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园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家俊,男,汉族,1998年1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北区B-1栋24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李学凌,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昊南文化传播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东裙楼A区2022室。
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诉被告刘家俊、第三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与上海昊南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昊南工作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被告刘家俊及第三人华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昊南工作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各方1个月调解期限,但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斗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家俊继续履行与斗鱼公司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刘家俊向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3、刘家俊立即终止与华多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解说合同(或协议);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由刘家俊承担。庭审中,斗鱼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刘家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1日,斗鱼公司、刘家俊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刘家俊被指派在斗鱼公司运营的在线解说平台(××/)进行解说,协议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合作费用的基础费用为每小时23.5元,每月费用在次月25日前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未得到斗鱼公司书面同意,刘家俊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合约,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刘家俊违反协议的任一约定,须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并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和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签约的第三方须对刘家俊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斗鱼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刘家俊违反上述协议约定,与他人签约,并在华多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上进行解说直播。斗鱼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刘家俊辩称,1、斗鱼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相矛盾,且因合同具有人身性已不可能继续履行。2、
双方约定斗鱼公司向刘家俊支付的费用是每小时23.5元,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解除合同不会造成实际损失。斗鱼公司未举证且实际也不可能因涉案合同而遭受损失。斗鱼公司为刘家俊提供低廉的按小时计费的劳务报酬,主张高额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斗鱼公司违约在先,已影响到刘家俊正常履行合同,且在该公司提供格式合同排除刘家俊解约权利的情况下,刘家俊催告无效才与斗鱼公司解除合同,刘家俊解除合同合法。斗鱼公司从未向刘家俊支付虚拟物品收益分成,共拖欠鱼丸鱼翅费用20000元,存在违约行为。4、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即使刘家俊承担赔偿责任,也只应在实际获得的4个月的劳动报酬10481元以内,减去斗鱼公司未支付的虚拟物品收益分成20000元,故刘家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斗鱼公司诉讼请求。
第三人华多公司述称意见与刘家俊答辩意见一致。
第三人昊南工作室未到庭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刘家俊自2014年9月开始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2016年3月31日,斗鱼公司、昊南工作室、刘家俊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鉴于斗鱼公司是一家直播平台运营商,昊南工作室是一家专门为刘家俊规划及安排经纪事务的独立工作室,刘家俊是专业解说员(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员,网络主播或者视频制作者),斗鱼公司愿意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合作平台,昊南工作室指派刘家俊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刘家俊的网络推广用名为小俊大魔王,每月有效直播时间是指刘家俊每月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其直播房间71245每分钟在线人次均值达到1000人次的累计总时长,直播房间、在线人次均值等数据均以斗鱼公司数据为准;协议第2.1条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斗鱼公司、昊南工作室、刘家俊即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昊南工作室特别委派刘家俊在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独家解说,未经斗鱼公司书面许可,刘家俊不得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竞争平台的他方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第3条约定,合作费用基础费用为每小时23.5元,每月结算一次,由斗鱼公司在次月的25号之前支付至昊南工作室账户;昊南工作室应当在斗鱼公司付款后5个工作日,向斗鱼公司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个月合作费用的完税凭证;斗鱼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昊南工作室支付合作费用后即视为其履行了本合同的付款义务,昊南工作室与刘家俊之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但昊南工作室应及时根据约定将本协议约定的基础费用支付至刘家俊的个人账户;第5条约定,刘家俊在斗鱼公司平台解说类型为剑灵,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0小时;第6.3条约定,在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到斗鱼公司书面许可,昊南工作室、刘家俊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解说员协议;若昊南工作室、刘家俊违反约定,构成重大违约,斗鱼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双方承担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签约的第三方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要求昊南工作室或刘家俊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返还违约所得收益等;第9条约定,若刘家俊违反协议第2.1条,应返还斗鱼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斗鱼公司损失5000000元,不足弥补斗鱼公司损失的,斗鱼公司有权保留向刘家俊追偿的权利;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第12条约定,协议履行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第13条刘家俊的通讯方式载明紧急联系人(直系亲属)为刘南云,刘家俊的联系地址与刘南云联系地址一致。
协议签订后,刘家俊继续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2016年7月至8月间,刘家俊即未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后,刘家俊到华多公司主办的虎牙直播平台进行了游戏解说的直播,并与华多公司签订了合同。
