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马浩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06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禹区钟村街(汉溪商业中心)泽溪街13号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E8P44H。
法定代表人:董荣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健,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浩宁,男,200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武妍,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诉被告马浩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虎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伟健、蔡爽,被告马浩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峻、武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虎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收益843613.21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万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1020元、鉴定费2万元等维权支出。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原告开发运营的虎牙直播平台是国内最大的直播平台之一,拥有庞大的用户流量,现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HUYA)。被告自2016年始,先后与原告签署了4份合同。2016年7月24日,被告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虎牙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月付〉》(合同编号:GZHD-0106-20160803-005,以下简称“第一份协议”);2016年12月1日,原告、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合同编号:HYXK-20170227-021,以下简称“第二份协议”);2018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编号:HYXK-0106-20170227-021,以下简称“第三份协议”),2019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HYXK20190415048,以下简称“第四份协议”)。其中,第三份协议第二条第4、5款以及第六条第8款都约定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独家商业合作关系,在合作期内,被告授权原告在协议有效期间为被告进行独家全权商业代理和行纪安排,有权以被告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为被告安排商业活动。第四份协议为针对第三份协议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确定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三份协议合作期限、合作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事宜,双方合作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协议第二条第1款中约定:“若乙方合计两个月未达到约定的直播要求,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协议第三条再次明确了被告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原告竞争平台进行直播、视频发布、任职或展幵合作。且被告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违反排他(独家合作)条款、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均构成重大违约。原告有权收回被告在原告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被告赔偿1200万元人民币,或被告在原告平台已经获取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协议第十条,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9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人的宣传推广成本、支付的其他活动费用总额为865万元。前述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履行合同所需的直播间和技术服务,出了巨大成本,为被告提供了大量的推广资源,培养被告,使得其知名度获得了巨大提升,成长为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主播,吸引了大量粉丝,同时向被告支付高额收益。但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自2019年10月起,陆续开始直播时长及天数严重不达标,其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2020年5月至今完全停播,经原告员工多次劝说仍不复播,甚至多次表示“就是不想播”;且被告在停播期间在原告的竞争对手处直播;还在原告的竞争对手平台与第三方展开商务合作,上述三种情形均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恶意违约,毫无契约精神。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包括前期推广成本、经济损失、流量损失以及竞争优势的丧失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判入所请。
被告马浩宁辩称:一、马浩宁截止至今从未在除“虎牙直播”以外的平台进行直播,不存在跳槽或恶意违约的情形,因此本案与虎牙公司提交的“主播跳槽”相关案例存在本质区别。马浩宁(网络用户名为“小潮院长”)自2016年起开始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直播内容为一款名为“我的世界”的游戏。截止至今,除“虎牙直播”平台外,马浩宁从未在其他网络平台用其本人的账号进行直播,也并未和任何网络平台进行有关网络直播的合作。虎牙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马浩宁在其他竞争对手处直播并不属实,2020年5月22日马浩宁仅仅是在其女朋友(网络用户名为“十二礼”)进行直播时出现在画面里(具体情况详见下文),除了与粉丝聊天外并未进行其他内容。上述马浩宁出现在“十二礼”直播间的行为绝对不等同于马浩宁在其他竞争对手处进行直播。因此,本案与虎牙公司提交的“主播跳槽”相关案例存在本质区别,马浩宁不存在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行为。
