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朱文彬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4-18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公园西路166号11层01、02单元(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孟凡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瑜、钟艾君,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彬,男,200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告朱文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华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佣金5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以上共计85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原告华星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华星公司与朱文彬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朱文彬应按照华星公司要求在虎牙平台开展业务,华星公司按照业务流水数额支付佣金。签订合同后,华星公司已向朱文彬实际支付预付佣金5万元(含税,税后47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朱文彬未按照约定完成流水业务的,应当立即退还全部佣金给华星公司。同时,在合作期限内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义务的,还需按照全部佣金的30%向华星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律师费等。直至今日,朱文彬未按照约定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被告朱文彬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2日,华星公司(甲方)与朱文彬(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语音交友业务,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甲方按照业务流水数额向乙方支付佣金。本协议合作期限为3年,即2020年10月12日起2023年10月12日止。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虎牙直播平台甲方旗下的工会中提供直播语音交友业务。双方约定,乙方自2020年10月24日开始进行直播语音交友业务,乙方正式开始工作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佣金5万元(含税)。乙方亦承诺,只要合作期限届满3个月未完成30万元月流水业务,则需要立即将本合同全部佣金退还给甲方。上述约定业务的流水数额以虎牙官方后台出具的数据为准。依据上述合作模式,确认应付金额后,甲乙双方按照以下不同途径进行费用结算:对公结算的,乙方需向甲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30万元月流水业务的,乙方应当立即返还全部佣金给甲方。乙方在合作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或者未经甲方同意单方停止直播语音交友业务的,乙方除应退还全部佣金之外,还需按照全部佣金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因主张权利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维权成本全部由乙方承担。协议落款处有甲方“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章及乙方朱文彬签名、指印。
华星公司称其向朱文彬转账支付佣金47000元(扣除6%税费3000元)后,朱文彬未按照约定合同履行直播义务,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凭证,显示2020年10月15日,付款方浙江蓝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收款方朱文彬支付47000元,付款用途服务收入。庭审中,原告华星公司称其向被告朱文彬支付佣金5万元时,提前扣除了税费3000元(税费6%),剩余款项47000元于朱文彬开播的第二个工作日转给了被告朱文彬;2.《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21年11月2日,华星公司与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就本案委托代理事宜达成协议;3.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2日开具律师费发票,其中购买方的名称为华星公司,价税合计20000元,备注为合同纠纷、朱文彬。
华星公司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朱文彬在虎牙、YY平台的账户流水业务信息,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回函,载明:一、网络主播朱文彬账号注册情况如下:1.虎牙号:314753954,现昵称:98-校长,房间号:无,账号注册时间:2012/1/4;2.虎牙号:2399060418,现昵称:A池野,房间号:无,账号注册时间:2019/4/25;3.虎牙号:35184433936053,现昵称:江御GIrL,房间号:21958865,账号注册时间:2019/12/15。二、网络主播朱文彬的佣金收入查询情况为:1.虎牙号:314753954,无佣金收入历史;2.虎牙号:2399060418,无佣金收入历史;3.虎牙号:35184433936053,无佣金收入历史。三、网络主播朱文彬的开播历史查询情况为:1.虎牙号:314753954,无开播历史;2.虎牙号:2399060418,无开播历史;3.虎牙号:35184433936053,开播历史如下:昵称为江御GIrL于2020年4月、12月、2021年7月、8月、9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5月开播时长分别为0.01小时、0.15小时、15.8小时、0.42小时、0.02小时、1.77小时、0.62小时、0.71小时、12.65小时、17小时。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回复函、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朱文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在审核华星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后,对本案作出裁判。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约定,在合作期限内(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朱文彬应按照华星公司要求在虎牙直播平台华星公司旗下的工会中提供直播语音交友业务,其未按协议约定完成30万元/月流水业务的,应当立即返还全部佣金给华星公司;在合作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或者未经华星公司同意单方停止直播语音交友业务的,除应退还全部佣金之外,还需按照全部佣金30%向华星公司支付违约金。朱文彬自2020年10月开始进行直播语音交友业务,华星公司向按照涉案协议的约定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朱文彬预付佣金47000元(扣除6%税费3000元)。但根据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朱文彬的开播历史记录,其最长的月开播时长仅为17小时,且并非每月都有开播,可见其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积极提供直播语音交友业务,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完成30万元/月的流水业务。鉴于华星公司实际支付佣金金额为47000元,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扣除的税费3000元已由其自行缴纳,故本院认定朱文彬应退还已实际收取的佣金47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朱文彬未按协议约定积极履行直播业务,应依法向华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朱文彬在合作期限内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或者未经华星公司同意单方停止直播语音交友业务的,除应退还全部佣金之外,还需按照全部佣金30%向华星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华星公司要求朱文彬支付违约金15000元(50000元30%)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华星公司仅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且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按“判决违约金回款比例”收取代理费,其比例为违约金回款的10%收取,可见,华星公司支付的律师费尚未确定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待律师费金额确定且实际产生后,华星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文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退还款项47000元;
二、被告朱文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星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21元,被告朱文彬负担1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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