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艺尚娱乐有限公司与王思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19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艺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公园西路**大湾区数字娱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T6R6H。
法定代表人:邓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思淳,女,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艺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尚公司)与被告王思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艺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王嘉南与被告王思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0日,我公司、上海醇酷影视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醇酷工作室)与被告三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醇酷工作室在合作期间内派遣被告独家排他参与我公司所安排的演艺工作,我公司有权处理被告全面演艺事宜,独家享有被告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合作期内,被告保证全面服从我公司之经纪安排,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告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不得到非我公司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不得单方解除《主播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基于我公司的经纪安排,我公司、武汉鱼音绕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音公司)与被告三方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解说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我公司安排被告在斗鱼平台进行独家解说,后被告开始在斗鱼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基于双方因经纪行为而产生的合作关系,被告得以在国内知名的斗鱼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表演演艺活动,我公司对其直播表演演艺活动进行了安排和策划,并向被告提供包装,推广宣传等资源和服务。另外,基于我公司与斗鱼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在我公司的经纪安排和努力下,被告在斗鱼平台亦得到了推荐资源和推广活动的机会。我公司对被告的直播表演事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资源,被告亦持续获得了丰厚的报酬。从2018年2月起,在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私下径直在熊猫平台中进行互联网直播表演、收取报酬并在网络上大肆宣传其直播平台为熊猫直播平台,被告在熊猫平台直播的房间号:48×××38,昵称:林三岁_。另外,在未经我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私自在熊猫直播平台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熊猫直播主播入驻协议》。2018年2月7日,我公司向被告出具书面的《法律函》。基于我公司的经纪安排,除了让被告在斗鱼平台接受平台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后续还能使被告吸引广告商、线下各种商演活动的组织者,并通过经纪工作后还能以此发掘被告的二次商业价值,后续可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价值。被告恶意违约,视《主播合作协议》为一纸空文,不但将我公司的前期经纪、财力、资源投入和后续产生的巨额商业利益转化给第三方直播平台,使我公司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而且被告本人也因恶意违约,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获得了巨额的收益。根据被告在新浪微博发布关于违约入驻熊猫平台,单方解约信息,新浪微博作为注册用户过亿,日均活跃用户过百万的信息媒体,微博信息具有开放性。被告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公示的行为,向公众和我公司告知其与熊猫平台签约,向我公司告知其单方解除《主播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在另案当中(2018)鄂0192民初2803号,我公司与鱼音公司已将被告发布的信息在该案中提交,并认为被告在微博公开发布单方解约信息。若被告通过正常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主播转会,那么我公司将获得较高的转会收入,而被告实施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前期的巨额投入和后续可以获得的转会收入和其他收益均付诸流水。被告应按《主播合作协议》第9条第6款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未依约履行其义务,已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还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思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最根本的原因是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是无效的。协议的内容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所谓的违约条款对我无效。原告不能主张我违约,更不能主张我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1.原告没有经营性演出许可证、信息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故原告不能组织演出,更不能组织网络平台演出。我没有个体演员许可证、营业执照,不能进行营业性演出。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2号令附件第304项,国务院第671号令的规定,本案的《主播合作协议》内容违法,所以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2.《主播合作协议》是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和醇酷工作室均不具备劳动派遣资质,因此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3.本案的《主播合作协议》的利益分配条款严重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4.《主播合作协议》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违约责任条款是格式条款,加重了我的责任,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当认定无效。