二、《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关于马浩宁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等多处条款均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未经双方充分协商,虎牙公司也未尽到任何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马浩宁根本不理解协议的真实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1.《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针对马浩宁设定了诸多过重的义务和责任,对马浩宁极为不公平。虎牙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直播平台公司之一,旗下拥有众多主播,因此《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均属于为多次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属于格式条款。具体来看《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针对马浩宁设定了极为苛刻的直播时长和排名要求,但对应的基础合作费用并不高,尤其是马浩宁在长达四年的直播过程中收入仅有843613.21元。除此之外,《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还对马浩宁设定了诸多义务和责任,例如全方位的独家条款限制、优先与虎牙续约,以及相对应的巨额违约金。相反,《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对于虎牙公司来说更多的是享有各方面权利,且基本未对虎牙公司设定任何违约责任。因此,《补充协议》的约定对马浩宁是极为不公平的。2.虎牙公司也未尽到任何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马浩宁根本不理解协议条款的真实含义。马浩宁与虎牙公司签订第一份协议即《虎牙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月付)》时,马浩宁仅有16岁。2018年5月1日签订第三份协议即《合作协议》时,马浩宁还未满18岁,2019年4月1日《补充协议》签订时,马浩宁也仅有19岁,且缺乏相关法律意识,并不能完全理解协议条款的所有含义。另外,由于和虎牙公司从2016年就开始进行合作,因此马浩宁对于虎牙公司有极高的信任,因此对于虎牙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并未提出任何质疑,并按照虎牙公司的要求录制了签约过程的视频(即虎牙公司提交证据2)。该视频内容显示马浩宁在签约过程中显得十分随意,根本没有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尤其是针对《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1200万”、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500万”以及第十条约定的“费用总额为865万”等内容,马浩宁多次发出“我看到500万是吗?”“为什么要500万”、“费用总额为865万,这个是啥”等疑问,充分表明其对于协议条款的内容根本不理解,在此情况下虎牙公司针对《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没有与马浩宁进行任何事先的沟通,也没有履行任何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马浩宁对于《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诸多核心条款完全是没注意或不理解的状态,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关于直播时长、独家限制条款尤其是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不属于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补充协议》签订后,虎牙公司并未将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补充协议》提供给马浩宁,导致马浩宁对于约定的直播时长、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一概不知,根本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如上所述,马浩宁出于对虎牙公司的信任,在完全不理解《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况下进行了签署,后直接将《补充协议》的三份文本全部寄回虎牙公司进行盖章,马浩宁对于协议内容并未进行拍照或者复印等方式留存。虎牙公司在对《补充协议》完成盖章后一直未向马浩宁提供协议文本,截至2020年3月马浩宁和虎牙公司出现合作问题时,虎牙公司的工作人员才将《补充协议》寄一份给马浩宁。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补充协议》签订后至2020年3月,马浩宁对于约定的直播时长、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一概不知,根本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四、马浩宁暂停直播、在其女朋友直播间出现等行为均不属于《补充协议》约定的重大违约,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重大违约的相关约定。(一)马浩宁暂停直播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存在诸多客观因素,且虎牙公司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都未表示异议,表明虎牙公司对于暂停直播的情形是完全谅解的,不将此视为重大违约情形。1.马浩宁不清楚《补充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所以完全不了解暂停直播会导致何种违约后果。如上所述,马浩宁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并未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其一直认为暂停直播或未达到直播时长所导致的后果仅仅是虎牙公司不向其支付合作费用,除此之外并不会有其他违约后果。因此主观上并不存在重大违约的恶意。2.《补充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长要求非常苛刻,导致马浩宁长期处于疲惫状态,身体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维持高强度和超时长的直播。《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马浩宁每月直播天数必须达到22天以上,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120小时,且同品类直播排名不低于25名。另外,游戏直播的特点是受众的观看时间基本集中在晚上,而且游戏主播进行直播时需要保持比较亢奋的状态,并在玩游戏的同时配以不停的解说、互动。在此情况下,马浩宁为达到《补充协议》的直播要求,长期处于日夜颠倒的状态中,身体严重吃不消,所以在2019年10月开始逐渐减少直播时长,以进行适当的休息。