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9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6幢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GYQ41C。
法定代表人:许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乐,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王俪颖,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顺,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滨,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妙娱乐公司)与上诉人王俪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奇妙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牛佳乐,上诉人王俪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泳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奇妙娱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400万元;2、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数额低于双方合同约定。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如被上诉人违反本协议下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违约责任:支付人民币300万元违约金、向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作费用、向上诉人支付全部违约所得收益。如果被上诉人私自在非甲方指定平台直播一经发现视为被上诉人擅自解约,被上诉人应一次性向上诉人支付解约金人民币300万元,被上诉人擅自解除《艺人签约合同》的,应一次性向与上诉人支付解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约期间擅自终止合同义务更换其他签约公司构成违约,但是认定违约金数额仅有150万元,低于合同约定。
二、被上诉人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远高于400万元,上诉人一审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被上诉人使用的虎牙直播账户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账户收入为481641.6元,而根据虎牙直播平台规则,被上诉人直播账户481641.6元(占总收益的70%)与虎牙直播平台直接支付至上诉人账户的费用(30%)均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创造的收益,两部分相加,总收益为481641.6(70%)+206416.7(30%)=688057.3元,上述费用扣除支付给被上诉人的337160元,在双方合作期间,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的直播中获取的收益为350897.3元,双方合同尚剩余期限两年5个月,再考虑到随着被上诉人直播时间的增加,在受众人群的知名度提高,其直播收益也会随之增加,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也远远高于400万元;另外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上诉人公会大量活跃用户流失,在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公司直播期间,上诉人通过大量宣传努力,被上诉人直播账户人气(订阅人数)在2018年4月时,有七万左右,随着被上诉人违约离开公会,其现在使用账号(正恒冷饮),在极短时间内人气达到七八万人,该部分用户大部分均系上诉人流失的,由于行业特点,网络主播行业,以“用户为王”、“流量为王”,这是与传统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用户数量与流量,是企业命脉之所在,是关系其生存发展的核心问题,只有不断吸引用户,才能支撑其生存与发展及盈利,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不仅使上诉人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原公会用户流失,该损失虽然无法实际计算,但是真实存在,损失巨大。
三、被上诉人违约主观恶意性极大,且其对于违约后应当承担300万违约金的事实有明确认知。首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且支付给其的合作费用远远高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违约,其主观恶意性极大;其次,被上诉人从本次违约中获益巨大,在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小葫芦数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违约后,在其他公会进行直播,每月礼物打赏均在30万以上,个别月份甚至达到50万以上,且随着其主播,该金额在不断增长中,其从中获利持续增加;再次,在主播行业,竞争公会挖人,为违约主播支付相关违约金及损失情况普遍,本案也是如此,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及其现在公会(公司)均与上诉人联系,协商赔偿事宜,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违约行为导致其个人及现在所在公会所得实际收益远远大于一审法院所判决违约金金额。
王俪颖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依法改判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五项;3、依法支持一审反诉人提出的第2、第3项反诉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1、《艺人签约合同》违反虎牙直播平台的规定、违反上诉人的意愿。其一,被上诉人弄虚作假,向一审法院隐瞒实际收入,上诉人在合同期内为被上诉人带来的收益远不止520860.4元,其隐瞒了223225.9元收入。根据虎牙直播平台规定,在观众打赏礼物后,虎牙、公会(被上诉人)及主播(上诉人)的分成是虎牙:公会:主播=50%:15%:35%,其中,该35%对应的才是520860.4元,被上诉人对其对应的15%收入只字未提!而该部分收入有223225.89元,即被上诉人实际收入合计744086.29元。