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柏雪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10-3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江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锋,河北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雪,女,199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激时代公司)与被告柏雪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典激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典激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柏雪:1..归还抖音账号:xxx;2.支付合同违约金70万元;3.支付律师费2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日,典激时代公司与柏雪签订了为期3年的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合约中约定柏雪加盟典激时代公司,成为典激时代公司的全职范围合约艺员,典激时代公司同意接受柏雪委托,作为柏雪演艺事业的全部范围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经济公司。合作之初,典激时代公司方将所有的实名认证在张俊平名下的抖音账号xxx,交给柏雪持有。为方便开展合作,该账户变更了实名认证,由柏雪实名认证持有,利用该抖音账户开展网络直播业务。合约履行期间,典激时代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努力,投入到双方的合作项目中,如:为柏雪提供单租的房间、项目开展之初的生活费支持、服装道具、直播硬件设备、配备视频音频拍摄剪辑人员等。截止到2021年12月20日,抖音账号xxx用户粉丝数高达250.8万;柏雪也通过合作获得了可观的收益。然而,柏雪在2021年12月10日,擅自停止合作,带走抖音账号,并隐藏抖音账户内之前发布的大量作品,拒绝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约。柏雪的违约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直播行业生态,给典激时代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典激时代公司诉至法院。
典激时代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全职演艺经纪合约书,证明典激时代公司、柏雪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证据2,账号持有人变更资料,证明xxx账号原属于典激时代公司所有;
证据3,合作作品集,证明合作期间典激时代公司投入了人力物力为柏雪拍摄了大量的视频作品;
证据4,xxx账号后台统计,证明工会后台查询到的账号粉丝数量等数据,证明账号的经济价值;
证据5,工会后台按月查询的收入明细,证明工会后台查询到的账号粉丝数量等数据,证明账号的经济价值;
证据6,合作期间柏雪的抖音分成收入,证明柏雪通过合作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侧面反映了账号的价值;
证据7,柏雪毁约后新开的抖音账号,证明柏雪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合约,另行与第三方合作;
证据8,委托律师的合同及发票,证明典激时代公司为主张权利付出的维权成本;
证据9,诉争账号的截图,证明诉争账号目前的状态;
证据10,典激时代公司与柏雪的录音对话及翻译,证明柏雪不履行合同。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认定。
柏雪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2020年6月3日,典激时代公司(甲方)与柏雪(乙方)签订《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约定: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全职范围合约艺员,甲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期内接受乙方的委托,作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全部范围唯一、独家、全权代理经济公司。合约有效期,合同约定为3年,本合同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关于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共同选择“演艺收入底薪提成分红制的方式”作为双方酬金分配方式。对广告、产品代言、推广、直播、剪彩以及一切商业活动的分成比例为甲方70%,乙方30%。乙方全部演艺收入即“总收入”,由甲方负责收取到账,并缴付各项经营性税金后予以分配。乙方如需向其所在单位支付费用,甲方不予承担,由乙方从其个人收入中进行支付。关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为:合约有效期内,在乙方各项状况都正常的情况下,甲方将根据本其个性特征、擅长及可能,每年安排乙方参加演艺、音乐、广告、推广宣传等活动,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合约有效期内,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条件和未来发展的需求,组织培训和对乙方进行包装、策划及形象塑造。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应积极努力为乙方创造条件、开发市场、提高知名度,积极为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创造机会,全方位地给与适用和提供发展契机。在乙方的演艺活动中,甲方将适时派出合理必要的经纪人或辅助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协助乙方工作。甲方承诺为乙方所经营账号每月涨粉1.5W+,账号合计粉丝不分账号之属于乙方本人,可以累计叠加,如果没有完成乙方可以无条件解约。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为: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独立专属全职范围合约演员,合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作为其演艺事业或者其中任何分项的经纪人或代理人,也不得自行提出、答应、承诺前述、修改或终止任何聘用、代理、演艺或其他类似、相关的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亦不得出席或参加任何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演艺或广告、宣传类等各项演艺活动。关于违约责任和赔偿,合同约定为:在本合约期满以前,因乙方过错甲方提出终止合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10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金的计算:“除按合约期限内,甲方实际为乙方支付培养、塑造、推广、宣传等各种投资及费用合计外,加上甲方已代乙方签订的影视、演艺、音乐、广告等未履行合约的总额及违约金赔偿额”。乙方违反本合约之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参与第三方组织的演艺等活动的,乙方因此取得的收入应全部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甲方工作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乙双方由于个人或公司原因私自毁约无条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自签约之日起本人及账号等在内的现金收入总和100倍或粉丝数量的3倍人民币作为赔偿,两者选高者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抖音号“xxx”昵称“夏小北”的原实名认证信息绑定人为张俊平,后张俊平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的绑定,将其恢复至尚未实名认证的状态。后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雪。根据直播开放平台的账号信息显示,账号昵称为“小北”,抖音号为“xxx”,主播姓名为柏雪,所属公会为典激传媒,经纪人为杨健宏,直播音浪收益为30%。该账号粉丝数量为250.8W,获赞732.6W。
