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姜玉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02-07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玉铬,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满族,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网络主播,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山东府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山东府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月网公司)与被告姜玉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月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鲁法全,被告姜玉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张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月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七月网公司与姜玉铬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并请求判令姜玉铬向七月网公司支付人民币11904027元,以姜玉铬累计收入3968009元计;2.判令姜玉铬赔偿七月网公司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的预期收益3401151元,以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七月网公司分成合计收入3968009元计,取月平均收入;3.判令姜玉铬返还七月网公司为其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26924元;以上一、二、三共计费用为16132102元;4.禁止姜玉铬使用在“快手网”(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运作)注册的名为“FZ方丈(丈门创始人)”、用户ID为“fangzhang”的快手账号,以及与该直播账号相关的微信、微博账号;5.判令诉讼费用由姜玉铬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七月网公司(甲方)与姜玉铬(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绎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合同期间五年,即2016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合同期间,七月网按约履行义务,使用各种手段为姜玉铬提升在直播平台上的知名度和粉丝数量,使其成在相关网络平台上成为较高知名度的网络主播,并使其获得较大经济收入。但2017年4月起,姜玉铬无视双方合同约定,以各种途径表示解除合同,拒不履行七月网公司安排,终止与七月网公司约定的收入分成,置双方契约于不顾。七月网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七月网公司放弃第4项诉讼请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姜玉铬支付七月网公司2017年3月份分成310709元。
姜玉铬辩称,一、七月网公司拒不兑现承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已构成违约。首先,七月网公司与姜玉铬签订《艺人签约合同》前,承诺支付姜玉铬5000000元签约费,截止2017年3月,姜玉铬通知七月网公司解除合同,姜玉铬都未收到任何签约费;其次,七月网公司以拍摄视频,粉丝管理、微博、微信公众号、软文推广等手段提升姜玉铬知名度和粉丝数量,与合同约定的“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不符,七月网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最后,七月网公司既没有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也没有《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依法不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二、姜玉铬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在七月网公司没有能力宣传姜玉铬、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依法不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情况下,姜玉铬有权解除合同。三、七月网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七月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依据是《艺人签约合同》第五条第1项的内容,“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万元月薪,乙方保证一周不低于20小时……合同期间,直播的账号和打款账号,和微信、微博等账号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月薪处为空白,说明双方未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月薪,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上述内容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七月网公司没有权利主张“FZ方丈(丈门创始人)”的账号归其所有,并禁止姜玉铬使用。再者,七月网公司主张解除《艺人签约合同》,就没有权利再主张合同期间的权利。综上,七月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七月网公司提交《艺人签约合同》一份,证明其与姜玉铬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主张七月网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且合同中七月网公司每月支付姜玉铬薪金处为空白,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于七月网公司不能为姜玉铬提供经纪服务,因此姜玉铬有权解除该合同。经审查,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二、七月网公司提交姜玉铬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姜玉铬承诺每日2点半到办公室讨论段子并确定拍摄方案,每天按时直播,每次直播至少3.5小时。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主张其与七月网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七月网公司没有权利要求其遵守七月网公司的作息时间,该证据证明七月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规定。经审查,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故院予以确认。三、七月网公司提交签约仪式宣传文章打印件一份,证明其通过各种方式对姜玉铬进行推广宣传,提升姜玉铬的知名度和粉丝数量,姜玉铬的收入也大幅提升。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主张七月网公司未支付500万元签约费,已构成违约。经审查,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姜玉铬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四、七月网公司提交粉丝QQ群月数据统计打印件一份,证明其为姜玉铬购买四个QQ群作为粉丝群,用于姜玉铬的宣传。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主张该证据系七月网公司自制的表格,不能证明七月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亦不能证明姜玉铬粉丝量增加与七月网公司的宣传有关。庭审中,七月网公司现场用手机打开该四个QQ群。经审查,姜玉铬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结合该四个QQ群的客观真实性,以及姜玉铬认可七月网确对其进行了推广宣传以提升的知名度和粉丝数量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以确认。五、七月网公司提交快手粉丝排行榜(2016年10月-2017年4月)打印件一宗,姜玉铬快手主页截图打印件一宗,证明其为姜玉铬进行推广宣传提升知名度,使姜玉铬的粉丝数量大增,其收入也大幅提升。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主张该证据只能证明姜玉铬的粉丝量增加,但不能证明是由于七月网公司才造成粉丝量增加。经审查,姜玉铬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六、七月网公司提交自行统计的《快手主播数据统计分析》一宗,证明其通过各种方式推广宣传姜玉铬,使姜玉铬的知名度、粉丝数量和收入大幅提高。