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徐英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8-04-23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海艳,系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英君,男,汉族,住址吉林省舒兰市北城街。
委托代理人刘长革,系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英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海艳,被告徐英君的委托代理人刘长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了劳务合同,即《热点传媒主播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平台进行才艺表演,从事网络主播业务,开播时间被告自行安排,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管理,并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后被告于2017年2月5日向原告提交了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申请希望于2月28日正式离职,原告同意被告离职,并结清了被告劳务报酬,返还被告的履约保证金。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在“么么直播”网络平台以经纪人“英尚”的名义注册该网络平台,从事网络主播业务。被告又于2017年3月9日成立吉林市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在微信朋友圈以该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主播的信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第四条第2项条款约定,被告只能从事原告公司主办的网络主播活动,不得从事除原告公司以外的其他主播业务,第10项约定,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三年内,被告均不得从事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活动类似等相关联的活动,如被告违反该条规定,需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被告在没有解除合同之时,即以“英尚”公司的名义从事主播业务,并注册公司经营主播业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前,禁止从事网络主播或者类似网络主播及相关联的活动;2.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要求驳回。原、被告间应为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但是却不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该条款应属无效。被告因私事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被告同意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也给被告结清了部分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经协商一致解除,符合劳动法规定,原告就此主张5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热点传媒主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平台进行才艺表演,工作时间由被告自行安排,每天不少于4小时(早上8点至凌晨2点),每月不少于27天。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双方确认系劳务关系,被告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管理,但需服从主播网站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原告不负责被告的社会保险,由被告自行解决。第四条第3款约定被告需按照《主播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活动,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视频直播及相关活动,如违反,原告有权扣除被告未发的劳务报酬。第4款约定被告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本合同,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3年内,被告均不得从事主播或者主播活动类似等相关联的活动,如被告违反该条约定,需向原告承担20%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原告5万元经济损失。合同第五天约定劳务报酬方式为被告的待遇根据其后台收入的多少,由提成或者提成+奖金构成,原告对新人主播进行培训、宣传、扶持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为保证被告能够按时履行合同,被告每月需按照实际所得提成款10%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原告可直接在劳务收入中扣除),如被告完全履行本合同至期满,原告全额一次性退还被告。合同约定如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取消被告主播资格并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换,如被告提前终止或者解除合同,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未发劳务费原告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又查明,被告于2017年2月5日向原告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理由为个人原因,原告同意辞职申请,并结清劳务报酬,返还被告履约保证金。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17年2月23日在“么么直播”平台以经纪人“英尚”名义注册并从事网络主播业务,又于2017年3月9日成立吉林省英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主播业务,被告本人亦在“酷我聚星”直播平台从事直播业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热点传媒主播合同、主播资料登记表、情况说明、辞职报告、视频资料及照片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热点传媒主播合同》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双方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被告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管理,双方收入分配也是采取分成方式,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保险,故双方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间亦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热点传媒主播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经济损失问题。庭审中,原告主张此损失性质为违约金,理由是在合同期限内被告提出终止合同本身即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在合同终止之后仍从事原合同禁止的同类网络直播活动,亦属违约。根据原告提供的上海星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在提出解除合同离职前即在“么么直播”网络平台从事网络主播业务,其行为违反了《热点传媒主播合同》第四条第3款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禁止从业的请求。竞业限制条款是为了防止知悉单位商业秘密或对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禁止从事同类业务,并且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不符合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主体资格,同时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过竞业费用,原、被告合同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于2020年3月1日前,禁止从事网络主播或者类似网络主播及相关联的活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英君向原告大连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连热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款项,逾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英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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