2016年10月9日,斗鱼公司向刘家俊发出律师函,载明斗鱼公司发现刘家俊在虎牙直播提供与协议内容类似的主播服务,斗鱼公司已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请刘家俊收到函后立即终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刘家俊于2016年10月11日收到该函件。
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1月3日,斗鱼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处“在线公证平台”静态页面保存功能,对其提交的网址指向的网页页面进行保全,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提交该处保管。该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3日对所保全的网页页面内容出具(2016)厦鹭证内字第52467号公证书,内容为公证处调取了页面保全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的事实第二条第11款载明提交网址的时间为2016年10月7日22:02:33,提交的网址为××/bnsxj,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20161007220233331052,证据文件名称为刘家俊虎牙直播;第12款载明提交网址的时间为2016年10月7日22:04:58,提交的网址为××/g/bns,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为20161007220458475491,证据文件名称为虎牙刘家俊推荐;第15款载明提交网址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20:22:03,提交的网址为××/g/bnsj?piayerflash=1,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为20161103202203633654,证据文件名称为刘家俊虎牙直播;上述网页保全数据自生成之日后至该公证处提取时未被修改;数据文件提取后,该公证处将相关的网页数据文件解密、下载、保存,随后将该网页数据文件刻盘保存。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为保管证明及证据文件,其中证据文件项下编号为20161007220233331052、20161007220458475491、20161103202203633654的文件为网页截图,显示有虎牙直播字样、主播的头像,解说的游戏为剑灵,主播为剑士,休闲一下。刘家俊、华多公司对该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斗鱼公司为该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320元,该公司主张涉及本案的费用为189元。
另查明,2016年4月1日起至刘家俊离开斗鱼直播平台,斗鱼公司向其付清了直播期间的直播服务费10481元,分别为2016年5月26日支付4月费用3642.5元,2016年6月27日支付5月费用3783.5元,2016年7月25日支付6月费用2232.5元,2016年8月25日支付7月费用822.5元。斗鱼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刘家俊支付了2016年1月的礼物分成2657.39元,于6月8日支付了2016年3月的礼物分成9741.61元,于6月14日支付了2016年2月的礼物分成4510.32元,于7月8日支付了2016年4月的礼物分成7987.14元。2016年8月19日,斗鱼公司向刘南云支付12176.15元,银行付款明细中注明为6月鱼丸鱼翅。上述礼物分成均系斗鱼公司向昊南公司支付款项,昊南公司直接或委托上海承译文化工作室向刘家俊支付。刘家俊对上述5月20日、6月8日、6月14日、7月8日支付的款项系礼物分成予以认可,但不认可2016年8月19日由刘南云收取的款项。
庭审中,斗鱼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昊南工作室承担责任,并陈述其因刘家俊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主要在于,斗鱼公司对刘家俊进行的推广投入了带宽费用、平台运营费、利用平台推荐位、合作媒体广告宣传,以增加刘家俊的知名度及粉丝数量,及因刘家俊违约,斗鱼公司为其投入吸引的粉丝及流量被带至华多公司平台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估算超过1000000元。该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解说合作协议及附件、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6)厦鹭证内字第5246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公证费发票、付款回单、银行对账单、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家俊自2014年9月开始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斗鱼公司与刘家俊、昊南工作室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解说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昊南工作室指派刘家俊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刘家俊的基础费用为每小时23.5元,昊南工作室、刘家俊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若违反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从协议履行情况来看,刘家俊在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至2016年8月左右,其后即未再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并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的直播、与虎牙直播平台的主办方华多公司签订了合同,刘家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合作协议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昊南工作室作为刘家俊的经纪方参与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亦对其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诉讼中,斗鱼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昊南工作室承担责任,是斗鱼公司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故该工作室在本案中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斗鱼公司要求刘家俊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因刘家俊已到虎牙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协议,故斗鱼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斗鱼公司的行业特点,签约主播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斗鱼公司的经营意义重大,本案解说合作协议的全面履行将给斗鱼公司带来收益。如前所述,刘家俊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斗鱼公司要求刘家俊支付违约金,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解说合作协议约定违约金为30000000元,斗鱼公司诉讼请求的数额为1000000元,因斗鱼公司对其因刘家俊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数额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综合考量协议约定的刘家俊的服务期限、薪酬标准以及刘家俊履行本案协议所获得的直播费用,酌定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46734元。诉讼中,刘家俊提出斗鱼公司未向其支付虚拟物品收益分成20000元,应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斗鱼公司除向刘家俊付清了直播期间的直播服务费10481元外,还分别向刘家俊以及合作协议指定的刘家俊的紧急联系人刘南云支付了合作协议项下的鱼丸鱼翅分成费用,即2016年4月分成费用7987.14元、2016年6月分成费用12176.15元,共计20163.29元,因此,刘家俊所称的虚拟物品分成已支付完毕,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斗鱼公司要求刘家俊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因本案已判令刘家俊支付违约金,对于其请求的律师费、公证费,本院不予支持。斗鱼公司要求刘家俊立即终止与华多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家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6734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家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被告刘家俊负担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