姜玉铬主张该证据系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姜玉铬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七、七月网公司提交软文推广、视频推广及部分网站链接打印件一宗,证明其通过各种方式推广宣传姜玉铬,使姜玉铬的知名度、粉丝数量和收入大幅提高。姜玉铬主张软文和视频不能证明是七月网公司上传的,亦不能证明起到了宣传效果,且软文和视频并非合同约定的宣传方式,不能证明七月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审查,视频系对外发布的姜玉铬的视频,姜玉铬虽主张视频系其自己制作并上传发布,但并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八、七月网公司提交演员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其通过各种方式推广宣传姜玉铬,使姜玉铬的知名度、粉丝数量和收入大幅提高。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主张其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得知七月网公司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能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经审查,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九、七月网公司提交音乐制作合同及转账记录打印件各一份,音乐MV拍摄合约及转账记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通过各种方式推广宣传姜玉铬,使姜玉铬的知名度、粉丝数量和收入大幅提高。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主张合同中均写明版权为七月网公司所有,不是为了宣传姜玉铬,姜玉铬只是提供了无偿演出服务。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姜玉铬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十、七月网公司提交姜玉铬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在快手网收入统计打印件一份,证明其通过各种方式推广宣传姜玉铬,使姜玉铬的知名度、粉丝数量和收入大幅提高。姜玉铬的代理人表示不清楚。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十一、七月网公司提交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份、2017年11月16日,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众号文章《Lao方丈:一个充满正能量的人,我爱方丈,为丈门加油喝彩》的打印件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十四份、共同证明姜玉铬在与七月网公司合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与他人成立公司并与该公司签约,出任公司CEO,该公司经营范围与七月网公司相同,姜玉铬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主张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在此之前,其已通知七月网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且姜玉铬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十二、七月网公司提交姜玉铬支出统计表一份,燕山公馆租房合同复印件及转账记录一份,中海国际别墅租房合同复印件及费用转账记录一份,购车合同及转账记录一份,共同证明七月网公司为推广宣传姜玉铬,改善其工作生活环境等支出的相关费用。姜玉铬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主张统计表中所列所有支出均无发票,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是七月网公司,不能证明是为谁支出的,购车合同系空白合同,没有证明效力,合同中只有卖方的章,没有买方,无法证明车主是谁。七月网公司主张姜玉铬早期的很过视频都是在所租房屋中录制,车辆被姜玉铬开走,现已过户于他人。经审查,七月网公司所举上述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以采纳。十三、七月网公司提交姜玉铬转账记录一份,证明相关收入均由姜玉铬收取后向七月网公司支付,姜玉铬尚未支付2017年3月份应付的分成收入310709元。姜玉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主张计算有误。经审查,姜玉铬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七月网公司支付过2017年3月份的分成,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十四、姜玉铬提交《草根网红方丈500万签约千万豪车护驾》报道打印件一份,证明七月网公司承诺支付姜玉铬签约费500万元,但一直未支付,该行为构成违约。七月网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主张该文章系宣传文章,文章中所称500万元系为提升宣传效果,且并非合同中约定的签约费。经审查,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十五、姜玉铬提交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姜玉铬用于直播的账号在双方签约之前便已经注册,并非七月网公司注册,且不归七月网公司所有。七月网公司对证据的形式有异议,该证据上并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且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间该账号所有权归七月网公司所有。经审查,该证据上并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姜玉铬长期从事网络直播。2016年8月30日,七月网公司(甲方)与姜玉铬(乙方)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合同第二条约定:为期5年,即2016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合同第三条约定: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视频直播,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合同第四条约定:1、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9、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第五条约定: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万元月薪,乙方保证一周不低于20小时,每月不低于85小时的甲方指定平台的直播时间,如没有达到有效直播时间,按照每小时300元,从月薪中间扣除。乙方保证期间可以有直播权,如果因为乙方原因,被限制直播,则暂停支付月薪。合同期间,直播的账号和打款账号,和微信,微博等账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原来乙方注册的直播账号和微信微博等不方便修改的账号,需要给甲方账号密码和密保等相关信息。2、乙方从事平台直播和视频拍摄,获取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平台给予的薪水,直播的礼物道具收入,视频短片的广告收入,参加直播活动的收入等等,如果当月收入低于14万元,则都归乙方所有,如果当月收入高于14万元以上部分,按照扣除税后甲方60%,乙方40%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同第六条约定: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合同。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按照下列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承担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费用;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交付守约方;3)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50万元整或者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以金额高者为执行标的。合同签订后,七月网公司为姜玉铬进行的宣传、拍摄视频等,并通过粉丝管理、微博、微信公众号、软文推广等手段提升姜玉铬在直播平台上的知名度和粉丝数量,并使姜玉铬获得较大的经济收入。姜玉铬在七月网公司工作共七个月,累计所得3968009元。2017年3月起,姜玉铬未依照合同约定向七月网公司支付分成310709元。并与他人成立了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约,出任公司CEO。遂引起本诉讼。
