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北大街1377号欧美亚阳光家园BH20号楼S0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董延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双,黑龙江屹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婷,女,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薇,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斌传媒公司)与被告杨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斌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延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双、被告杨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斌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大斌传媒公司与杨婷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2.判令杨婷支付大斌传媒公司违约金300,000元;3.诉讼费由杨婷承担。事实及理由:大斌传媒公司与杨婷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杨婷为大斌传媒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大斌传媒公司指定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大斌传媒公司利用自有资源为杨婷进行培训、推广宣传等方式提高杨婷的知名度。双方合作期限为36个自然月,自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1日。合同期内,大斌传媒公司收取可兑有效礼物总价及广告收益的30%,另外70%归杨婷所有。杨婷于2018年9月11日至今就没再使用大斌传媒公司指定的账号进行直播,大斌传媒公司多次找到杨婷,但杨婷拒不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杨婷的行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六款的约定,杨婷应向大斌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300,000元是依据合同第十条第六款的约定,因为违约金约定过高,所以降低至300,000元,按照大斌传媒公司前期对杨婷的投入和后期可得利益的计算。前期投入包括杨婷录制直播视频使用的道具(车、服装、首饰)、配备人员、提供场所(直播间)、相机、摄影师、剪辑师和针对杨婷做的剪辑视频培训及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杨婷直播时进行推广宣传,使杨婷粉丝数量上涨,培训杨婷进行直播的各种事项,约100,000元。可得利益指的是杨婷未履行合同至合同期满给大斌传媒公司造成收入减少,约280,000元,大斌传媒公司大概每十天对杨婷账户进行提现,从6月22日分成开始,到杨婷最后一次分成为止,大斌传媒公司共分得20,784.52元,每个月估计大斌传媒公司损失10,000元,未履行合同期的28个月,计280,000元,前期投入和后期可得利益共计380,000元。但是考虑到杨婷的收益,所以降低到300,000元。杨婷确实借口以身体不好请假,但是大斌传媒公司并未同意与其解除合同,杨婷所述聊天记录是真实的,但是在杨婷单方通知大斌传媒公司解约的情况下,因大斌传媒公司无法强制杨婷的行为,在杨婷已经解约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大斌传媒公司只能被动接受,并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大斌传媒公司对杨婷多次挽留,杨婷执意单方解约。杨婷实际就干到了9月11日,大斌传媒公司也同意事实上在9月11日双方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已经解除了。杨婷的违约行为就是单方通知大斌传媒公司解除合同,没有其他理由,所以杨婷是根本性违约。故大斌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杨婷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大斌传媒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大斌传媒公司自行承担。双方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了《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大斌传媒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杨婷进行培训、推广宣传等方式提高杨婷知名度,合同签订后双方都积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项下内容,大斌传媒公司要求每天九点上班打卡,下班基本上都是半夜,由于长期熬夜导致杨婷身体不适,经常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其中较为严重的一次是尿血了,在社区医院打点滴,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斌(快手上称呼为上官大斌)对杨婷病情不信任,认为其以生病为借口故意不来上班。事实上杨婷由于饮食不规律,作息时间紊乱,导致整宿整宿失眠,故想向大斌传媒公司请假休息一段时间,董延斌于2018年9月11号在微信上通知杨婷“号给你下了,马上来公司”,杨婷说“师傅,我离开团队了,号我肯定不拿走,也不改密码”。2018年9月17日董延斌说“你确定不回来了是吧,为了公司发展如果你不回来了你的号我得做一下打算继续运作,如果以后有问题还得你配合一下”,杨婷回复说“好的斌哥,以后拍段子需要我,我有空我就回去给斌哥拍,如果号需要直播,我就上号直播”,董延斌说“号公司收回了,如果以后需要身份验证,你需验证一下”,杨婷说“好的斌哥”。从以上微信聊天内容中可以看出杨婷和大斌传媒公司就解除合同一事已经双方达成一致,大斌传媒公司同意杨婷离开公司并且把杨婷用于直播的快手号也已经收回了。杨婷在与大斌传媒公司签订合同至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期限内共计从大斌传媒公司处领取共计五次收益合计为27,974.90元。综上,根据杨婷和大斌传媒公司直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杨婷离开大斌传媒公司是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的,杨婷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法院驳回大斌传媒各项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大斌传媒公司举示的证据6.2018年6月6日大斌传媒公司与杨婷之间为微信截图一份,杨婷举示的证据2.2018年8月1日至9月10日大斌传媒公司、杨婷微信截图5页,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大斌传媒公司举示的证据1.《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一份5页,证据2.2018年9月11日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斌、杨婷之间的微信截图一份,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快手直播账号网上截图三份,该证据不能证明杨婷私自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10日,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斌、董延斌的爱人和杨婷的微信截图十四份,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仅能证明杨婷在双方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后,在大斌传媒公司领取27,975.40元,故本院部分予以采信;证据5.视频资料一份,大斌传媒公司不能确定该证据中视频的具体录制时间,但结合杨婷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大斌传媒公司为杨婷的直播提供道具、人员和摄影师,故本院部分予以采信;证据7.2018年8月22日大斌传媒公司与杨婷之间的微信截图,该证据可以证明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斌给杨婷做宣传,使杨婷粉丝上涨,故本院予以采信。
