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董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04-28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园4.1期B1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超,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C1158室。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60号4号楼2层冬裙楼A区2020室。
投资人:王赛铃。
第三人: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00弄4号4-5楼。
法定代表人:王傲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诉被告董超、第三人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与上海昊安文化传播工作室(以下简称昊安工作室)、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淼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上述两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泊,被告董超及第三人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昊安工作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应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各方1个月调解期限,但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斗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董超继续履行与斗鱼公司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2、董超向斗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3、董超立即终止与炫魔公司签订的任何形式的解说合同(或协议);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费用由董超承担。庭审中,斗鱼公司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董超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30日,斗鱼公司、董超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董超被指派在斗鱼公司运营的在线解说平台(××/)进行解说;协议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合作费用的基础费用为每月15666元,每月酬金由斗鱼公司在次月25号前向董超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未得到斗鱼公司书面同意,董超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合约,也不得以非斗鱼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进行解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董超违反协议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须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并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和违约所得的全部收益,签约的第三方须对董超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斗鱼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董超违反上述协议约定,与他人签约,并在炫魔公司运营的全民TV直播平台上进行解说直播。斗鱼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董超口头辩称:本案的解说协议实际为劳动合同,斗鱼公司按月支付并以小时计算董超的工资,体现了劳动报酬的特征,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斗鱼公司与董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鉴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协议签署期间为5年,董超从事的直播工作条件由斗鱼公司提供,董超进行游戏直播是斗鱼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斗鱼公司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规避劳动法所规定的责任,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董超与昊安工作室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法院查明。
第三人炫魔公司口头述称:炫魔公司与董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解说合同或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对炫魔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昊安工作室未到庭陈述意见。诉讼中,该工作室述称,解说合作协议签订后,昊安工作室与斗鱼公司严格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董超违反约定擅自在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解说直播。本案中,昊安工作室没有违约行为。从合同约定来看,昊安工作室、董超的权利义务均是为董超设定的,合同报酬最终全额支付给董超,昊安工作室与董超也没有排除斗鱼公司单独签订过合同,不存在收益分成。从合同履行来看,是董超单方违约,昊安工作室反对其违约行为,董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脉淼公司口头述称:脉淼公司与董超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解说合同或协议。

经审理查明:董超自2014年开始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2016年4月30日,斗鱼公司、昊安工作室、董超签订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鉴于斗鱼公司是一家直播平台运营商,昊安工作室是一家专门为董超规划及安排经济事务的独立工作室,董超是专业解说员(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解说员,网络主播或者视频制作者),斗鱼公司愿意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合作平台,昊安工作室指派董超作为斗鱼公司的独家解说员,在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约定的解说;董超的网络推广用名为海老板威武;协议第2.1条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斗鱼公司、昊安工作室、董超即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昊安工作室特别委派董超在斗鱼公司平台进行独家解说,未经斗鱼公司书面许可,董超不得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竞争平台的他方平台进行解说或表演;第三条约定,合作费用基础费用为每月15666元,按月付款,由斗鱼公司在次月的25号之前支付至昊安工作室的账户;昊安工作室应当在斗鱼公司付款后5个工作日,向斗鱼公司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个月合作费用的完税凭证;斗鱼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昊安工作室支付合作费用后即视为其履行了本合同的付款义务,昊安工作室与董超之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但昊安工作室应及时根据约定将本协议约定的基础费用支付至董超的个人账户;第五条约定,董超在斗鱼公司平台解说类型为炉石传说,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120小时;第6.3条约定,在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得到斗鱼公司书面许可,昊安工作室与董超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解说员协议;若昊安工作室、董超违反约定,构成重大违约,斗鱼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双方承担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签约的第三方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要求昊安工作室或董超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返还违约所得收益等;第九条约定,若董超违反协议第2.1条,应返还斗鱼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斗鱼公司损失5000000元,不足弥补斗鱼公司损失的,斗鱼公司有权保留向董超追偿的权利;因本协议纠纷之诉讼,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取证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第十二条约定,协议履行期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2016年5月1日中午,董超在斗鱼公司直播平台进行了最后一次游戏解说之后即未再在该平台进行直播。其后,董超到炫魔公司主办的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了游戏解说的直播。
