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王松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9-27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条石大街金领花园**-**。
法定代表人:孔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天津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玉,天津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松萍,女,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远公司)与被告王松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王宝玉,被告王松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经纪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授权原告为演艺经纪方面的代理人,同时,双方在被告的技能培训、演艺形象设计和包装、宣传和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授权、商业开发和策划等方面达成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原告独家代理被告进行互联网演艺平台直播间签约管理、参加各大互联网演艺平台节目演出等。双方的合作期限为5年,即从2017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因被告原因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为被告最高收入月的18倍)、赔偿金、损失赔偿等费用,原告有权从被告未分配的收益中直接抵扣。同时,被告又向原告出具《金牌签约承诺书》、《金牌主播直播承诺书》各一份,承诺书中载明,被告认真直播努力配合公司工作,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服从公司规章制度。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5000元的签约费。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单》一份,随后原告通过充值等方式进行经纪活动。但在签约后,被告仅在2018年8、9月达到了双方约定的直播时长,后来便通知原告不再进行直播行为。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松萍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0000元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原告未给被告提供任何经纪服务,其违约在先。未提供技能培训等服务,不存在为被告充值等方式进行经纪活动,被告进行直播活动所使用场地、服装道具等一切均由被告自行准备,原告没有付出任何。第二、《经纪合作协议》、《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收款单》均系被告在原告欺骗、引导下签订,且未完全执行,不应作为双方履约的依据。被告签订上述文件时不足20岁,对部分内容提出疑问,其中就包括“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5天”的承诺,但原告给出答复是如有事情或者身体不适,就可以不直播。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履行合同方式,不应构成对被告的约束,而《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中关于“不已任何原因空岗”的承诺也对答辩人显示公平。另外,被告也从未收到签约费45000元,事实是原告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被告前属公会,却要求被告在收款人处签字,并非该笔款项直接由被告获取。第三、被告在2019年1、2月因身体不适及家事无法进行直播,也向原告进行了报备,无任何过错。而原告自2019年3月起冻结了被告的直播账户是导致原、被告产生损失的根本原因,该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每日直播工作异常辛苦,经常超过8个小时,被告于2019年1月起身体出现各种不适症状,且恰赶家中也出现一些状况,于是向原告提出暂停直播申请,原告也予以同意。被告并非主观恶意不直播或者转到其他平台直播,而是身体原因无法继续该项工作,本身并无过错。而2019年3月,被告想恢复直播,发现直播账户被冻结无法再进行直播,原告行为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也给被告造成损失,致使被告至今无工作及收入,被告认为该损失即便产生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330000元的违约金无依据。双方签订《经济合作协议》并没有关于被告需每月至少直播25天的约定,因此,原告因被告未完成约定的直播天数而主张的违约责任不适用该协议的相关约定。而即便《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有效,被告违反直播天数的责任也仅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并非被告主张的最高收入的18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未对被告实际进行任何投入,其没有证据证明330000元实际损失形成,且330000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综上,原告关于违约金诉求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9月20日,星远公司(乙方)与王松萍(甲方)签订《经纪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演艺经纪方面的代理人,同时双方在甲方的技能培训、演艺形象设计和包装、宣传和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授权、商业开发和策划等方面达成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乙方独家代理甲方进行互联网演艺平台直播间签约管理、参加各大互联网演艺平台节目演出等;乙方同意将甲方视为公司“独家签约艺人”,同意将在在线演艺平台相关资源优先提供给甲方,优先帮助甲方在互联网演艺活动中提升粉丝和收益,乙方同意在未来新的艺人经纪演出渠道业务中优先与“独家签约艺人”进行合作。合同第三条合作期限约定:双方的总合作期限为5年,即从2017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合作期限届满后,如乙方均有意续签,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发出书面通知,且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合同第**条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甲方同意成为乙方在多玩平台旗下金牌艺人,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在其他平台或非乙方运营的任何组织演出,如甲方违反即为单方违约;甲方确认乙方为独家互联网演艺经纪人及合作方,甲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乙方授权以外的互联网平台上表演,合约期内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在除乙方授权以外的其他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演出,则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300000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甲方月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的为准;甲方承诺在协议期限内,遵守乙方指定的规章制度,若甲方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达5次,则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冻结甲方网络直播权限。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甲方收益成分在乙方收取甲方月收入的20%后为甲方的月收入并以此方式结算;收益结算方式为每月由直播平台代为发放上月收益。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若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单方解约,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和合约期间内乙方为培养、包装甲方等而投入的所有费用;因甲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最高收入月的18倍)、赔偿金、损失赔偿等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未分配的收益中直接抵扣,甲方未分配的收益不足以偿还的,甲方仍应予以补足,在上述费用未得到完全清偿之前,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网络直播权限。