然而被上诉人实际支付337160元,减去合同期试用期3个月固定工资45000元(15000/月),上诉人实际获得分成收入仅292160元,该分成收入的计法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二,因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足额、按时向被上诉人支付合作费用,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第10.4.1条的约定,甲方(上诉人)逾期支付乙方(被上诉人)合作费用且逾期时间连续超过贰个月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从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汇款记录可知,被上诉人从第一个月起就没有足额、按时支付合作费用,本应支付15000元,却只有400元。随后虽然每个月陆续有进行支付,但始终都是延迟支付。对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表达了不满,但鉴于始终没有工资到手,也只能忍气吞声,但并不代表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随后,上诉人通过公开与其他公会签约并公开直播的行为,向被上诉人提出解约,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行为。其三,被上诉人迫使上诉人以他人名义进行直播。根据虎牙直播平台规定,主播开展演艺直播应当首先进行实名认证,然而被上诉人安排了案外第三人进行实名认证并开设直播间,然后才让上诉人进入直播间,迫使上诉人一直以他人名义从事直播活动。由此可知,无论上诉人如何努力工作,如何提升知名度,受益的只有被上诉人和案外第三人,上诉人除了等待工资外完全没有任何知名度的收益。其四,被上诉人将虎牙直播平台原本应向上诉人发放的佣金据为已有。根据虎牙直播平台规定,主播应当绑定自己银行账号以获取虎牙直播发放的收益,且上诉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佣金应当视为主播个人财产。此外,上诉人翻查与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也清楚记载该法定代表人同意账户内佣金是上诉人全额享有;而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是据为己有,再以不公平的比例分成,显然有违契约精神。2、被上诉人自称为上诉人提供培养包装、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但其提交相关证据根本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不应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3、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调查双方过错责任,也没有对《艺人签约合同》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其判决上诉人支付150万元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此外,主播行业的收入主要依赖观众的打赏,观众是否愿意打赏,打赏金额多少均是主播不可控的未知数,再加上近期市场行业不景气,娱乐事业遭受打压排挤,主播收入也将越来越低。
二、《艺人签约合同》显失公平,部分内容属于无效条款。1、《艺人签约合同》与行业行规有较大出入,是显失公平的合同,这主要是被上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且其具有强势地位所造成的。首先,该类合同在行业内一般是一年一签,而被上诉人约定合同期为3年,长时间内完全束缚了上诉人的就业自由,行业内也俗称该类合同为“卖身契”,是典型显失公平的合同。其次,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也不合理,众所周知,在本合同中,主播展示才艺、耗费时间精力,是合同收益的主要创收方,应当收取较多利益;况且按照虎牙直播平台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公会属于白金公会,而所在白金公会与主播的分成比例是30%:70%,但根据《艺人签约合同》的表述,被上诉人在确实拿到自身的30%后,仍要在上诉人的70%内进行分成,该比例最终已经变成68.5%:31.5%,如果按照无分成的算法,该比例甚至是100%:0%。该比例与虎牙直播平台所规定的比例差距非常大,对付出成本较多的主播而言十分不公。最后,该合同的违约条款均是针对主播设置,且违约金十分高昂,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主播通常又是刚步入社会工作的青年人,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且对自身收入及违约代价均没有概念,往往急于开展工作就忽略了合同文本内容。2、本案《艺人签约合同》是被上诉人事先拟定的,是被上诉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以及上诉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的,上诉人签署时完全无法与被上诉人协商,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3、本案《艺人签约合同》违反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上诉人注意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该第九条违约责任第3款约定上诉人违约须承担300万元违约金,明显加重了被上诉的违约责任。且没有对该条款采取特殊字体进行标识等合理的方式提请申请人予以注意,违反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未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且该条款加重上诉人的责任,应属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但一审法院将该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申请人注意的格式合同条款认定为有效,属案件重大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应按照实际损失、合理的预期利润及双方过错程度
确定违约金。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合同解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对被上诉人进行的宣传及包装、培训款项等。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是其对上诉人的知名度宣传投入,然而上文已述,被上诉人一直让上诉人以他人名义直播,其对上诉人根本没有任何宣传投入,反而是利用上诉人的才艺对被上诉人进行宣传。此外,被上诉人一审中声称为上诉人刷了礼物作为宣传,然而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况且宣传的认证人员也并非上诉人,可见被上诉人实际损失等于0。二是对于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润,上文已述,本合同继续履行,将存在以下问题:(1)艺人市场本身存在着巨大的商业风险,艺人受欢迎程度对经纪公司的收益有很大影响,近期行业不景气,娱乐收入大大减少;(2)合同双方是按月结算收益,而收益来源主要取决于上诉人是否用心展示才艺以吸引观众打赏。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出尔反尔、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履行合同的积极性,即使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也将与原来的创收金额有较大落差,被上诉人能取得的收益将进一步降低。(3)此外,被上诉人本身在履行合同时有违约行为,对于解除合同是负有主要责任,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