5.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为我安排演出,而是将我转手给了鱼音公司,鱼音公司却安排我到没有演出资质的斗鱼平台进行非法演出,所以原告严重违约。6.原告没有任何的付出,若付出也仅仅是打印合同的纸,却想得到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7.本案应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故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原告在武汉已以相同的事实起诉了相关案件,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现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0日,艺尚公司(甲方)与醇酷工作室(乙方)、王思淳(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有权处理丙方互联网演艺经纪、商务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丙方的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合作期内,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乙方保证督促丙方全面履行其义务;甲方有义务为丙方提供有利的平台资源,以帮助丙方在其演艺事业上提升人气和收益。2.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丙方在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前提下享有婚假、丧假、病假、产假、陪产假。但这并不表示丙方为甲方劳动员工。3.甲方有权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为丙方接洽、安排、策划互联网演艺活动和事务。甲方得以全权独家代表丙方与第三方签订互联网演艺工作相关协议。协议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含自然人、经纪人、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本协议约定的与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进行演艺直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到非甲方运营的公会、家族中进行演艺直播。5.甲方将丙方的收益分配支付给乙方,丙方的收益分配由乙方负责支付。6.丙方违反上述第4条约定的,丙方构成违约应按照丙方近六个月总收益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7.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0000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益乘以剩余协议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
2017年7月31日,鱼音公司(甲方)、艺尚公司(乙方)与王思淳(丙方)签订《解说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是一家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互联网资源,与国内诸多知名的游戏在线直播平台达成了战略联盟,乙方为一家经纪公司,其旗下拥有众多解说员(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员,网络主播或者视频作者),丙方即为乙方旗下专业的解说员,甲方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为乙、丙双方提供合作平台,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指派丙方为甲方独家解说员,在甲方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丙方的网络推广用名为林三岁03C,丙方的推广用名的商标申请权归属甲方所有。
2018年2月7日,艺尚公司向王思淳发出《法律函》,该函于2018年2月10日被他人签收,该函载明:王思淳与艺尚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签订为期2年的《主播合作协议》。经纪协议约定由艺尚公司独家负责王思淳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事宜。为提升王思淳的知名度和直播技能,艺尚公司为王思淳在斗鱼直播平台上的直播事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资源,并成功将王思淳培养成知名主播。根据经纪协议第五条第9款约定,未经艺尚公司书面同意,王思淳不以任何方式到非艺尚公司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直播演艺活动。现艺尚公司已经查明王思淳于2018年2月2日开始擅自在熊猫直播平台以账号48×××38进行直播演艺活动,王思淳擅自在熊猫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有鉴于王思淳的违约行为,加之艺尚公司对王思淳多次劝阻无效,请王思淳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非艺尚公司安排的互联网演艺平台从事直播演艺活动的行为,并向艺尚公司书面保证不再出现任何违反经纪协议的行为,否则艺尚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法律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以追究王思淳的违约责任。
2018年9月5日,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兹证明斗鱼公司作为斗鱼平台的运营方,艺尚公司安排旗下主播王思淳在斗鱼平台上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王思淳在斗鱼平台直播房间ID为2781549,昵称为“林三岁03C”。艺尚公司系斗鱼平台的公会,公会分类为“秀场”,公会简称“艺尚娱乐”,为王思淳在斗鱼平台提供线上直播间的管理、秩序维护、提供宣传推广等服务。基于斗鱼平台与艺尚公司的合作关系与模式,斗鱼公司在斗鱼平台上为王思淳提供了优质资源和推广扶持。王思淳的直播记录信息储存在斗鱼公司管理平台中,经斗鱼公司查阅相关记录显示:王思淳(昵称:林三岁03C)最后一次开播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之后一直未在斗鱼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
(2018)粤广海珠第6130号《公证书》显示:按照熊猫平台注册要求及规则,签署《熊猫直播主播入驻协议》是熊猫直播平台用户申请成为主播及在熊猫直播平台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的前提条件。
(2018)粤广海珠第6133号《公证书》显示:新浪微博用户“林三岁03C”于2018年2月1日在其微博中发表了置顶微博“以后只愿能相互相陪伴一直走下去,48×××38UPUP”。
(2018)沪杨证经字第577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2月5日,王思淳于熊猫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主播为林三岁_,房间号为48×××38,新浪微博为林三岁03C,直播时间为每天下午2点至下午6点。