同日,王松萍向星远公司出具《金牌签约承诺书》、《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及《收款单》各一份。其中《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载明:“本人王松萍于2017年9月正式签约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成为旗下网络主播,我特此郑重承诺在今后5年合同期内热爱工作,认真直播努力配合公司工作,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少于25天,服从公司规章制度。如发生懈怠工作,不已任何原因空岗,不服从公司管理之行为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收款单》载明:“仅收到霍云鹏以现金形式代公司支付的签约费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星远公司在付款公司处加盖公章。
王松萍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在星远公司公司指定的YY平台上进行直播。庭审中,王松萍自认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其本人直播收入共计261928.52元,按照《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该期间星远公司对应的收入共计65481.88元。根据YY平台查询的数据显示,2018年5月之前的数据无法查询,2018年5月后的具体数据如下:一、关于直播天数:2018年6月直播5天,2018年7月直播12天,2018年8月直播29天,2018年9月直播30天,2018年10月直播12天,2018年11月直播12天,2018年12月直播22天,2019年1月直播4天;二、关于直播收入情况:2018年5月收入16290235蓝钻,2018年6月收入2408880蓝钻,2018年7月收入7382350蓝钻,2018年8月收入45708791蓝钻,2018年9月收入75394635蓝钻,2018年10月收入16271345蓝钻,2018年11月收入5797820蓝钻,2018年12月收入17551210蓝钻,2019年1月收入5568870蓝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直播收入的1000蓝钻折合人民币1元,上述收入星远公司分成20%,王松萍分成80%。
王松萍自2019年2月开始未再进行直播活动,星远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将王松萍在YY平台上的直播账号冻结,冻结期限为30天,但直播账号恢复后,王松萍仍未进行直播活动,故星远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星远公司与王松萍签订的《经纪合作协议》,以及王松萍向星远公司出具《金牌签约承诺书》、《金牌主播直播承诺函》、《收款单》,王松萍辩称签订协议时年纪尚轻且是在星远公司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但根据查明事实,王松萍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王松萍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上述协议系受到欺骗所签,对此王松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王松萍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上述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星远公司要求王松萍支付违约金33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主张王松萍存在未按承诺函约定每月直播25天以及擅自停播的违约行为。王松萍辩称1.双方已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每月直播25天的约定,2.在停止直播前已经向星远公司请假并经同意,对此星远公司均予以否认,而王松萍针对上述抗辩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王松萍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因王松萍存在未按约定达到每月直播25天及擅自终止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造成星远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星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庭审中王松萍表示该违约金数额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针对本案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经询问,王松萍表示可以继续直播,星远公司也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并且只主张截至2019年5月因王松萍的违约行为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即其主张的违约金330000元,自2019年6月产生的损失不在本案主张。针对星远公司主张的期间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该期间在YY平台上能够查询到的数据分析,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王松萍直播天数共计126天,该期间直播收入共计176083901蓝钻,折合人民币176083.9元,该期间每日平均收入为1397.5元,其中星远公司每日分成为279.5元。结合双方签订协议后王松萍自认星远公司已经取得的分成金额,YY平台上能够查询到的直播收入情况,同时考虑王松萍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其在协议履行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按照星远公司主张的损失期间并扣除星远公司冻结直播账号的30天期间,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星远公司要求的违约金330000元明显过高,本院对此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70000元,本院对星远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星远公司主张中超出700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松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星远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负担6634元,由被告王松萍负担1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孙颙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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