2016年10月9日,斗鱼公司向董超发出律师函,载明斗鱼公司在2016年5月发现董超在全民TV提供直播解说服务,斗鱼公司已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请董超收到函后立即终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解说合作协议,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董超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该函件。
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1月3日,斗鱼公司向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利用该处“在线公证平台”静态页面保存功能,对其提交的网址指向的网页页面进行保全,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提交该处保管。该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3日对所保全的网页页面内容出具(2016)厦鹭证内字第52467号公证书,内容为公证处调取了页面保全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的事实第二条第9款载明提交网址的时间为2016年10月5日13:00:11,提交的网址为http://www.quanmin.tv/v/2845343,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证明编号20161005130011274042,证据文件名称为董超(海老板威武),全民TV直播1;上述网页保全数据自生成之日后至该公证处提取时未被修改;数据文件提取后,该公证处将相关的网页数据文件解密、下载、保存,随后将该网页数据文件刻盘保存。庭审中,本院将上述公证书原件所附光盘当庭拆封并查看,光盘中显示为保管证明及证据文件,其中证据文件项下编号为20161005130011274042、20161005130218318961的文件为网页截图,显示有全民直播字样、主播的头像,主播为海老板威武。斗鱼公司主张该截图中的主播为董超,董超代理人质证意见为不认可是董超本人。斗鱼公司为该次公证支付公证费1320元,该公司主张分解到本案的费用为189元。
2016年11月11日,全民TV直播平台的主办单位由炫魔公司变更为脉淼公司。
庭审中,斗鱼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昊安工作室、脉淼公司承担责任,并陈述其因董超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主要在于,斗鱼公司对董超进行的推广投入的带宽费用,利用平台推荐位、官方微信、微博、合作媒体广告宣传、安排商业活动以增加董超的曝光度和知名度,及因董超违约,斗鱼公司为其投入吸引的粉丝及流量被带至第三人的平台的损失,该损失数额估算超过1000000元,该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后,斗鱼公司认可请求的违约金数额超出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上述事实,有解说合作协议、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6)厦鹭证内字第5246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公证费发票、工业和信息化部查询信息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斗鱼公司与董超、昊安工作室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的解说合作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从协议约定及当事人的履行情况来看,董超为斗鱼公司提供直播服务,斗鱼公司向其支付直播报酬,董超不受斗鱼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亦不接受斗鱼公司的管理,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调整,双方均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董超辩称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协议签订后,董超于2016年5月1日在斗鱼公司的直播平台进行了最后一次游戏解说,其后未再在该平台进行直播,且到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的直播,其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昊安工作室为解说合作协议的签约方,虽然协议约定了昊安工作室与董超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若违反约定,构成重大违约,斗鱼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双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诉讼中,斗鱼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昊安工作室承担责任,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故该工作室在本案中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斗鱼公司要求董超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因董超已到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了直播,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协议,故斗鱼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斗鱼公司的行业特点,签约主播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斗鱼公司的经营意义重大,本案解说合作协议的全面履行将给斗鱼公司带来收益。如前所述,董超的行为构成违约,解说合作协议对董超的违约责任约定为向斗鱼公司返还已付的合作费用、支付违约金30000000元、返还违约所得收益,以及赔偿斗鱼公司损失5000000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斗鱼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超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但因该公司对损失数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诉讼中认可其提出的违约金数额高出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本院综合考量董超的服务期限及薪酬标准,酌定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751968元。斗鱼公司还要求董超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因本院已判令董超支付违约金,对于其请求的律师费、公证费,本院不予支持。
斗鱼公司还要求董超立即终止与炫魔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因斗鱼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董超离开该公司后与其他主营游戏直播的单位签订了游戏解说合同,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51968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被告董超负担4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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