【当事人一审主张】
奇妙娱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奇妙娱乐公司、王俪颖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2、判令王俪颖赔偿奇妙娱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400万元(经济损失包含违约金/解约金、经济损失及返还的合作费用等);3、判令王俪颖归还奇妙娱乐公司电脑主机、显示器、麦克风、罗技摄像头、摄影补光灯两个、鼠标键盘耳机一套、内置式声卡等直播设备(上述设备价值13200元);4、判令王俪颖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王俪颖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王俪颖、奇妙娱乐公司已于2018年5月8日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2、判令奇妙娱乐公司向王俪颖支付试用期合作费45000元;3、请求判令奇妙娱乐公司向王俪颖返还佣金差额240297.4元;4、请求判令奇妙娱乐公司按《艺人签约合同》第4.3.2条向王俪颖支付分成奖励;5、本案诉讼费用由奇妙娱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5日,奇妙娱乐公司、王俪颖签订《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协议生效之日起王俪颖成为奇妙娱乐公司独家签约的直播艺人,双方合作期限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共计3年整。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否则应视为违约。在合作期间,奇妙娱乐公司为王俪颖的直播提供物质条件支持,对王俪颖及王俪颖的工作成果进行推广、宣传,在王俪颖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的情况下,奇妙娱乐公司不对宣传、推广收取相关费用。在合作期间,奇妙娱乐公司向王俪颖支付合作费用,15000元/月。试用期3月,试用期合作费用15000元/月,按月结算,试用期过,无保底薪资。奇妙娱乐公司书面确认王俪颖完成协议约定合作事项符合要求后,每月30日前将上月合作费用支付至王俪颖指定账户,账号为62×××75。奇妙娱乐公司除按协议约定向王俪颖支付合作费用外,额外支付分成奖励给王俪颖,具体比例为:为奇妙娱乐公司创造收益未达到20000元/月,乙方无分成,创造收益20001-40000元/月部分分成30%,创造收益40001-60000元/月部分分成40%,达到100001元/月部分分成45%。在合作期间,王俪颖应确保每月至少26天,总计至少156小时,每天总计至少6小时,在奇妙娱乐公司提供的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王俪颖不得为奇妙娱乐公司指定范围以外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及游戏平台进行直播。如王俪颖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均应按以下一种或几种的方式向奇妙娱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向奇妙娱乐公司支付至少人民币300万元作为违约金;2、返还奇妙娱乐公司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合作费用;3、向奇妙娱乐公司支付全部违约所得收益;4、造成奇妙娱乐公司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还应赔偿奇妙娱乐公司为处理争议支出的全部费用;5、奇妙娱乐公司还有其他损失的,王俪颖还应赔偿损失;6、王俪颖私自或未经允许在非奇妙娱乐公司指定平台直播一经发现视为王俪颖擅自解约,应一次性支付解约金300万元。
王俪颖与奇妙娱乐公司签约同时签订了直播设备借用协议,约定奇妙娱乐公司为王俪颖直播提供电脑主机、显示器、麦克风、罗技摄像头、摄影补光灯两个、鼠标键盘耳机一套、内置式声卡等直播设备,现上述设备仍由王俪颖占有使用,王俪颖庭审中表示愿意退还。
协议签订后,奇妙娱乐公司以借用其他账号为王俪颖打赏制造人气等方式进行推广。王俪颖以奇妙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的名义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娱乐直播。2018年5月8日,王俪颖按虎牙直播平台的解约方法,向奇妙娱乐公司提出强制解约申请,并以其他公司签约主播的名义继续在虎牙直播平台直播。庭审中王俪颖称其后来加入的公司已向奇妙娱乐公司支付了解约赔偿金,但具体数额不明。奇妙娱乐公司称王俪颖自2018年4月18日始不再以奇妙娱乐公司主播的名义直播,并否认收到其他公司为王俪颖支付的解约赔偿金。
根据奇妙娱乐公司提供的王俪颖直播账户,王俪颖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其账户总收入为520860.4元,分别是2017年10月16126元、11月129634元、12月111717.5元、2018年1月81662.2元、2月29149.9元、3月113352元、4月39218.8元。奇妙娱乐公司称该收入系王俪颖获得的全部直播收入扣除虎牙直播平台提取费用后剩余部分的70%,另外30%由虎牙直播平台汇入奇妙娱乐公司在虎牙直播的账户。奇妙娱乐公司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转账方式共计向王俪颖支付费用337160元,其中银行汇款、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共计201053元。王俪颖反诉诉称收到奇妙娱乐公司支付费用280563元,但对于奇妙娱乐公司提交的支付凭证无异议。
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奇妙娱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内容,奇妙娱乐公司明确其中300万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王俪颖的费用337160元及在网上为王俪颖购买礼物等支出的推广费用约80万元。
上诉人奇妙娱乐公司在二审提供一份由第三方统计平台小葫芦网的统计数据网页截图,证明:王俪颖2019年3月2日-3月30日其礼物收入为277932.1元,收入稳定,且王俪颖的有关统计数据中有四天未直播,可见其正常每月直播,收入应超过30万元。
