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管理方式上看,某文化传播公司没有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李某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亦无需遵守某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从收入分配上看,公司没有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的直播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打赏所得,公司仅是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某的收入金额。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直播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无法认定李某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李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