由甲方以汇款方式进行。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名目为:直播服务费或其他经甲方同意的品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的价税合计金额与前述合作费用的金额相等,因乙方延迟提供发票,则甲方付款时间同期顺延,且不构成甲方违约。协议第4.3条约定,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按不低于70%的标准向丙方结算,且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若因乙、丙双方因费用结算而引起纠纷、诉讼或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丙方薪资费用时甲方先行垫付丙方薪资的款项),甲方有权在应付合作费用中先行扣除,不足部分由乙、丙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第7.5条约定,乙方保证能够约束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对丙方进行培训,对其直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议第11.4条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丙方直播房间当月平均在线人次均值(无论是否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大幅下降(低于已合作月份的月平均在线人次均值的20%)或月有效直播时间低于本协议约定的,则甲方可以降低乙方报酬,也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协议第11.11条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甲方书面许可,乙、丙双方不得违反协议第五条任一独家性授权,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任一合作事项类似的主播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包括露脸开播或以公众所熟知的推广用名不露脸开播,发布解约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微博、朋友圈、截图等),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若乙、丙双方违反本条任一约定的,或构成本协议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丙双方承担如下一种(以金额较高者为准)或多种违约责任,且乙方为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需对乙、丙双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要求乙方或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八千万元;(9)要求乙、丙双方将于斗鱼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丙方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中单个自然月内最高可得收益的120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0)以乙方/丙方在斗鱼公司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作为违约金;(11)要求乙、丙双方以乙方/丙方在斗鱼公司可得的所有收益的5倍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2)向甲方返还乙、丙双方违约所得全部收益。协议第11.15条约定,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此外,该协议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的附件包括反商业贿赂协议、授权书、承诺函、费用明细表等。
3、2018年6月28日,鱼行天下公司(甲方)、游梦公司(乙方)、陈浩(丙方)与斗鱼公司(丁方)签订变更主体补充协议,约定四方同意自2018年7月1日起,丁方代替甲方成为原协议(即2018年6月28日的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并行使原协议中甲方应有的全部合同权利,履行原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全部合同义务;原协议主体变更前已产生但未结算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履行独家直播义务产生的合作费用、直播房间中已获取的虚拟物品结算收益、配合斗鱼平台参加的商业活动产生的合作费用)仍由甲方按照原协议的约定进行结算,自2018年7月1日起产生的费用由丁方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4、上述解说合作协议签订后,陈浩继续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陈浩在2019年1月30日进行最后一次直播后,停止了在斗鱼直播平台上的直播,并开始在虎牙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2019年2月2日,陈浩发布微博,称到虎牙直播平台直播。
5、斗鱼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包括陈浩在内的六人的相关网页页面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合计4830元。庭审中,斗鱼公司主张分配到本案的公证费为850元。
6、庭审中,斗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陈浩费用支付明细,明细载明已支付陈浩2018年6月基础费用90000元、7月基础费用90000元、8月基础费用90000元、9月基础费用81000元、10月基础费用82500元,已支付陈浩2018年5月礼物分成63454.69元、6月礼物分成81374.41元、7月礼物分成46040.95元、8月礼物分成56027.09元、9月礼物分成134121.03元、10月礼物分成41946.86元、11月礼物分成44463.42元及11月推广收益10000元,共计可得收益为910928.45元。
7、庭审中,斗鱼公司主张与陈浩自2018年7月开始合作,合作费用支付至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费用因游梦公司未依据协议约定开具发票,故而一直未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合作费用分别为90000元、48000元、58500元。因陈浩在2018年9月、10月的有效直播时间均未达到约定的有效直播时长,分别为108小时、110小时,斗鱼公司据此核算向陈浩支付了2018年9月合作费用81000元、10月合作费用82500元,有效直播时长的统计均来自斗鱼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斗鱼公司主张要求陈浩及游梦公司支付的违约金6000000元系估算而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80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鱼行天下公司与陈浩、游梦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及当日上述三方与斗鱼公司签订的变更主体补充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解说合作协议及变更主体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各方当事人履行情况,陈浩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斗鱼公司向其支付直播报酬,陈浩不受斗鱼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斗鱼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解说合作协议约定,游梦公司指派陈浩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约定的游戏解说,陈浩的基础费用为每月90000元,游梦公司、陈浩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约,若违反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从协议履行情况来看,陈浩在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至2019年1月30日,次日即停止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从斗鱼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可以看出,陈浩在离开斗鱼直播平台后开始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解说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斗鱼公司要求陈浩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停止违约行为的诉讼请求,因陈浩已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且其行为足以表明其在解说合作协议期满前不愿再继续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该解说合作协议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于斗鱼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斗鱼公司的行业特点,作为互联网企业,斗鱼公司主要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扩大市场份额,实现盈利。签约主播是其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从而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斗鱼公司的经营意义重大。本案解说合作协议的全面履行将给斗鱼公司及斗鱼直播平台带来收益,陈浩作为斗鱼公司的主播,其不履行在斗鱼公司平台的直播义务,却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平台即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斗鱼公司因直播平台固定受众流失,访问流量降低,发生损失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斗鱼公司要求陈浩支付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合作协议约定陈浩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80000000元、单个自然月内最高可得收益的120倍或已获得的所有收益的10倍或可得的所有收益的5倍作为违约金等,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虽然斗鱼公司对其因陈浩的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数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但斗鱼平台及斗鱼公司并非传统企业通过生产、贸易、服务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因陈浩违约所导致的损失难有直接证据进行核算,因此,本院综合考量协议约定的薪酬标准、服务期限、陈浩在斗鱼公司已得收益等因素,酌定违约金的数额为5000000元。对于斗鱼公司要求陈浩赔偿公证费损失的问题,因前述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斗鱼公司受到的公证费损失,故对于斗鱼公司要求由陈浩赔偿公证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斗鱼公司要求游梦公司对陈浩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协议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游梦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浩应承担的违约金5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被告陈浩、天津市滨海新区游梦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该款原告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陈浩、天津市滨海新区游梦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