另查明,2017年4月24日,七月网公司为预防纠纷需要,固定新浪微博网(网址:www.weibo.com)上的相关信息,特委托其(岳金梅)到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有线网络以及附属设备浏览上述网站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截屏、打印,并委托公证处就其上述行为过程和结果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7年4月26日,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出具(2017)济齐鲁证经字第1690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艺人签约合同》的效力问题;
二、500万元签约费未支付是否违约;
三、姜玉铬是否违约;
四、七月网公司诉讼请求的认定。
《艺人签约合同》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艺人签约合同》的效力问题;二、500万元签约费未支付是否违约;三、姜玉铬是否违约;四、七月网公司诉讼请求的认定。
焦点一:《艺人签约合同》的效力。姜玉铬辩称七月网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本院认为,首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出的相关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中国境内营业性演出行业的行政管理,并非否认与之相关合约在私法上的效力,故该管理条例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的相关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因此,七月网公司是否具备该许可证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合约在私法上的效力。其次,当事人间的契约应当得到尊重、信守和履行,此理念系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共识。本案中,姜玉铬在签订合同之后,七月网公司依合同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工作,使姜玉铬的知名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粉丝数量和收入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在履行合同数月后,姜玉铬又主张合约无效,对其无约束力,既与前述合约信守原则相悖,也不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七月网公司与姜玉铬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鉴于姜玉铬一直主张《艺人签约合同》的解除,故对七月网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
焦点二:500万元签约费未支付是否违约。姜玉铬主张七月网公司承诺在其签约时支付500万元签约费,但一直未予支付,已经构成了违约。对此抗辩,七月网公司主张该500万元签约费的签约活动,系其对姜玉铬的一个宣传手段,目的系为了宣传和提升姜玉铬的知名度,并非真实的赠与。经审理,七月网公司与姜玉铬签约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而该500万元签约活动发生时间为2016年9月29日,也既七月网公司依约对姜玉铬进行宣传的履约期间,该事实的发生顺序在时间上与姜玉铬的上述主张相矛盾,对此姜玉铬未能举证进行合理解释。另,姜玉铬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七月网公司承诺签约时存有赠与的表示,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向七月网公司主张过该500万元。综合网络主播行业的特点,应当认定该500万元签约活动系七月网公司为提升姜玉铬的知名度而进行的一种包装宣传手段,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该500万元系签约费,故对姜玉铬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焦点三:姜玉铬是否违约。姜玉铬在《艺人签约合同》有效期限内,与他人另行成立演出经纪公司并签约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姜玉铬认为七月网公司通过拍摄视频、粉丝管理、微博、微信公众号、软文推广等手段提升其知名度的方法,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2项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但姜玉铬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
焦点四:七月网公司诉讼请求的认定。第一,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首先,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姜玉铬在审理中,自认在签约之前已长期从事网络主播的工作,据此,其理应对行业具有相当的认知水平,姜玉铬在签约时更应该对自己的签约行为作出理性的判断,如果七月网公司在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占有经验上的优势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姜玉铬完全可以放弃签约。从这个角度上看,姜玉铬签订合同之时是自愿接受高额违约金的束缚,以换取七月网公司的培养和自身的发展机会。其次,姜玉铬与七月网公司之间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基于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依赖性而产生,是对破坏这种依赖性的一方所设定的惩罚。姜玉铬与七月网公司的合作关系正是建立在对对方的信任和依赖之上。最后,这是遵守诚信原则、维护行业秩序的需要。姜玉铬在成为“网红”主播之前,七月网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其进行宣传包装,姜玉铬正在这样条件下积攒人气、获得高额回报。现姜玉铬根本违约,势必对七月网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七月网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主张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姜玉铬在七月网公司工作共七个月,累计所得3968009元,按三倍计算为11904027元。姜玉铬主张上述违约金数额过高。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因市场波动产生的收益变化较大,由此在姜玉铬应承担的违约数额的确定上,本院综合考虑七月网公司前期对姜玉铬网络直播发展的培养投入、宣传力度、姜玉铬自身的影响力、知名度、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七月网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本院酌定此部分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第二,预期收益的问题。虽然《艺人签约合同》中对预期收益没有约定,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所签订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30日,结合姜玉铬的收入情况,姜玉铬的根本违约,势必对七月网公司造成一定的预期收益损失。本院酌情定为1000000元;第三,其他款项的认定。七月网公司主张姜玉铬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款项826924元,因本案是持续性履行的合同,姜玉铬在履行合同期间亦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因此,对于七月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七月网公司主张姜玉铬支付2017年3月份分成310709元,现姜玉铬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2017年3月份分成,故对七月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铬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艺人签约合同》;
二、被告姜玉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元;
三、被告姜玉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损失1000000元;
四、被告姜玉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份分成310709元;
五、驳回原告山东七月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姜玉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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