根据典激时代公司提交的直播流水(音浪)收益情况,账号“夏小北”自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得的直播流水(音浪)共计7859660抖音币,换算成人民币金额为785966元。按照直播平台、典激时代公司、直播的分成比例为50%、30%、20%,典激时代公司在柏雪直播期间获得收益为157193.2元。
庭审中,典激时代公司提交与柏雪的录音,录音中典激时代公司人员陈述称自2021年12月10日柏雪单方面终止协议,后来双方经过5天的协商仍未协商成功,故告知柏雪走法律程序。柏雪回复称“啊那行”。典激时代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小北(东方战神团)歪图百货商行、小北(东方战神团)翁闰百货店等账号截图,用以证明柏雪与典激时代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合作拍摄作品或进行直播。
2021年11月8日典激时代公司(甲方)与河北铭金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律师服务。关于律师费,合同约定为甲方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第一期律师代理费1万元,于一审开庭完后10天内支付第二期律师代理费1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2年2月22日,河北铭金律师事务所向典激时代公司开具金额为1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有典激时代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据、本案开庭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典激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其与柏雪双方签署的《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归还抖音账号“xxx”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对于抖音账号的法律属性,其并非传统民法范畴上可适用于返还请求权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而应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本案中,典激时代公司主张张俊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因此账号应属于典激时代公司所有,在与柏雪签约后,才将柏雪的实名认证信息与账户绑定,现柏雪终止合约后应当向公司返还该账号。对此,本院认为,该抖音账号由“抖音”平台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该账号的原实名认证信息为张俊平,即使张俊平是典激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配偶,也不能当然地认定该账户由典激时代公司注册并实际使用。此外,张俊平将实名认证信息变更为柏雪的行为实质是对该账号的使用及实际控制的权利进行转让,柏雪在对该账户进行实名信息绑定后,在对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发布作品、动态等使用行为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其对该账户的使用、管理权利已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不宜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其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终止履行合同后,主播所使用的抖音账号的使用权等权利应当如何处理。综上,本院对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归还抖音账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支付合同违约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100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柏雪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论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主要参考柏雪的违约行为给典激时代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除作为经纪公司的典激时代公司履行《全职演艺经济合约书》的预期利益损失外,考虑到网络主播行业的特殊性,经纪公司在前期对网络主播履行包装、推广、协助等合同义务的行为支出了较大成本。案涉抖音账号在柏雪发布作品、动态以及典激时代公司的推广下,积累了约250万粉丝,而粉丝数量是衡量账号后续使用过程中可得收益、转让第三方时价格的主要参考标准。综上,结合柏雪在履行合同期间典激时代公司的收益情况、柏雪终止履行合同后典激时代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账号进行推广、收益产生的损失以及柏雪单方面终止合约具有较大的过错等多重因素的考量,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支付违约金7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典激时代公司要求柏雪承担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如何负担进行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并非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柏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柏雪支付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柏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北京典激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柏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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