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佳宁合同纠纷案

2018-09-0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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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沪0112民初2324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胡佳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淘宝直播平台的直播活动,至2021年12月20日止;二、被告胡佳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三、驳回原告上海万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佳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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