杨婷举示的证据1.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27日杨婷与大斌传媒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5页,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大斌传媒公司系基于自愿与杨婷解除合同关系,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大斌传媒公司(甲方)与杨婷(乙方)签订《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1.基于本合同,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直播分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2.甲方利用自身资源对乙方进行培训、推广宣传等方式以提高乙方知名度。第三条约定:本合同合作期限为36个自然月: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3年。若双方或任何一方,欲在本合同期满后终结本合同,应于合同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七条约定:直播收益(以下均为人民币):(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获得可兑换的有效礼物总价的70%,另外30%归甲方所有;(2)乙方不得私自接拍广告,广告由甲方替乙方接拍,广告收益甲方收取30%,另外70%归乙方所有。第九条约定:合同变更和解除,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变更是应采取书面形式。2.在合作期内,乙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2个自然月以内),经双方商议,可临时中止合同,待以上中止因素消除后,合同自动顺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达2个自然月以上的,视乙方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本合同。3.除甲方原因外,乙方在合作期内无法进行直播活动超过1个自然月,或因乙方个人违法犯罪等个人行为导致无法直播的,视乙方实际情况,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由于上述原因给甲方及甲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约定:违约责任,1.本合同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时,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如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上述通知后15日内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6.如甲方未出具书面证明,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支付甲方的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按照现有最多粉丝数量的10倍进行计算,并且同时支付甲方600万元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杨婷按照大斌传媒公司的安排在互联网快手平台上担任主播,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大斌传媒公司为杨婷进行宣传、并提供从事直播活动的相关器材。2018年9月11日,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斌通过微信与杨婷对话,内容为:董:“这干啥呢?号给你下了,马上来公司”。杨:“师傅,我离开团队了,号我肯定不拿走,也不改密码,号我肯定不拿走,也不改密码,我对号没有非分之想,最近太让我压抑了,喘不过气”。董:“我说让你来公司”。杨:“我今天过生日,和家里一起聚个会,今天有可能去不了了”。2018年9月17日,董延斌通过微信与杨婷对话,内容为:董:“你。确定不回来了是吧。为了公司发展如果你不回来了你的号我得做一下打算继续运作。如果以后有问题还得你配合一下”。杨:“才上微信,好的斌哥,以后拍段子需要我,我有空就回去给斌哥拍,如果号需要直播,我就上号直”。杨:“号公司收回了。如果以后需要身份验证。你需验证一下。”杨:“号我没打算拿走”。董:“要不然。公司就会采取措施了”,“嗯”“希望你以后越来越好”“需要身份验证的时候你需要验证一下”“OK?”杨:“好的斌哥”。董:“嗯”“平时我对你是严厉了一点但都是为你好。希望你别往心里去我啥样人你也知道。虽然不在公司了以后有用到我的地方你就说。”杨:“其实团队挺好的,你们都挺好的”。其间,大斌公司共给付杨婷报酬27,975.40元。后大斌传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婷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包括前期投入和后期可得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大斌传媒公司与杨婷之间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为36个自然月,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杨婷于2018年9月11日向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斌表示“师傅,我离开团队了”的意思表示,表明杨婷已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进行网络直播活动,此后其亦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网络直播活动。故杨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大斌传媒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杨婷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大斌传媒公司要求杨婷支付违约金(包括前期投入和后期利益损失)共计300,000元,但大斌传媒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前期投入和后期利益损失的具体金额。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杨婷在大斌传媒公司工作期间的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杨婷应向大斌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元。故大斌传媒公司要求杨婷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和依据不足,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大斌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延斌于2018年9月17日与杨婷的对话内容系大斌传媒公司对杨婷违约后将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的告知行为,并非其同意杨婷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杨婷关于与大斌传媒公司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杨婷不构成违约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杨婷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网络主播艺人经纪合同》;
二、杨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0元;
二、驳回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由杨婷负担7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大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