3.2020年1月底开始,受疫情影响马浩宁无法恢复直播,对此虎牙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谅解,并未提出异议。2020年1月前,马浩宁居住在陕西省并进行直播。2020年1月底,马浩宁回到辽宁省老家度过春节,随后因全国发生“新冠××”疫情,导致马浩宁无法返回西安,只能一直待在老家。但老家不具备直播条件,网络设备及网速均无法达到要求,直至2020年3月份马浩宁回到西安,才满足正常直播的客观条件。在此期间,虎牙公司也并未针对马浩宁暂停直播提出任何异议。4.由于直播内容过于单一,马浩宁希望更换直播内容,以促进更好地履行协议,但虎牙公司拒绝沟通更换,导致双方合作存在僵局。从2016年开始,马浩宁在“虎牙直播”上直播的内容就仅限于“我的世界”这一款游戏,且《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也明确限定马浩宁直播的内容为“我的世界”,但该游戏的受众年龄比较小,且几年来直播同一款游戏面临的都是同一批观众,导致马浩宁作为游戏主播的发展非常受限。2020年3月马浩宁在与虎牙公司沟通中,表达希望更换直播内容,以促进双方合作及个人职业发展,但虎牙公司拒绝沟通更换,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5.马浩宁自2019年7月开始进行逐渐较少直播时长甚至暂停直播,但虎牙公司在长达大半年的时间内一直未提出异议。由于虎牙公司与其他主播签订的合作协议均会约定非常苛刻的直播时长要求条款,且是否直播与主播自身情况、客观条件息息相关,因此在行业内主播暂停直播、未达到直播时长要求是非常普遍和正常的情况。正因为如此,马浩宁自2019年7月开始进行逐渐较少直播时长甚至暂停直播,虎牙公司对此在长达大半年的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表明虎牙公司对于暂停直播的情形是完全谅解的,不将此视为重大违约情形。(二)2020年5月22日马浩宁在其女朋友直播间出现不属于重大违约,也并未给虎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1.马浩宁此前并不清楚《补充协议》限制其出现在别人的直播间,只是出于回馈粉丝的心理在其女朋友直播间出现,没有任何违约的恶意,不属于重大违约。首先,马浩宁与其女朋友均为从事网络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马浩宁提出案涉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的抗辩是否成立,以及本案是否应适用民法典的问题。第一、马浩宁所主张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的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立协商的条款。首先,从案涉合同形式上看,虽然除了马浩宁的签字、微信名是手写以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而成,但判断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并非以人工书写或机器打印为界限,书写的方式和合同范本的借鉴仅为合同的形成手段,而非认定格式条款的依据。其次,案涉2018年5月1日《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及2019年4月1《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了马浩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也约定了虎牙公司的违约责任,且案涉合同同样亦未排除马浩宁通过直播获得收益的权利,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的约定,并不存在免除虎牙公司责任,加重马浩宁的责任,排除马浩宁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马浩宁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其在签署2018年5月1日《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及2019年4月1《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之前已经与虎牙公司签署过两份协议,且已进行过较长时间的直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案涉合同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并负有理性审慎义务,马浩宁抗辩其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与事实不符;最后,虽然虎牙公司占有一定缔约优势地位,但马浩宁此前也有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且签订合同时并非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情形,故马浩宁在该协议中签名确认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对合同条款的确认与接受。综上,马浩宁主张案涉合作协议的独家条款、直播时长条款、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显失公平,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合作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在认定相关条款是格式条款,需要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而如前所述,本案中案涉合作协议中马浩宁主张的条款并非格式条款,其主张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上述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引起本案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马浩宁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首先,根据2019年4月1日《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独家条款,马浩宁承诺在合作期间内,不得在与虎牙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斗鱼直播、战旗直播、龙珠直播……等,以下统称“竞品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视频发布,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不得与竞争平台以包括但不限于承接商业活动的形式开展任何合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主播符号、肖像、音视频及其衍生作品等对外授权或发布;直播和发布的内容当中,不得出现任何与竞品平台合作的主播、战队或公会。故马浩宁在合作协议合同期内在“B站”进行直播的行为,即便是客串、挂职或免费,亦不论直播内容是否为“我的世界”游戏,均违反了涉案协议的独家条款的约定。而马浩宁将其录制的视频发布在“B站”及抖单平台,亦违反了上述独家条款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主播符号、肖像、音视频及其衍生作品等对外授权或发布”的约定,至于虎牙公司之前未就该行为提出异议,并不能否认马浩宁该违约行为的客观存在,亦不影响虎牙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主张马球宁该行为违约。