王俪颖质证意见为:对该网页截图真实性认可,但对礼物收入金额不认可。1、该小葫芦网数据统计缺乏依据,小葫芦网与虎牙直播平台存在关联关系,其针对各大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数据统计时,有意向虎牙平台倾斜,该小葫芦网数据曾被曝出造假,不具有客观真实性;2、该礼物收入并非王俪颖实际收入,仅为账面金额,尚未扣除经纪公司的分成和返还给经纪公司粉丝刷礼物的金额;3、该收入与新签约的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和双方相处的友好合作氛围息息相关。
上诉人王俪颖在二审提供了付款时间统计表、付款时间明细表,证明:奇妙娱乐公司没有支付王俪颖2018年4月的分成奖励,且自2017年12月起连续两期逾期支付分成奖励,也就是2017年11月份、2017年12月的分成奖励,累计金额38806元,截止2018年2月14日,克扣奖励分成8372元;奇妙娱乐公司自2018年1月起没有按月支付给王俪颖每月1.5万元的合作费用。
奇妙娱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付款时间明细没有异议,总共付款337160元,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俪颖试用期三个月保底收入为15000元,双方对奖励分成约定王俪颖最高分成不超过45%,但从奇妙娱乐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一中可以看出,王俪颖实际应得款项为244065.64元,奇妙娱乐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远远超过合同约定,不存在克扣情况,也未拖欠2018年4月的分成费用,王俪颖提供的付款情况统计表可看出,奇妙公司多数情况下都是预付和多付,因此对方认为奇妙娱乐公司违约无事实依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涉案合同违约方如何认定,以及如果存在违约,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奇妙娱乐公司与王俪颖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约定奇妙娱乐公司为王俪颖提供的设备和推广服务,王俪颖以奇妙娱乐公司签约主播的名义在指定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为奇妙娱乐公司创造收益,奇妙娱乐公司按比例向王俪颖支付费用。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奇妙娱乐公司提供的账户信息,王俪颖在2017年10月间至2018年4月间,其在虎牙直播平台的直播收入为520860.4元,该收入与虎牙直播平台支付至奇妙娱乐公司账户的费用均应视为王俪颖直播为奇妙娱乐公司创造的收益。奇妙娱乐公司向王俪颖支付费用337160元,符合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数额。王俪颖对收到337160元的款项没有明确否认,也未在法庭指定的质证期限内提出否定的质证意见,其反诉诉称520860.4元的收入系其个人应得全部收入,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对其反诉诉请给付合作费及佣金差额,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涉案合同违约方如何认定,以及如果存在违约,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王俪颖、奇妙娱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王俪颖认为《艺人签约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艺人签约合同》中,王俪颖在该合同书中的第1、3、10、11页均有签名确认,且合同中关于王俪颖的保底合作费用1.5万元与违约金300万元均系手写,可见双方对于合同签订是经过协商,王俪颖对于合作费用及违约金是知晓并认可的;其次,从王俪颖签约时的保底合作费用每月1.5万元以及之后每月数万元合作费用可以看出,其收入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相符合的,不存在明显加重其义务的情形;再次,本院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判决了解到,网络直播行业属于高投入行业,需要投入较高的人力、财力,因此在签约时,往往均约定较高的违约金。最后,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特殊利益,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就合法有效,且本案所涉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王俪颖认为案涉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和部分无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涉案合同违约方如何认定。王俪颖上诉提出,奇妙娱乐公司自2018年1月起未支付合作费用、拖欠2018年4月分成费用及连续两次逾期支付奖励分成(2017年11月、12两个月),违约在先,其有权解除合同。王俪颖认为其应得费用为合作费用、薪资、分成奖励三部分,奇妙娱乐公司辩称合作费用系统称,包含了试用期的合作费用及分成奖励费用,且合同明确约定,仅试用期期间三个月存在合作费用15000元/月,之后不再有保底合作费用。《艺人签约合同》第4.1条约定,“本协议下甲方(奇妙娱乐公司)应支付给乙方(王俪颖)合作费用,结算标准为人民币15000元/月,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合作费用15000元/月,按月结算,试用期过,无保底薪资看主播个人能力同事公司给与相应的扶持”,第4.3.2条约定,“甲方除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外,甲方支付乙方月薪后额外支付分成奖励给乙方,……”第10.4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0.4.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合作费用且逾期时间连续超过贰个月的。”