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小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第****。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上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孟亚菲,女,199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湖南小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孟亚菲(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红、欧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告开始为被告提供经纪服务,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双方约定,由原告全权代理安排被告的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以及与被告在各网络视频平台的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培训、服装、宣传、打榜、增粉等支持,供被告在“奇秀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并提高被告的影响力。2018年1月31日,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单方面离开甲方工会,停止其在“奇秀直播”平台的网络直播,并且在之后擅自在“奇秀直播”平台其他非甲方安排的经纪公司进行网络直播。被告的系列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赔偿原告损失。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第3款第(3)项的约定“乙方擅自脱离甲方工会或组织,且在其他非甲方安排的视频平台或工会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乙方应按照合约期月平均收入的10倍向甲方进行赔偿(月均收入不足叁万伍任的按照叁万伍仟计算)”,据此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350000元。另根据合同第七条第3款第(5)项的约定,被告还需赔偿原告因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宣传、推广、培训费、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因原告对被告的经纪行为,原告已产生直接损失50000元,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被告已实际履行3个月,尚有33个月未履行,按照原告因被告直播的月平均收益17691元计算,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为人民币583803元,以上损失合计达630000余元。鉴于被告尚年轻,承担能力有限,原告仅主张部分违约金和损失共计35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YR029的《网络视频直播艺人经纪合约》(以下简称经纪合约),约定:1、甲方为乙方的唯一签约的网络视频直播秀经纪方,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安排乙方的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以及与乙方在各网络视频平台的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2、合同期限为期3年,即2017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3、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各视频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活动时的帐号所有群归甲方,如双方合同到期或者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帐号移交给甲方,如不移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4、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加入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与网络视频直播相关的公司或挂靠相同性质的其他工会,不得私自在非甲方安排的网络视频直播平台从事相关活动,否则视为违约。同时乙方在其他平台所获之收益应全部交由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全部损失亦由乙方承担;5、甲乙双方暂定直播平台为奇秀直播(网址:x.pps.tv),如后期增加其他直播平台,相应酬金及税费,则另行协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5、乙方在奇秀直播平台上直播,酬劳为甲方在乙方满足本合同直播天数及时长等要求时,若乙方对应自然月的总礼物收入(收入不包括甲方为提高乙方知名度而为其帐号进行的充值及刷礼物等收入)的35%提成加守护提成(新增或续费月守护,主播获得提成499.95元)奖励之和大于3000元,则甲方将向乙方发放提成奖励;否则甲方将发放3000元保底收益;6、乙方因违反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工资、甲方给乙方宣传、推广、培训产生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7、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2)违反本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额按照签约以来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且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3)如在合同期内发生,乙方擅自脱离甲方工会或组织,且在其他非甲方安排的视频平台或工会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乙方应按照合约期月平均收入的10倍向甲方进行赔偿(月均收入不足叁万伍仟的按叁万伍仟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的直播活动投入了包括打榜宣传费用,化妆品费用,服装,协议号,宽带,专用设备,房租,水电等各项费用支出。被告经原告培训后,担任奇秀直播平台的主播,用原告申请的专用直播账号和直播间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并根据直播收益按照约定比例每月从原告处获取酬劳。后因被告单方终止与原告合作,转为其他公司进行直播,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
另查明:原告自2017年6月25日起每月即向被告发放酬劳,截至2018年3月3日止,共计支付196023.42元,月均收入21780.38元。因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向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1、原告从2017年5月就与被告签订协议,开始对其进行直播方面的培训,至2017年10月才重新签订经纪合约,故从2017年6月起每月向被告发放上月酬劳;被告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为原告直播期间,共获酬劳197085元,月平均酬劳为21898元,原告2018年3月向被告发放的是当年1月的酬劳。2、被告自2018年2月起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与原告合作,转做悠娱传媒的主播,并在直播时在其主播昵称前标注“悠娱”公司品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经纪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经纪合约约定,原告为被告唯一签约的网络视频直播秀经纪方,被告不得加入除原告之外的其他经纪公司或挂靠相同性质的其他工会,不得私自在非原告安排的情况下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自2018年4月起已转为悠娱传媒公司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活动。被告在合约未届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与原告的经纪合约,其行为表明与原告之间的合约关系已经终止,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经纪合约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应按照合约期月平均收入的10倍(月均收入不足叁万伍仟的按叁万伍仟计算)赔偿原告。因被告与原告合作9个月期间的月平均收入为21780.38元,尚不足35000元,故月均收入应按35000元计算,再以此月均收入的10倍计算违约金应为3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赔偿金性质系违约金,对此项违约金条款计算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1.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被告在签约时已经成年,应该对自己的签约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如果原告在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被告完全可以放弃签约,故被告签订合同之时是自愿接受高额违约金的束缚,以换取原告的培养和自身的发展机会。2.被告与原告之间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基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依赖性而产生,是对破坏这种依赖性的一方所设定的惩罚。3.这是遵守诚信原则、维护行业秩序的需要。网络主播直播所获酬金的多少与主播直播水准、直播时长、聚集的人气有直接联系,主播个人的实际酬金则应以主播吸引观众的数量和原告投入的成本来计算。从被告第一个月2640元的收入到离开时的34090.2元月收入的增长情况可见,在短短九个月时间内,被告的月收入增长将近13倍;从原告提供的购买化妆品、主播服装支出,聘请专业化妆师、购买专业直播设备、开通宽带支出,房屋租金、水电支出,以及购买粉丝、直播间礼物支出等各项费用开销凭证可见,原告在被告身上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为其策划、培训和宣传包装,被告才能因此积攒人气、获得高额回报。被告虽然与原告解除合作,但仍在同一个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甚至沿用了原来的直播间,其跳槽后自身的影响力、知名度、发展前景不会降低,合作酬金也会有所增长。原告却因被告的根本违约,导致前期投入成本都无法收回,且被告的合约期本应至2020年10月才届满,结合其收入情况,其提前解约行为必对原告造成一定的预期收益损失。综上,原、被告合同约定的以10倍月收入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虽然较高,但原告作为经纪公司,其签约的网络主播属于公司的核心业务资源,也与公司盈利紧密相关,故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巨大。鉴于主播流失给被告带来的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难以举证证明,原告诉请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被告月平均收入的10倍(月均收入不足叁万伍仟的按叁万伍仟计算)支付违约金35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案系被告违反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被告承担,且原告已实际支出12000元律师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其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亚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小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50000元;
二、被告孟亚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小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孟亚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