(2019)粤广南粤第139号《公证书》显示:账号名为东风夜放花千树在林三岁03C的斗鱼平台上的粉丝等级总榜中排行第二。第三方独立平台小葫芦作出的统计信息显示主播林三岁03C在斗鱼平台的订阅数为45995,商业价值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止,由800000逐渐降低至200000以下。微博账户林三岁03C在其微博被粉丝问到在哪直播时称:“本来就不是斗鱼,不是斗鱼”并给出了熊猫的标志。
2017年7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艺尚公司出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营范围为演出组织、演员签约、演员推广、演员代理、演出营销、演出制作。
案外人苏州邦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达公司)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邦达公司与艺尚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艺尚公司委托邦达公司支付斗鱼直播平台上的部分主播因直播表演所获得的报酬,邦达公司及邦达公司分公司负责在收到艺尚公司提供的主播的收款信息和具体操作指令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主播支付报酬。邦达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月22日,共向王思淳支付248280.44元。其中,2017年9月20日、2017年10月24日的转账凭证上的类型均为代发工资。
庭审中,王思淳确认其于2018年2月5日后在熊猫平台进行直播,但其认为其在熊猫平台直播的行为未违反《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其认为其与艺尚公司应为劳动关系,从案外人邦达公司向其转账时转账凭证上的类型为代发工资可予以证明。
庭审中,艺尚公司称按照熊猫平台的规定,如主播在熊猫平台网络直播,必须与熊猫平台签订《熊猫直播主播入驻协议》,因此王思淳已经违反了《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王思淳非其公司员工,从《主播合作协议》的内容看,有关双方的关系都为商业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明显的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王思淳无需前往其公司处直播,王思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且案涉协议亦明确约定王思淳非其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王思淳主张《主播合作协议》的内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故《主播合作协议》应属无效,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属管理性规定,不影响《主播合作协议》的有效性,且艺尚公司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案涉协议约定的经纪权亦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之内,故对于王思淳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主播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对于《主播合作协议》是否为格式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虽王思淳主张《主播合作协议》为格式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协议符合格式合同的条件,且《主播合作协议》亦无明显格式合同痕迹,故对于王思淳主张《主播合作协议》为格式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艺尚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王思淳主张艺尚公司未履行《主播合作协议》的义务。对此,艺尚公司委托邦达公司向王思淳支付直播报酬,且斗鱼平台亦证明艺尚公司为王思淳在斗鱼平台提供线上直播间的管理、秩序维护、提供宣传推广等服务,艺尚公司亦提供账号名为东风夜放花千树的账户,该账户在林三岁03C的斗鱼平台上的粉丝等级总榜中排行第二。艺尚公司已履行了《主播合作协议》的主要义务,对于王思淳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艺尚公司与王思淳的关系问题。《主播合作协议》主要系双方就王思淳的经纪事项进行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且王思淳在履行过程中亦无明显的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案外人邦达公司代发报酬时转账凭证上的类型为代发工资,不足以证明艺尚公司与王思淳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王思淳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艺尚公司与王思淳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应属普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违约方应当对约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王思淳辩称艺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王思淳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案涉《主播合作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0000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益乘以剩余协议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王思淳确认其于2018年2月5日后于熊猫平台直播,艺尚公司主张主播在熊猫平台直播前,须与熊猫平台签订《熊猫直播主播入驻协议》,并提供公证书予以证明,对此,王思淳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于艺尚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而双方合作的期限为2017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31日,王思淳在合作期限内,与熊猫平台签订《熊猫直播主播入驻协议》,并在熊猫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其行为违反了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签约的约定,且王思淳在艺尚公司向其发出《法律函》,要求其停止在熊猫平台直播的行为后,依然未停止其在熊猫平台的直播,其行为可视为对案涉协议的单方解除,故艺尚公司要求王思淳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艺尚公司就其与王思淳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而提起的诉讼,王思淳与鱼音公司就《解说合作协议》的纠纷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思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艺尚娱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王思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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