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王俪颖应得费用是否包含单独“薪资”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王俪颖为奇妙娱乐公司提供直播服务,奇妙娱乐公司向王俪颖支付直播报酬,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并无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薪资,合同中除上述两处提到“保底薪资”、“月薪”外,合同其他条款未再有关于薪资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任何薪资的具体数额,且均是之前约定合作费用后,结合合同上下文,本院认为,上述“保底薪资”、“月薪”系代指之前试用期合作费用,并非双方约定单独薪资,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之后不再有保底合作费用;其次,关于拖欠2018年4月分成费用,奇妙娱乐公司称其于2018年4月23日、4月25日两次共支付王俪颖68000元,该费用中预付了4月合作费用,根据双方分成比例及奇妙娱乐公司支付情况,本院予以认可,另外,根据合同约定,2018年4月合作费用应当在2018年5月底支付,王俪颖自2018年4月17日后即未在直播,且其自述2018年5月8日要求解除合同,违约在先,即使奇妙娱乐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4月费用,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最后,关于奇妙娱乐公司是否连续两次逾期支付奖励分成(2017年11月、12两个月),王俪颖可否据此行使解除权,王俪颖2017年11月应得合作费用为78295.84元,奇妙娱乐公司2017年12月支付65643.66元(包含11月份预付部分),尚余12652.18元奇妙娱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支付,2017年12月王俪颖合作费用为67468.92元,奇妙娱乐公司2018年1月支付44304.82元,尚余23164.1元奇妙娱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上述支付时间存在一定的延迟,但逾期时间均未超过一个月,并不符合合同10.4条约定的解除条件,王俪颖2018年5月8日直接解除《艺人签约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另外,根据《艺人签约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奇妙娱乐公司支付给王俪颖的分成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45%,即使加上15000元/月合作费用,奇妙公司也足额支付了其合作费用,并不存在拖欠情况。关于合同中约定的推广情况,奇妙娱乐公司提出,其花费了大量公司资源为王俪颖进行推广,比如在直播间为其刷礼物增加人气,光礼物费用花费就几十万元,与其他更知名主播连麦,在虎牙主页上为其购买广告位等等方式,为王俪颖引来大量流量,虽然王俪颖对于上述事实进行否认,但是从王俪颖在签约后几个月时间就获得的33余万合作费用可以看出,王俪颖作为一个未在虎牙平台直播过的新人,奇妙娱乐公司肯定对其进行了包装推广,在奇妙娱乐公司履行了《艺人签约合同》中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王俪颖在合同期内擅自终止合同义务,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换其他签约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王俪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奇妙娱乐公司与王俪颖均对违约金的金额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奇妙娱乐公司的直播平台依靠主播吸引人气获得访问流量,因此主播系奇妙娱乐公司获取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中,从合同中约定高额的合作费用及违约金来看,王俪颖是奇妙娱乐公司的核心主播,其不履行直播义务,到其他公会平台直播,必然导致奇妙娱乐公司平台用户流失,访问流量降低,不仅使奇妙娱乐公司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而且直接影响其公司的收益和价值,发生损失显而易见。一审法院认定奇妙娱乐公司与王俪颖合作期间,奇妙娱乐公司获取收益约为20万元,二审中查明,奇妙娱乐公司与王俪颖均认可双方合作期间奇妙娱乐公司获得的收益约在40万元,双方合同尚剩余期限两年5个月,随着被上诉人直播时间的增加,在受众人群的知名度提高,其直播收益也会随之增加,给上诉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也远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酌定的违约金150万元明显过低,应当予以调整。其次,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损失为主,以惩罚违约为辅,纵容过高的违约金,容易造成实质不公,同时,也应该从维护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并作出裁判。本案中,王俪颖在奇妙娱乐公司对其宣传推广后,为了获取更高的个人利益,无视合同约定擅自违约,主观恶意明显。王俪颖认为本案违约金金额约定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王俪颖认为目前艺人市场存在巨大商业风险,近期行业不景气娱乐收入减少,因此违约金过高,其应当提供其自2018年5月离开奇妙娱乐公司后收入情况、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分成比例等情况予以证实,因王俪颖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实际遭受损失,且该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目的明显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定王俪颖应按照合同约定奇妙娱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奇妙娱乐公司所主张已支付的费用没有超出其主张的违约金范围,该违约金可以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其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俪颖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奇妙娱乐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三)、(四)、(五)项,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俪颖2017年10月25日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三、被告(反诉原告)王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电脑主机、显示器、麦克风、罗技摄像头、内置式声卡各一个及摄影补光灯两个、鼠标键盘耳机一套;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为:王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610元,由安徽省奇妙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610元,王俪颖负担7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