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6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500弄4号楼4-5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钰,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淼公司)与被告张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少先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脉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被告张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脉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之间存在平等的商事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一、原被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考核、控制、评价等关系,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没有对被告进行日常管理、日常考勤与业绩考核,被告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和直播形式、时长、内容,原告只对主播内容是否违法、违规进行技术检测,其制定的约束主播行为的平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而非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二、被告不受原告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无明显人格从属性。裁决书认为“被申请人虽然不要求申请人遵守普通行政人员使用的规章制度,但要求申请人遵守平台公布的主播规范,因此这些规定说明被告须接受原告的劳动管理,原被告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属于认定错误。按照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逻辑,所有互联网公司依据国家监管要求制定的规则都将被视为对合作对象或用户的劳动管理,明显不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原告对于被告的所谓管理,实质是基于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和行业特性,是由直播合作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原告对于演出直播的内容不作规定和要求,直播内容完全是被告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具有不确定性;另外,被告的演出时间和场所都有很大自由度,只需保证网络直播时间达到即可等等,所以双方的从属性关系不明显;且被告有较高的自由度,原告未行使实际意义的指挥和管理。另外为了实现双方的签约目的,帮助被告提升知名度和收益,原告为被告提供推广资源服务,利用平台的影响力、资源对被告进行推广,在合作期内,双方各自的知名度是相互独立,相互收益。同时被告自己拥有独立的名号,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被告以自己的名号对外宣传。三、直播收入完全取决于主播在演艺直播时所取得观众(粉丝)“打赏收益”的多少而定,原被告之间无明显经济从属性。四、原告与被告签订《娱乐主播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使用原告提供的直播分享服务,进行直播分享,互动活动,以自己名义接受用户的赠与,并将一定比例的赠与与利益分成给原告作为合作费用。双方并非是劳动关系,签订的合同性质也并非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在目前全民直播的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注册成为原告的平台主播,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娱乐主播合作合同》,但该协议只是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向被告提供资源进行推广支持,并非劳动合同。原仲裁裁决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为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张钰辩称,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脉淼公司确实对张钰进行了实质上的管理。主要体现于:l、工作时间的管理。双方在《娱乐主播合作合同》,张钰每月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2天,不低于100个小时,直播时长不足的,双方按实际直播市场结算;从工作时长的约束上来看,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勤,若缺勤则扣除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双方的工作时间的约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朝九晚五”模式,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特征,且双方的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认定为双方对劳动时间的约定实际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管理,而非脉淼公司所称的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2、考核的管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张钰在直播时,需遵守相关的规定,如不得擅自挂机,暂离不得超过20分钟,否则扣除推荐位置直至封号等,这些约束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而绝非脉淼公司所称的互联网行业的广义的管理。(二)财产上的隶属性。(1)薪资结构符合劳动报酬的形式。双方合同约定,采取底薪+提成的模式计薪,底薪为4000元每月,提成为礼物收益的50%。该形式与现行用人单位的薪酬模式相符,与劳务关系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合同不同的是,脉淼公司按月支付固的薪资用于维持合同关系,且不论效益与结果,只要求形式上完成,该点与劳动报酬的特征吻合。(2)薪酬的发放方式符合劳动报酬的特征。关于提成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照的各50%的比例分配。而对于粉丝的打赏,虽名义上是赠与张钰,但打赏需要先将货币兑换成脉淼公司的特定虚拟币,再将虚拟币打赏给张钰,但该虚拟币由脉淼公司保管,双方对账后,再折算为货币支付给张钰,由此可以认定,张钰的收入最终也是脉淼公司支付的,双方存在财产上的隶属性毋庸置疑。(三)行业特征不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虽直播行业从业人数众多,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法律上的关系;首先,劳动关系系法定的,相关法律中也并无从业人数作为认定条件的规定;其次,各个平台,乃至同一平台,与主播建立的法律关系也可能不止一种,例如不需要接受考核、管理且无底薪的主播在脉淼公司也存在,在不同的合作方式之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当然不同,本案中,张钰与脉淼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而无底薪,无考核的主播便是一般的民事关系。二、本案并不需要以上海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一)个案独立。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各案依据各审判人员可以进行独立的判决。本案中,上海法院虽然对法律关系进行了认定,但该案是其他合同纠纷,不是专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所导致的是举证、辩论的角度当然不同;而本案系劳动争议,双方诉争的焦点便是本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可以进行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二)上海法院的判决程序违法。本案为劳动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争议对上海法院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上海法院的判决应以本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海法院在本案未判决的情况下,便直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该判决不能作为证据直接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脉淼公司主张不能成立,恳请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6月14日,脉淼公司(甲方)与张钰(乙)签订《主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为知名的游戏直播平台,乙方为张钰,乙方愿意与甲方进行深度合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自愿在上海浦东新区签订如下合作合同: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即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合同期间乙方在甲方运营的全民TV直播平台进行全民星秀解说。直播时间不低于100个小时,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2天。