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3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黄滩镇府艾路1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兰,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庆,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晓娟,女,汉族,1998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上诉人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龙晓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724民初2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主张】
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其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演艺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一审主张】
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主播是一类职业,网络主播不但是一种劳动职业甚至是谋生活动。本案原告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与被告龙晓娟签订的《线下主播签约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原告还制定了《工作室奖励以及惩罚制度》,被告作为劳动者受该制度的约束,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从事劳动,其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管理和隶属关系,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综上,本案因履行《线下主播签约合同》发生的争议实为劳动争议,应先行劳动仲裁,原告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与被上诉人龙晓娟签订的《线下主播签约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已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因履行案涉合同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应城乍欢文化工作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