另马浩宁通过其抖音账号及“B站”账号发布商品购买链接及寻求商务合作,违反了独家条款中“不得与竞争平台以包括但不限于承接商业活动的形式开展任何合作”的约定。其次,马浩宁自2019年10月以来,直播天数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月22天以上,每月直播时长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每月120小时以上;更为恶劣的是,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马浩宁完全没有直播,之后虽然陆续短暂直播了数次,但2020年4月25日之后马浩宁便没有在虎牙平台直播。马浩宁上述怠于直播、擅自停止直播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属于单方终止协议,使虎牙公司通过马浩宁的直播获得收益分成的合同目的落空。综上,马浩宁存在上述重大违约行为并导致虎牙公司的合同目的落空。
(三)关于马浩宁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问题。2019年4月1日《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为:若马浩宁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违反排他(独家)条款、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虎牙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均构成重大违约,虎牙公司有权收回马浩宁在虎牙平台已经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马浩宁赔偿1200万元人民币或马浩宁在虎牙平台已经获取及能够获取的所有收益的5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虎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虽然合同约定了以1200万元作为违约金,但虎牙公司提交的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系针对另案主播纠纷案件作出,且其确定经济损失的方式是以虎牙直播平台所属母公司欢聚时代公司当时的市值为依据,并非虎牙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虎牙公司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马浩宁的违约行为造成了相当于1200万元的损失或者虎牙公司为马浩宁进行平台推广而投入了相当于1200万元的费用。第二,从立足于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与理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出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影响直播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现实中,主播跳槽行为对平台造成的损失与该主播的市场价值相关,而主播的市场价值通过其在平台的收益体现,马浩宁在连续合同期内(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11月5日)从虎牙平台获得的收益共计843613.21元。第三,马浩宁从2019年11月开始基本处于停播状态,之后偶尔直播亦仅有数次,从2019年11月计算至合同期满,为18个月,即对于2018年5月1日《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及2019年4月1日《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三年合同期,马浩宁仅履行一半。综上,本院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马浩宁违约程度、合作期间马浩宁的收益情况、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后虎牙公司的可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等,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本院酌定违约金调整为按马浩宁在虎牙公司平台已经获取收益的2倍计算。经计算,酌定违约金为1687226.42元。
对于虎牙公司要求马浩宁返还直播收益的请求。合同虽约定了一旦马浩宁构成重大违约,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返还所取得的全部收益以及赔偿所谓全部损失等。从法律性质上看,返还所谓的“所得收益”有可计算的客观、明确的金额,属于违约金的性质,而非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即互相返还)的范畴。如上所述,本综综合考虑虎牙公司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已确认马浩宁需向虎牙公司支付违约金1687226.42元,故对虎牙公司要求返还收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属于在约定违约金外再附加赔偿损失。合同约定“赔偿全部损失”,但并未明确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亦未明确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考虑本院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已远超过原告主张的该等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不予支持。
(四)关于虎牙公司是否违约及合同解除问题。虎牙公司已经举证证实其对马浩宁进行了相应推广及资源扶持。变更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马浩宁要求变更直播内容,虎牙公司未同意,不能以此说明虎牙公司违约。综上,虎牙公司不存在马浩宁所主张的违约行为。关于解除合同,2019年4月1日签署的《虎牙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因合同已于2021年4月30到期而自动解除,马浩宁的反诉请求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浩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87226.42元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马浩宁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99162元,由马浩宁负担19985元,由虎牙公司负担79177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马浩宁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马浩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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