2、合同履行期为1年,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3、乙方在按照合同的要求完全履行其义务且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费用:(1)合作费用为每月4000元,每月最低有效直播时间为100小时,当月合作费用将于次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2)甲方按乙方主播获得的甲方平台运行道具向乙方支付分成,在甲方平台上乙方主播获得的运营道具所对应的人民币金额扣除坏账、第三方支付渠道成本、IOS及Android等第三方平台成本及其他营销成本后甲方的实际收入,分成比例为甲方实际收入的50%,当月分成将于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4、未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甲方指定范围之外的游戏进行解说,不得以非甲方认可的名义进行解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5、由于全民TV是国内知名的游戏直播平台,甲方作为运营商安排乙方进游戏解说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提供游戏直播平台给乙方从事游戏解说工作。因此,乙方特此承诺: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该协议约定要求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正和承诺,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属于严重违约的,乙方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6、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需要发往合同各方的通知将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如果按照合同首页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发送给另一方将被认为是完全履行了发送和接受的责任:(1)如果人工寄送,需要接收确认;(2)如果使用电子邮件形式传送,自该邮件到达对方系统之时;(3)在由包括顺丰快递等知名快递公司或者邮政快递等寄送后的三个工作日后。
《主播合同》签订后,张钰在脉淼公司经营的全民TV平台进行娱乐直播。张钰在全民TV平台直播至2017年4月6日。期间,脉淼公司向张钰支付了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合作费用共计29652.08元和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礼物分成141511.6元,共计171163.70元。从2016年11月开始脉淼公司支付张钰的合作费用和礼物分成的实际支付时间较《主播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有半个月到一个多月左右的迟延。2017年3月的合作费用,脉淼公司至今未支付给张钰。
2017年4月13日开始,张钰在虎牙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2017年4月18日,脉淼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向张钰寄送了律师函,主要内容为:2017年4月13日,脉淼公司发现张钰未经脉淼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在虎牙公司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节目直播(直播用名:呆小萌),经脉淼公司劝说后,张钰仍不履行《主播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节目解说直播。张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主播合同》的有关约定,侵害脉淼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张钰在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停止在虎牙直播平台的违约直播行为,继续履行《主播合同》。张钰收到上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在虎牙平台的直播行为。
二、2017年8月7日,脉淼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令张钰退还脉淼公司已经支付的合作费用人民币166436.79元;2、判令张钰向脉淼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号为(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2018年4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张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二、驳回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张钰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沪01民终679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2017年9月27日,张钰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是:1、确认张钰与脉淼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脉淼公司支付张钰经济补偿18493元;3、脉淼公司支付张钰失业保险损失5372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77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脉淼公司与张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张钰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该裁决书,
张钰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777号裁决,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张钰与脉淼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脉淼公司向张钰支付经济补偿金18493元。本案立案号为(2017)湘0105民初7699号。脉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7)湘0105民初7699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脉淼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脉淼公司不服本院的(2017)湘0105民初7699号民事裁定,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湘01民辖终423号民事裁定,裁定(2017)湘0105民初7699号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将(2017)湘0105民初7699号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脉淼公司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777号裁决,于2017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1、判决脉淼公司与张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张钰承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718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18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即为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尚未审结为由于2018年5月2日中止了本案的审理。2018年10月8日,本院收到脉淼公司要求继续审理的申请,本院决定恢复审理。
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裁决书、(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6799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7185号案件资料、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脉淼公司与张钰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两起诉讼,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其他合同纠纷,二是本院审理的本案。该两案均是处理脉淼公司与张钰就《主播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争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沪01民终6799号案件已经对脉淼公司与张钰之间合同关系进行了认定,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合同》涵括了网络服务、演艺经纪、演出等多重内容,兼具经纪、演出、合作等多重法律关系,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合同进行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2017)沪0115民初64209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二审结果确定。综上,本院认为,张钰与脉淼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脉淼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